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进出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注*:该公约于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7年1月22日交存加入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生效。) 第一条 (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