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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具体操作流程,特点,适用场景,银行实务主要风险点证案例分析

目录指引:

背对背信用证的具体操作流程

背对背信用证的特点

背对背信用证适用场景

背对背信用证银行实务主要风险点解析

背对背信用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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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市场上,进口商需要寻找货源购买商品,供应商需要寻找客户开拓市场,两者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中间商的介入为商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搭建了桥梁,促成交易。但是中间商为了避免将货源或者销售渠道公开,损害自身利益,往往采用“三方两份契约”的贸易模式,即先和进口商签订供应合同,然后和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再从中赚取差价。因此若进口商与中间商签订的供应合同规定采用不可转让的信用证结算时,中间商在无法直接转让该信用证(以下称母证,MASTER L/C)的情况下,可以以母证为担保,开立一份以中间商为申请人,供应商为受益人,信用证内容与母证相似的另一份不可转让信用证(即子证),该子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的具体操作流程

1、中间商分别与其境内进口商与境外供货商签订合同;
2、境内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母证);
3、中间商根据收到的母证,向通知行申请开立以境外供应商为受益人的背对背信用证(子证);
4、境外供应商收到背对背信用证后,按要求发货(货物目的地通常为最终买家即境内母公司所在地),并向交单行交单;
5、子证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审核单据并通知中间商办理换单手续;
6、中间商换单;
7、子证开证行审核换单后单据并向母证开证行交单;
8、母证开证行审单,交单相符后通知境内母公司承兑赎单,随后向交单行发送承兑电;
9、母证到期后,母证开证行向交单行付款;
10、中间商收款。
  背对背信用证的特点

第一、付款责任的独立性与信用证条款的高度重复
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存在。一是背对背信用证(子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原证开证行责任。背对背信用证(子证)的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二是条款的独立性,母证与子证是两个不同的信用证,开立子证时,中间商可以变更条款获得更大便利。最后是条款的重复性。母证项下的单据是在子证项下的单据基础上通过置换产生的,所以,通常母证和子证在条款要求上有高度的相似性。
第二、融资优势
1、在背对背信用证(子证)的开证阶段,中间商即子证的开证申请人可以抵押母证可以充当开立子证的一部分授信,相当于利用母证申请人的授信来支持其开展业务;
2、境外供货商可以利用子证,申请打包贷款等出口方向的贸易融资产品,获得资金融通;
3、中间商可以通过母证与子证期限错配(母证远期+子证即期),在子证付款时,利用母证融资款进行支付,减少资金占用。
第三、单据和条款修改相对转让证更加灵活
背对背信用证与母证是独立的信用证,子证不仅可以改变诸如单价、总价、装运期及有效期等项目,还可以根据中间商的需要改变其他项目。比如背对背子证将母证的交货条件由CIF改为EXW,由中间商自行安排装船,取得提单发货人抬头,则进口方就无从得知实际的供货商。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背对背信用证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一是对商业秘密保护有较高要求的中间商,需要通过背对背证来保证佣金或差价;二是实际供求双方之间交易条件存在较大差异,需要通过背对背证改变某些条件才能达成的交易;三是关联公司间的贸易,通常是境内公司通过境外公司向国外供应商采购,以达到将境内融资转移到境外以及将利润留存境外的目的。
 背对背信用证适用场景

一是,对商业秘密保护有较高要求的中间商,需要通过背对背证来保证佣金或差价;
二是,实际供求双方之间交易条件存在较大差异,需要通过背对背证改变某些条件才能达成的交易;
三是,关联公司间的贸易,通常是境内母公司通过境外子公司向国外供应商采购,实务中,背对背信用证业务在香港比较受青睐,很多境内企业在香港设立子公司,充当中间商为境内母公司在全球范围采购原材料。通过背对背信用证这一业务模式可以充分利用境外融资利率低的优势,将境内融资转变为境外融资,降低境内母公司的融资成本;同时调整境内外付款期限,拉长实际对外付款期限;也可以转移定价将成本降低,从而将更多的利润留存境外。
  银行主要风险点解析

