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政策解读

政策规定
政策要点
*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下称“国际货代免税政策”)。
* 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 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
* 委托方范围:代理人接受以下任一方的委托一一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
* 行为方式: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代办相关手续。
* 业务活动内容:包括两类——
与货物相关的手续:运输、装卸、仓储等;
与船舶相关的手续: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
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留存备查资料
包括纳税人取得的金融机构结算凭证,签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等证明材料。
留存主体:申报享受国际货代服务免税的纳税人。

正面清单

(一)享受免税政策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
(二)免税服务范围接受货物收货人、
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代办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代办货物运输、装卸、仓储等相关手续,或者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三)结算方式要求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四)发票开具要求纳税人享受国际货代免税政策,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核算要求纳税人兼营一般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负面清单

(一)免税政策主体不符合规定纳税人未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二)免税服务不符合规定纳税人提供代理报关,交通运输服务(境内),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不属于国际货代免税范围。
(三)结算方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未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四)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纳税人享受国际货代免税向委托方开具专用发票。
(五)核算不符合规定纳税人未将应税收入和国际货代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在进行免税收入申报时,多申报免税收入、少申报应税收入、少缴纳增值税。
(六)进项抵扣不符合规定纳税人提供国际货代免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作转出处理。各地要在不折不扣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应享尽享的前提下,规范国际货代免税政策适用管理,防范错享骗享税收优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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