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国办函〔2026〕40号),聚焦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四大方面,共提出24条措施。
以下逐条梳理每项措施的业务内涵及操作指引,以帮助相关主体将政策转化为具体业务实践。
一、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
(一)促进保税维修发展
原文要点:
允许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后复运出境,不受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允许区内完成保税维修的成品用于以直接离境出口为目的的区内生产加工。探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逐步推进保税维修成品转内销。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保税维修打破了传统维修业务中“产品来源地与维修地一致”的限制。
企业操作时,应注意以下环节:
(1)制定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明确待维修货物来源、修理后去向、安全规程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2)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信息全程跟踪,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进行数据交换;
(3)保税维修业务实施专用电子账册管理,企业需在海关信息化系统中开设维修专用账册;
(4)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需按规定处置,综保区管委会定期组织对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5)对于有意向开展成品转内销的企业,需关注海关后续出台的具体细则,内销时按现行进口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保税检测发展
原文要点:
完善保税检测管理制度,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保税检测业务。进口用于检测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据实际检测耗用核销。探索实施正面清单管理。支持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进入综保区开展检测。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保税检测允许企业以保税方式进口待检测货物和消耗性材料,检测后复运出境。
操作要点包括:
(1)企业应在区内设立检测场所,并建立检测业务专用账册;
(2)检测消耗性材料按实际耗用核销,企业需留存完整的使用记录和核销凭证,以备海关核查;
(3)对于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企业可将其从境外运回综保区进行检测,检测后复运出境,不受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检测业务特别适用于电子产品、精密仪器等需要返回原厂检测或由专业机构提供检测服务的高技术产品。
(三)拓展再制造范围
原文要点:
积极拓展综保区“两头在外”保税再制造产品范围。支持区内企业对境外再制造产品开展“两头在外”的国际物流分拨业务,相关产品自境外进入综保区时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保税再制造是通过“境外旧件保税入境—综保区内修复—复运出境”的模式,对旧件进行拆解、检测、修复、升级,最终使产品恢复新品般的功能。
操作流程包括:
(1)企业需取得保税再制造试点资格,优先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开展;
(2)进口旧件以保税方式进入综保区,免征关税;
(3)在区内完成再制造加工后复运出境,也可开展国际物流分拨业务,将境外再制造产品在区内仓储分拨后发往全球;
(4)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再制造工艺流程记录和质量检测报告体系。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原文要点:
允许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回综合保税区,与区内货物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再出口。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该措施解决了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难”的核心痛点。
企业操作时:
(1)可在综保区内设立退货中心仓,专门处理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的退货业务;
(2)退运商品入区后,与区内其他保税货物实行“同仓存储、同包发货”;
(3)在区内完成分拣、理货、重新包装后,与其他货物合并发货再出口;
(4)退货中心仓的建设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实现境外退运、国货入区、境外进口等不同类型商品在同一场地作业、查验和清关。
这一模式大幅降低了跨境电商企业因退货产生的物流和仓储成本,同时加快了资金回笼。
(五)扩大保税培训业务
原文要点:
支持区内企业利用进口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器械等免税设备开展培训业务。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区内企业进口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器械等设备时可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征政策。
操作要点:
(1)企业需向海关申报进口设备用途,明确用于开展培训业务;
(2)培训设备应设立专用电子账册进行管理;
(3)培训业务可面向境内学员开展,但设备的使用范围应与申报用途一致;
(4)如设备用途变更或设备出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强化生物医药科研联动发展
原文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区外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试点赋予综保区海关注册编码;允许区外赋码企业自境外进口用于研发的料件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实施保税监管,可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进口料件仅限研发使用,流通至其他企业需按规定补缴税款。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这是打破综保区物理边界限制的重要创新。
区外生物医药企业操作流程:
(1)先向综保区管理机构申请试点资格,符合条件后由海关赋予综保区注册编码;
(2)取得赋码后,企业以赋码身份自境外进口研发料件,免于提交许可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研发料件以保税方式进入企业,海关实施保税监管;
(4)研发过程中,料件按实际耗用核销,企业需留存研发记录和耗用台账;
(5)如进口料件需转给其他企业使用,则需按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该政策大幅降低了生物医药企业研发进口料的成本和审批周期,尤其适合基因测序、细胞治疗、抗体药物等前沿研发领域。
(七)创新生物医药监管
原文要点:
支持地方政府建立进境出境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货物、物品联合监管机制。对经联合监管机制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货物、物品,优化卫生检疫审批流程。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生物医药特殊物品的进境出境涉及卫生检疫、海关监管、药品监管等多部门职责。
操作要点:
(1)地方政府应牵头建立由卫健、海关、药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管机制;
(2)企业向联合监管机制提交风险评估材料,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获得简化审批通道;
(3)经联合监管机制评估通过的货物、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流程予以优化,审批时限缩短;
(4)对于“先入区、后检测”的特殊物品,可在入境后先行进入综保区指定场所,后续完成检测和检疫手续。
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
