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公司或货代在制作提单时应尽量避免“双抬头”提单
船公司或货代在制作提单时应尽量避免“双抬头”提单。如对此有特殊需要,建议订立明确的协议,来划清双方的责任、义务。
双抬头提单中,比较常见的为:
1、“O/B”形式。“O/B”是“ON BEHALF OF”的缩写,即A企业 O/B B企业,表示A企业为代理无货权,货权归B企业所有。
2、“C/O”形式的双抬头提单。“C/O”代表“CARE OF”,是由A转交给B的意思,通常用于通过中介转交信件。
3、“VIA”形式。表示“通过、经由、借助等”。
双抬头在国际贸易中很常见。例如做产地证,一般都是找代理公司去做。这时,产地证上第一栏Exporter’s name就要显示双抬头,即“代理公司的抬头+VIA或O/B+客户提供的抬头”,这就是双抬头了。
在报关中也有可能出现双抬头。即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不是同一个公司。大多数情况下,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都是一致的。但是在外贸代理或代理出口退税时,经常会出现经营单位是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而发货单位是实际的供应商或工厂。
案情描述
某日,申请人持受益人提供的提单传真件至开证行,咨询提单托运人及其背书事项。开证行发现,提单上托运人/出口商栏位同时显示了两家公司名称,其间由“C/O”相连,显示为“A GROUP(S) PTE LTD C/O B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PTE LTD”。客户对此感到疑惑:此提单是否可接受,又该如何进行背书?
案情分析
提单托运人栏位一般为卖方或中间商,显示两家公司名称的“双抬头”提单在实务中也会见到。双抬头提单中,比较常见的为“O/B”形式。“O/B”是“ON BEHALF OF”的缩写,如果是“A COMPANY O/B B COMPANY”则表明,A 公司是B公司的代理。因此,运输单据中“O/B”的表述并没有把A公司作为实际托收人或收货人。如A公司是在收货人栏位,那就是说A公司被B公司授权作为代理去接收货物。然而,A公司作为代理人需要取得明确的授权。因此,承运人也需要在取得明确的授权信息下才能放货给代理人。
在实际操作中,收发货公司是有经营权限,公司可以是代理公司,消费者使用单位是最终用户,可以是委托公司。 在代理出品操作中,第一个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出品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第二个是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生产单位通常指工厂,销售单位通常指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或B公司出口且是自营出口则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多为B公司,报关单上的申报单位是指谁负责报关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