背对背信用证从具体业务实践看,银行开展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1)来自母证开证行的风险。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子证与母证相互独立,子证的开证行有义务支付货款给供货商,只要供货商按时提交了合格单据。在子证开证行对供货商付款后,如果母证开证行无理拒付或破产倒闭,或所在的国家出现政治动荡、经济危机、外汇管制,导致无法对其偿付,子证开证行就会面临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2)来自中间商的风险。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在支付货款给供货商后,会告知中间商换单议付,再用替换的单据向母证开证行寄单索偿。若中间商没有能够及时换单,则中间行无法向母证开证行索偿,却仍然要向供货商偿付。此外,若中间商替换的单据出现不符点,母证开证行拒付货款,中间行同样无法收回款项。
(3)单据衔接风险。背对背信用证开立时,需要对其内容在母证的基础上做相应的调整。子证与母证的条款,单据衔接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否则,背对背开证行在子证下如果要承担付款责任,而母证交单无法相符,子证开证行就将面临垫款的风险。因此,如涉及单据的改变,这不仅仅是中间商自己的问题,更是子证开证行要考虑的事情。如开证行操作出现失误,导致后续操作中提交的单据无法满足母证的要求,就会面临母证开证行拒付的风险。此外如背对背开证行未审出不符点而对供货商承兑或付款了,而此不符点又被母证开证行发觉而拒付,损失同样要背对背开证行承担,因为其没有对供货商追索的权利。
(4)开证抵押风险。背对背信用证在开立时,中间商通常以母证作为抵押,而母证仅仅是开证行的一项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并非是给中间商一项确定的权利,如果母证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中间商资信状况又不好,则子证开证行只能以自己的资金对供货商进行偿付。
(5)融资风险。背对背信用证下,大部分中间商会采取贴现母证单据来支付子证款项,由此就产生了融资风险。当背对背信用证子证与母证币种不同的情况下,融资银行还会进一步面临汇率波动的带来的风险。
背对背信用证操作要点通常开具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除了母证作担保外,还会要求中间商提交其他担保文件以及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开证银行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加强资信审查。背对背信用证对中间行产生的收汇风险大于转让证,在开立子证之前,银行须对母证开证行进行更为严格的资信调查,尤其是对于经营信誉差、财务状况不好、所在国家政治经济不稳定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银行开证时要从严掌握,并可要求中间商提交更高比例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措施风险。在CIF、CIP价格条款下,银行可以要求中间商提供预保单(Insurance Cover)才能开证。
二是考虑货物的流动性和市场风险。交易货物的货权单据,作为银行的质押标的,是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控制风险的重要因素。如果母证开证行拒付货款,银行可以通过货权凭证控制货物以降低风险;如果交易中采用空运或陆运等运输方式,开证银行不能控制货权,则应对借款人的资信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货物的流动性和市场风险也应纳入考虑因素,特别是对于市场狭小的特殊商品,采取背对背信用证融资方式时应该更为谨慎。
三是注意开证条款和单据的衔接。针对上文提到的风险,银行在开立背对背证时应充分考虑条款和单据的衔接问题,避免因开证技术导致交单不符。比如,中间商要求修改交货条件,那么银行除了在单据要求中对货运单据做出修改,还应考虑到货物描述中涉及价格术语的变动,以及相关保险单是否删除等,避免出现矛盾或遗漏。
  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2020年6月11日,A银行迎来了一份来自香港E银行的信用证,受益人是其客户香港B公司。6月15日,基于这份信用证,A银行为最终供货商德国C公司开出了一份价值70万美元的背对背信用证,规定了最迟装运日为2001年7月31日。然而,商业的海洋并非总是风平浪静。
8月15日,当A银行从德国D银行手中接过子证下的单据时,一切看似井然有序,单据审查无误。但就在同一天,B公司却从最终买方香港F公司处获知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该笔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存在倒签情况,涉嫌欺诈。B公司迅速将这一情况告知了A银行。
经过深入调查,A银行发现货物的运输时间出现了明显的矛盾。船舶在8月10日已经抵达常熟港,并在8月12日离港。考虑到装货港为俄罗斯纳霍德卡港,卸货港为常熟,通常的运输时间最多为3天。这显然意味着,提单上的日期被倒签了。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挑战,A银行陷入了两难境地。8月17日,最终买方香港F公司向警方报案,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这批货物。更令A银行头疼的是,如果向主证开证行香港E银行提交主证项下的单据,F公司将以倒签提单为由,向法院起诉A银行涉嫌信用证欺诈。此时,A银行已无法再向开证行交单,从而失去了该笔业务的主要担保。
在风波之中,A银行与B公司紧密协商,寻求解决方案。8月20日,B公司明确表示将承担向德国D银行的付款责任,并向A银行账户打入85000美元以表诚意。同时,双方也意识到在确认货物安全的同时,必须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B公司终于在8月28日从香港最高法院取得了法庭命令,要求德国C公司撤回其在子证项下提交的单据。A银行也迅速通知了交单行德国D银行这一法庭命令,并承诺在事件最终澄清后付款。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A银行与B公司紧密合作,与船东进行谈判,追究其倒签提单的责任。同时,他们也确认了提单原件的真实性,并确保了货权的安全。
经过多轮协商与谈判,9月3日,B公司与德国C公司达成了协议。C公司同意先向B公司支付货物转售的损失,随后B公司将转售货物,并指示A银行向交单行付款。
最终,在9月12日,B公司成功通过市场渠道销售了这批货物。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提单交给了最终买主,而德国C公司也如约弥补了B公司的销货损失。9月14日,A银行向德国D银行完成了付款,这场贸易纠纷也得以圆满解决。
(二)案例评析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的这场倒签提单风波,无疑给从事大宗商品结构贸易融资的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这不是一场简单的市场波动,而是一场由市场变化引发的深层次信用风险事件。
此次事件发生在钢材贸易的大背景下,这个初级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本就犹如过山车,而在2020年6月,钢材市场价格更是经历了高达20%的暴跌。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实际卖方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期装运,于是铤而走险,选择了倒签提单这种欺诈手段。不幸的是,他们的伎俩被最终目的港的买方代理戳穿,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就这样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揭露。
(三)启示
这一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有三:其一,背对背信用证中的子证具有其独立性,即便主证开证行拒付,只要子证的单据相符,A银行仍须对子证议付行付款,这无疑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其二,背对背信用证以母证为担保,但在此案中,由于提单倒签的欺诈行为,A银行失去了作为善意持票人的资格,进而失去了母证开证行的付款承诺,这无疑是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次重创。其三,这一事件再次凸显了审查交易对手资信的重要性。在市场行情剧烈波动时,银行更应提高警惕,严格审核单据,严防信用证欺诈。
总的来说,这次事件不仅是对A银行的一次严峻考验,更是对整个大宗商品结构贸易融资领域的一次深刻反思。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来源:点滴跨境、亚洲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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