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什么信用证对出口商最有利?——信用证的分类
一、根据开证银行的保证性质来分
1.可撤销信用证( Revocable L/C )
指开证行无须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也无须事先通知受益人;在信用证被付款、承兑或议付之前,随时可以修改信用证内容或撤销信用证。由于开证行可以单方面撤销信用证,所以可撤销信用证对受害人来说,只是一个不确定的付款承诺,受益人的利益没有什么保障,因而目前在国际贸易中极少使用。
2.不可撤销信用证( Irrevocable LC )
指信用证一旦开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开证行就必须对其付款。对受益人来说,这种信用证下,开证行的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他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
二、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时间分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
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汇票+单据后即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可以快速地收回贸易款。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教行在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及/或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有利于进口商,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进口商资金融通(给进口商时间筹措贸易款)。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议付信用证都是远期信用证。使用远期信用证时,其远期利息或远期汇票的贴现利息和费用一般均由受益人承担。远期信用证又称为“卖方远期信用证”。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它规定受益人(出口商)必须开立远期汇票,但可以按即期汇票的条件从付款行得到货款,所有的贴现和承兑贵由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承担。使用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虽然开出的是远期汇票,却可以即期取得足额的款项,但要承担一般承兑信用证汇票到期遭到拒付时被追索的风险。对于开证人来讲,他要到汇票到期日再向开证行支付货款。所以“假远期信用证”实质上是开证行或贴现银行对进口商融通资金。这种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出口地银行或第三国银行,开证人为了利用较便宜的资金,往往选择贴现率比较低银行开证,或指定其为付款行。
三、根据是否有“双重保障”分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兑行)根据开证行请求,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经保兑行保兑的信用证,保兑行保证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责任,而且付款或议付后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无追索权。这种信用证有开证行与保兑行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属于双重的银行信用,这对出口商的安全收汇是有利的。在业务中,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担任,但通知行与保兑行不同也十分常见。
2.不保兑信用证(Non-Confirmed L/C)
开证行签发的信用证未经其他银行保兑。
四、根据受益人的权利能否通过信用证转让分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并且可以自由交易。信用证必须由开证行明确标注为“可转让”,且只能转让一次,但允许第二收益人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
如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支款,在累计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以分成几个部分分别转让,即可同时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各项转让金额的总和将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办理转让,但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到期日、交单日、装运期限等几项可以减少、提前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到原信用证要求保足的金额。
在要求转让行办理转让手续时,第一受益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第二受益人)将单据交给转让银行,以便把自己开立的按原信用证的单价及金额所制作的汇票、发票替换受让人的汇票、发票,从而获取差额。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有关转让的所有费用需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对开证申请人来说,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有一定的风险。因为买主对受让人的资信和经营能力并不了解,受让人提供的货物能否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也无把握。所以,除非有特殊需要以及第一受益人的可靠保证,开证申请人一般不会同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这也就是UCP600之所以作出“只有开证行明确注明为‘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规定的原因”。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
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中的权力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可转让”,则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五、根据信用证兑付方式分
按兑付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
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信用证中注明了“Available by payment at sight”之类的文字。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不使用远期汇票,受益人不能贴现,要想从银行获得融通资金,受益人必须以单据为抵押贷款,贷款利息一般高于银行的贴现率,因此,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时,卖方的货价应该订得高一些。
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的情况下、确定付款到期日的方法有多种,常见的有:(1)交单日后若干天;(2)装运日期后若干天;(3)将来的某个固定日期。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对汇票进行承兑,待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审核无误后,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由于开立信用证银行与受益人一般分处两国,由受益人向开证行索款存在不便,受益人可以邀请一家本地银行(议付行)先行审单垫款,这有利于出口商资金融通。对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好处是单证相符的单据没有到达柜台前不需付款;且单证是否相符最终由开证行确认,开证行可以认为议付行寄来的单据有不符点而拒付。
议付信用证按是否限定议付行,又可分为两类:
a.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Non-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是指任何银行均可办理议付的信用证,一般此类信用证中有“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之类文字;
b.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是指仅由被指定的一家或几家特定银行进行议付,一般此类信用证中有“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 bank only”之类文字。
小结:
根据本文介绍的5中信用证的分类
对于出口商有利的信用证类型是:即期付款+不可撤销+加具保兑+不可转让+议付(快速收回资金);
对于进口商有利的信用证类型是:可撤销+远期付款/假远期或议付(短期无资金支付压力)+可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