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财税进出口专家详解保税维修政策与海关监管实务

随着我国高附加值产品出口规模扩大,境外销售产品的售后维修需求持续增长。对此,我国持续完善监管政策支持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帮助企业以较低成本整合产业链,降低企业海外产品售后压力,提高产品全球市场竞争力。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加工贸易产业链得到进一步稳定和延伸。保税维修政策推动制造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型,并有效提升产业链附加值,成为企业拓展全球市场的重要支撑。为了让更多企业了解掌握保税维修政策要求,本文对保税维修的定义、主要模式、海关监管要求等方面进行介绍。

1、保税维修的定义

保税维修是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还可以将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

2、四种主要的保税维修模式

综保区内开展保税维修

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开展综保区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维修业务,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产品维修中心。截至目前,商务主管部门已牵头制定4批综保区保税维修产品目录,累计可开展维修的产品税号达到276项。保税维修业务主要包括:通信基站、铁道机车、游艇、汽车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维修业务;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并出口至境外的机电产品"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不受综保区维修产品目录和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生产并在国内完成销售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或直接出口至境外。

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保税维修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按具体维修产品目录及有关要求,开展以下三种情形的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本集团自产的;品牌所有人(代理人)对维修业务授权的;飞机整机及零部件获得相关国家民航主管部门维修许可且对外签订维修合同的。

部分地方试点开展保税维修

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苏州市、东莞市、天津市滨海新区进行保税维修政策下放试点,在信息化系统完备、可与生态环境和海关等部门实现联网管理的前提下,参照自贸试验区保税维修产品目录及相关管理规定,支持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稳妥推进目录外、其他区域保税维修试点

在落实地方监管主体责任、完善综合监管方案、明确全链条监管机制等条件下,综保区、自贸试验区及苏州市、东莞市、天津市滨海新区内企业开展相应目录外产品保税维修,综保区、自贸试验区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均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以试点方式推进。

3、海关监管注意事项

保税维修的账册管理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需向海关申请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
保税维修账册核销周期按海关监管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注:综保区内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2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册核销周期。

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管理

企业办理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均按照"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监管方式申报;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监管方式申报。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申报,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无法对应备案料件项号或采用非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统一按对应备案待维修货物的项号填报复运出境。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或"来料边角料复出"。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对从境内(区域外)进人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域外)。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相关规定处置。

4、特别提示

一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二是企业未按海关规定要求对保税维修业务中产生的保税边角料进行处置、违反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将被要求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专用电子账册,原保税维修专用电子账册自本核销周期截止日起暂停执行。三是企业如存在以下情况,将被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倒闭或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被海关降为失信企业的;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移作他用的;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海关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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