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财税专家:海关认为进口价格偏低,企业只能接受重新估价?

一批进口货物申报后,企业收到价格质疑通知:申报价格明显偏低,要求补充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和说明。
企业或认为合同、发票真实,海关就必须接受;或认为海关有参考价,只能补税。两种认识都不准确。
价格质疑不等于低报;合同、发票真实,也不等于价格条件成立。关键是解释价格如何形成、全部支付以及是否存在发票外安排。
 一、价格偏低可以引发质疑,但不是最终结论
《关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成交价格方法是进口货物估价的基础方法。海关发现申报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才按照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申报价格低于同期同类商品、历史价格或者风险参数,可以成为核查线索,但价格差异不等于真实成交价格不存在。
批量采购、清理库存、产品迭代、质量瑕疵、市场下跌和交易层级不同,都可能造成合理价差。关键在于理由能否由交易发生时形成的材料验证。
 二、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企业只有很短的证明窗口
现行海关办事指南明确,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或者认为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可以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书面告知质疑理由。
纳税人通常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资料,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特殊关系没有影响价格。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
这个阶段最忌讳两种做法:一是只提交一份笼统的情况说明;二是为了证明价格合理,临时补做报价单、会议纪要或者邮件。
前者缺少支撑,后者可能制造新的真实性问题。企业应保留原始资料,按照价格形成过程组织文件,而不是重新创造故事。
 三、发票金额与实际成交价格之间,可能还有其他支付
海关审查的成交价格,是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并按规定考虑应计入项目。
发票金额只是重要证据之一。海关还可能关注:买方是否代卖方承担费用,是否免费提供模具、原料或境外设计,卖方是否获得进口后销售收益,是否另行收取应计入价格的许可费用。
还应核对合同外返款、境外关联账户付款、贷项通知、年度返利、价格补差、抵销安排以及“货款之外”的服务合同。
企业若只能证明发票已付款,却无法解释其他资金往来,海关仍可能认为价格不完整。价格确实偏低的,更应以采购谈判、折扣规则和履约证据形成闭环。
 四、关联关系不等于申报价格必然无效
集团内部采购、母子公司交易、共同控制企业之间的进口,容易触发关联关系审查。
法律规则不是“有关联就不用成交价格”,而是判断特殊关系是否影响价格。企业可以结合定价政策、成本利润、非关联销售价格,以及同期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说明。
需要注意,所得税转让定价报告可以提供参考,却不能自动替代海关估价证据。税务机关关注企业利润在关联方之间是否合理分配,海关关注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两套规则的分析对象和调整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企业应把转让定价政策落实到具体商品、期间和交易层级,解释本次价格为何未受关联关系影响。
 五、证明价格真实,应当形成四组证据
第一组是合同和谈判证据,包括采购合同、订单、报价记录、议价邮件、折扣政策和价格调整约定,用于说明价格如何产生。
第二组是履约和资金证据,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付款流水、结付汇凭证、贷项通知和往来账,用于说明实际支付金额。
第三组是货物差异证据,包括型号、品质、等级、生产日期、包装、采购数量和贸易层级,用于解释为什么不能机械套用其他货物价格。
第四组是经营结果证据,包括进口后库存、销售价格、毛利、质量索赔和会计账册,用于检验交易解释能否与后续经营相互印证。
提交材料时,可制作“质疑点—事实说明—证据编号—对应金额”索引。资料不在于多,而在于每项质疑都有原始文件回应,金额能够勾稽。
 六、成交价格不能接受时,也不能随意选一个价格
如果企业未在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所提交资料仍无法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海关可以经价格磋商后,按照法定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通常应依次考虑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和合理方法。不同方法对比较货物、进口时间、商业水平和调整项目有不同要求。
价格磋商中应追问:采用哪一种法定方法?比较货物是否相同或类似?数量、时间和贸易层级差异是否调整?倒扣价格中的利润和费用是否扣除?
对海关确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依照现行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审价补税不等于低报走私
成交价格未被接受,首先是税收征管和估价问题。海关另行确定计税价格并补征税款,不代表企业当然实施了走私犯罪。
低报走私还需证明企业故意隐瞒真实成交安排,通过双套发票、境外补付、虚构折扣或拆分价款逃避监管、偷逃税款。
如果争议源于估价方法、可比价格选择、折扣真实性、关联关系影响或者应计项目理解,不能仅因最终计税价格高于申报价格,就反推经办人员主观上明知低报。
辩护审查应把真实付款、规则理解、信息掌握和税款计核分开处理,并区分采购部门掌握的商业安排与关务人员实际获得的信息。
 结语
价格质疑不是简单的“海关价”与“企业价”二选一,而是一场围绕交易真实性和成交价格条件展开的证据审查。
企业既不能只拿合同、发票作形式抗辩,也不应在尚未梳理证据前轻易接受一个缺少方法说明的估价结果。最有效的回应,是还原价格形成、核对全部支付、解释货物差异,并逐项对应海关质疑。
同样,估价调整、申报违规和低报走私属于不同责任层次。价格被调整只是起点,是否存在虚假申报和犯罪故意,仍须根据证据单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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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货物或案件的法律意见。计税价格应结合贸易条件、交易文件、关联关系和现行海关规定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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