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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出现这些情形,会引起税务机关会实地核查

出口企业出现哪些情形会引起税务机关会实地核查?按照税务工作规范共分为6大类,如下:
情形1、首次申报出口退税
核查内容:
按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其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相关内容相符。
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经营情况与其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相匹配。(注:①对人员的配备没有具体要求比如有的企业初创阶段只有一个人,财务是兼职的,只要经营合规也是没问题的。②部分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办公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或法人or股东无偿提供经营场所声明,房租缴费发票或收据,水电费缴费发票或收据等,实操中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清单准备,没有要求不用提供!
3.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企业和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具有出口货物的生产能力。
4.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和会计核算符合要求。
5.出口货物按照规定实行单证备案(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除外)
实地核查,主管税务机关主要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出口企业不用过于担心。出口企业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1、注册地址应与经营地址一致,不一致的要及时变更,变更一致后再申报出口退税。
2、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话要能联系到办理出口退税的人员,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后,要注意保持电话畅通。
3、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清楚出口企业的来龙去脉,不能对业务一问三不知。合规操作代理出口业务,不要把代理出口操作成“假自营”。
4、出口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应准确,错误的地方要提前改正。
5、对申报出口退税的业务要提前进行单证备案,对备案的相关单据逻辑性进行检查,有错误的地方及时纠正,对可能有异议的地方提前准备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情形2、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
核查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其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相关内容相符。
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经营情况与其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相匹配
3、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企业和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具有出口货物的生产能力。

4、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和会计核算符合要求
5、出口货物按照规定实行单证备案(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除外)。
6、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的生产企业还需核查以下内容
①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②生产企业已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情形3、生产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核查内容
确定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加工修理修配能力。

情形4、首次办理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申报
1、首次办理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申报。
2、首次办理非传统商品(出口商品税则号的前4位不同)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申报。
3、在日常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出口存在异常情形的。
核查内容,
核查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的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是否符合有关视同自产的规定。

情形5、出口企业变更退(免)税办法
1、企业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的,其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经营情况与其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相匹配
2、企业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核查其已不具备生产条件且未再生产,

情形6、出口退(免)税案头审核中无法排除的疑点
出口退(免)税案头审核中无法排除的疑点,或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等工作中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
核查内容:
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疑点原因材料进行核实,查看出口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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