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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银行业。根据《美国联邦银行法》的规定,在美国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出保函,担保只能由担保公司出具。在银行实务中,常有客户有担保需求,为了满足客户提出的代其担保的要求,美国的商业银行便开立了实际上是保函性质的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具有商业跟单信用证的特点,即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凭单付款,信用证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作为独立的凭单付款的保证书,备用信用证的内容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和第三者的违约行为。
时至今日,虽然美国有关的法律限制已被取消,但备用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融资的一个重要工具。加上其具备单据化、独立性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规定办理,因此相对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比较容易为银行界掌握,故其业务量一直居高不下。
目前,备用信用证除应用于招投标、履约以及一般商业用途外,还广泛地应用于国际企业的资金融通。所谓备用信用证,不论其被如何命名或描述,都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书,它代表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1.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或预付给申请人,或将款项记在申请人账户;2.支付由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3.由于申请人未履行契约而付款。
二、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如果开证申请人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受益人就无须要求开证行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或赔款。这就是称做备用(Standby)的由来。
而由美国的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起草的适合备用信用证规则的《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于1999年1月1日生效。ISP98关于备用信用证性质的规定简言之:无须另作声明,备用信用证为不可撒销、独立、跟单,且一经开出即受约束的一种担保。
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Irrevocable)。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除非有关当事人同意或备用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开证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在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2.独立性(Independent)。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作为一种自足文件而独立存在。其既独立于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基础交易合约对备用信用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这些条款的规定。
3.单据性(Documentary)。备用信用证也有单据要求,并且开证人付款义务的履行与否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用信用证的跟单性质和商业信用并无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其项下的单据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为主;面备用信用证则更普遍地用于国际商务担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以及声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等非货运单据。
4.强制性(Enforceable)。不论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否由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并相信该备用信用证,只要其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三、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备用信用证不同于一般的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只作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付款工具。而备用信用证可以作为货款或预付金违约及其他意外事件的支付工具。跟单信用证是在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开证银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开证人付款,所以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的性质,也称作担保信用证。因此,跟单信用证可以理解为银行信用前置;而备用信用证则是银行信用后置,只在申请人违约情况下才会触发支付条件,这也是“备而不用”的精神所在。
备用信用证与保函也有诸多不同。保函一般用于投标、履约等的担保,规定较简单的单据,并直接付款给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多,也规定较多的单据,还可有代理参与,并且只有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才用于付教,其他的多用于担保。
1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相同点
(1)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同属信用证范畴,它们所遵循的国际惯例都是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两者均是独立于某础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
(2)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同属银行信用,银行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
(3)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均可凭单付款,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4)备用信用证采用与跟单信用证相同的做法,如指定人、通知、接受提示、执行转让、保兑、付款、议付、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等。
2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点
(1)跟单信用证多用于贸易结算货款方面,备用信用证多用于非贸易或贸易上的担保或融资方面。
(2)跟单信用证规定全套各种单据和装期、交单期、效期;备用信用证规定索款要求、违约声明,只有效期,没有装期和交单期。
(3)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单据是商业发票、运输单据,种类比较复杂,跟单信用证对货物的运转、仓储进行融资时,一般都凭出示代表货权的单据付款,因此,可以说跟单信用证是以在运货物作抵押的银行信用。备用信用证的主要单据是索款要求、违约或其他提款事由的声明,种类比较简单。备用信用证一般是无抵押的银行信用,在多数情况下,银行只凭一张违约说明和书面案偿付款。
(4)跟单信用证适用UCP600的全部内容;备用信用证适用ISP98,也可适用UCP600。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受益人的履约(单证一致),备用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申请人没有履约(违约)。
四、备用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开证申请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务人)向开证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出备用信用证。继而,开证人严格审核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交易项目的可行性与效益等重要事项,若同意受理,即开出备用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将该备用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权人)。
2.若开证申请人按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开证人不必因开出备用信用证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其担保责任于信用证有效期满而解除;若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备用信用证将发挥其支付担保功能。在后一种情形下,受益人可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提交汇票、申请人违约证明和索赔文件等,向开证人索赔。
3.开证人审核并确认相关索赔文件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后,必须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履行其担保义务。
4.开证人对外付款后向开证申请人索偿垫付的款项,后者有义务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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