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培训-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建议及软条款问题
01、关注买方及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出口企业开展业务时可以要求买方选择国际排名较高的银行开立信用证,或者指定具备国际信誉的大银行为信用证保兑行。此外,即使是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仍然需要密切关注买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02、冷静应对“不符点”
出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信用证约定制单、交单,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从源头规避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如遇到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应当积极利用UCP600,维护自身的权益。建议可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
1、开证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符点”
UCP600规定,开证行应当在收到单据翌日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提出“不符点”。出口企业在收到“不符点”拒付通知后应当与交单行核查开证行收到全套单据的时间,计算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最后期限。如超过时限要求,则可通过交单行向开证行进行抗辩。
2、开证行是否一次性提出全部“不符点”
UCP600规定开证行应当一次性提出全部“不符点”。如出口企业发现开证行首次提出“不符点”后,又提出新的“不符点”,则可向开证行抗辩其无权再主张新的“不符点”。
3、开证行是否未按规定处理单据
UCP600规定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拒付通知后,只有四种单据处理方式:(1)等待指示人指示;(2)收到申请人通知书弃权并同意接受该弃权,或同意弃权前从指示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3)银行退回单据;(4)按照先前从提示人处收到的指示行事。如果出口企业发现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后擅自放单,则可以直接向开证行主张付款。
03、选择熟悉的合作伙伴
建议出口企业在从事信用证交易时,尽可能采取由卖方指定货代的贸易术语,选择与自己熟悉的货代合作,加强对货权的控制;其次,建议尽可能指定国内交单行,确保能及时与开证行沟通。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软条款有哪些?
信用证软条款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陷阱条款)。
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w.信用证暂时不生效条款。
x.信用证规定买方检验货物后才付款。
y.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由特定的人来签署方能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