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政策,不是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其采购的商品直接用于出口,进项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商品为同一种商品。如果生产企业外购商品直接出口,不出口自己加工生产的产品,且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也需要备案成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政策,不是免抵退税。
免的是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退的是国内采购环节进项税额.
外贸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需要区分内销业务和出口业务。用于出口的,要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先将出口货物取得的进项发票办理退税勾选确认。只有进行退税勾选后,发票才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申报。
根据退税率不同,出口货物有3种政策:
1、退税:
①有退税率;
②有进项专用发票,做退税勾选;
③必须有报关单;
④必须全额收汇,或者符合视同收汇的;
⑤出口发票税率栏必须填写“零税率”。
2、免税:
①无退税率,出口免税;
②有进项专票或者普票,专票不得抵扣;
③必须有报关单;
④未收汇部分不得退税,可以免税;
⑤出口发票税率栏填写“免税”。
3、征税:
①禁止出口或出口征税;
②未取得任何采购发票的一律征税;
③没有报关单的一律出口征税;
④出口发票税率栏填“适用税率”。
注:出口退税率是“0”的货物,有2种情况:
①如果提示“免税”,为享受出口免税商品(不退税);
②如果提示“禁止出口/出口不退税”,需按征税率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外贸企业想申请退税,采购货物必须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如果只取得普通发票,未取得专用发票,不得退税,但可以选择免税。如果采购货物普通发票也没有取得,一律征税。
外贸企业申请退税需取得报关单,且报关单上“境内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均为外贸企业。如果“境内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不同,则境内发货人给生产单位开代理出口证明,由生产企业申请退税。(海关特殊规定的除外)
境内发货人
指的是负责将货物从境内发出的一方,通常是由货物的生产商、贸易商、物流公司等担任。
生产销售单位
指的是实际生产并销售货物的一方,通常是由货物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担任。
①对于报关单上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不一致的,办理出口退税的主体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做分析。
如境内发货人是指外贸企业,生产销售单位为实际生产该物品的单位,该出口货物是外贸企业自营的,则应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如果生产销售单位为实际生产并销售给境外客户的主体,境内发货人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销售单位提供代理服务的,则应由生产销售单位办理出口退税。
后者业务属于代理出口业务,2016年电子口岸升级后,对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委托方和代理方都可以在各自的电子口岸查询到报关单信息。虽然委托方也能在自己的电子口岸系统中查询到这票代理出口的报关单,但是办理退税时应使用代理方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才能进行退税申报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