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也能用“免抵退税”了

01、外贸企业也能适用免抵退税了

2026年1月1日起,随着《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和《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和衔接。

其中最值得外贸企业关注的变革是: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也就是说,免抵退税不再是生产企业的“专利”。外贸企业在特定业务场景下,也能享受原本只有生产企业才能享受的免抵退税待遇。

这一变化背后的政策逻辑是:2026年新规将“出口货物劳务”扩展为“出口业务”,涵盖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三大类。退(免)税办法的适用范围也从“按企业类型划分”更新为“按出口业务类型划分”。凡是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的,就可以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02适用范围解析

1. 出口标的必须是“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物商品),仍然适用免退税办法,这一点没有变化。只有出口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时,才可能适用免抵退税。

服务的范围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2. 必须是“直接出口”

政策原文的表述是“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如果是外购的服务或无形资产再出口,则仍然适用免退税办法。

3. 服务或无形资产须为“自行研发”

“自行研发”意味着外贸企业需要具备实际的研发能力,不能简单地从外部采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后再转手出口。这也意味着,那些真正拥有技术研发能力的外贸企业——比如拥有软件开发团队、设计团队的外贸公司——将获得政策红利。

 03、免抵退税 vs 免退税: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差异

两种办法的核心区别

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的“老路”):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采购环节已缴纳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简单说就是“先征后退”——企业采购时先交进项税,出口后再申请退回来。退税款直接关联采购发票,现金流相对稳定可预期。

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的“新路”):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先抵减内销业务的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还。核心逻辑是“内销-出口联动”——用出口的应退税款去“冲抵”内销的应交税款。

现金流影响对比

对比维度传统免退税新政策免抵退税
退税逻辑进项税额直接退还先抵内销应纳税额,剩余部分退还
现金流节奏相对稳定,与采购发票挂钩取决于内销纳税情况,存在一定滞后性
有内销业务时出口退税与内销纳税"各走各的"出口退税额可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少现金流出
纯出口无内销时进项税额全额退还无内销可抵,相当于全额退税,差异不大
税务筹划空间较小较大,可通过内销与出口的配比优化税负

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影响: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仅用于出口退税,不得参与留抵退税。而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时申报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这意味着资金回笼的渠道可能更加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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