(八)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原文要点:
支持地方依托综保区建设大宗商品集疏和储运基地,开展能源、矿产品等大宗商品存储分拨业务。允许区内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金属矿产品的物理混配业务。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大宗商品保税存储和混配是综保区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功能。
操作要点:
(1)物理混配业务是指对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品位的进口金属矿产品进行科学配比、物理混合后供给下游使用;
(2)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混配业务,进口矿产品免征关税;
(3)混配完成后,既可复运出境,也可内销至国内企业(需按规定完税);
(4)操作中需建立完整的原料来源、混配比例和成品去向台账。烟台港已形成铁矿石、原油、铜精矿三大混配核心基地,年混配量超1200万吨。
(九)实施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链异地监管
原文要点:
对区内企业进出口用于融资租赁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其零配件,实际入区确有困难的,允许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对区内飞机及航空发动机生产企业,允许开展异地完工、试飞、交付。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该措施解决了重大技术装备体积大、运输成本高、入区困难的实际问题。
操作流程:
(1)区内企业申请异地委托监管,说明实际入区困难的客观原因;
(2)海关接受申请后,委托货物实际所在地海关实施监管;
(3)企业可在异地完成装备的装卸、调试、试运行等操作,无需将货物运入综保区;
(4)对于飞机及航空发动机生产企业,可在异地进行完工、试飞、交付等环节,大幅降低企业的物流和时间成本。
(十)优化重点商品管理
原文要点: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境外保税进口商品,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产生的边角料和符合条件的残次品、副产品可以内销。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此前受关税配额管理等措施影响的保税进口商品,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和残次品往往无法内销,造成资源浪费。
操作要点:
(1)企业应建立专门台账,区分正常加工成品与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
(2)对于符合条件的残次品和副产品,需向海关申报内销;
(3)内销时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纳税,完税价格按相关规定确定;
(4)企业需留存完整的加工工艺记录,以证明边角料和残次品的产生合理性。
(十一)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
原文要点:
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医疗装备、仪器仪表、先进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进口的有关设备、试剂、耗材,根据国家法定检验要求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差异化合格评定意味着不同风险等级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检验检疫流程。
操作要点:
(1)企业进口用于研发或生产的设备、试剂、耗材时,向海关申报其用途和风险等级;
(2)海关根据货物类型、企业信用等级和用途实施差异化检验,高风险货物严格检验,低风险货物简化流程;
(3)对于研发用试剂和耗材,可适用“先入区、后检测”模式;
(4)企业应配合海关提供货物技术资料和用途说明。
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十二)支持综保区和口岸联动发展
原文要点:
推动综保区与邻近口岸联动发展,实现货物在口岸和综保区之间高效流转。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区港一体化是综保区与口岸联动的核心模式。
操作要点:
(1)企业利用区港直连通道,货物在口岸和综保区之间实现“一次理货、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取消转关手续;
(2)智能卡口实现24小时自动验放,车辆出港进区(或出区进港)实现“一键通关”;
(3)企业应提前向海关备案车辆和货物信息,确保卡口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和比对;
(4)对于大宗散货,可采用“一票多车”分批进出区模式。
(十三)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
原文要点:
支持综保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将出口产品转为内销。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时。
需按以下步骤操作:
(1)向海关申报内销,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纳税;
(2)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确定;
(3)企业可选择适用选择性征税政策,按料件或按成品从低计征关税;
(4)转内销的出口产品需符合国内产品质量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
(十四)扩大信息互通互认
原文要点:
推动海关与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信息互通互认。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信息互通互认可减少企业重复申报。
操作要点:
(1)企业应确保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系统的信息一致性;
(2)通过单一窗口实现一次申报、数据共享;
(3)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便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十五)优化跨境资金结算
原文要点:
优化综保区企业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措施。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涉及外汇管理政策的落实。
企业应关注: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简化单证审核;
(2)跨境电商企业可适用更便捷的外汇结算渠道;
(3)企业应保持货物进出口与资金收付的一致性。
(十六)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
原文要点:
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加大联合激励力度。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可享受最广泛的激励措施。
操作要点:
(1)企业应积极申请海关AEO认证;
(2)AEO企业享受较低查验率、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减少稽查频次等便利;
(3)AEO认证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互认,企业出口货物在互认国家也可享受通关便利。
四、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
(十七)推进智慧海关建设
原文要点:
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提升综保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智慧海关建设要求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
操作要点:
(1)区内企业应实现仓库管理系统(WMS)与海关联网,系统自动采集生产经营数据并与申报数据比对;
(2)符合条件的仓储物流类高级认证企业可享受账册备案手续简化;
(3)企业应配合海关实施智能化卡口管理,车牌自动识别系统与海关监管系统深度融合。
(十八)优化卡口管理
原文要点:
优化综保区卡口管理,提高货物进出区效率。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卡口分类分级管理是提升通行效率的关键。
操作要点:
(1)卡口设置报关货物通道和非报关货物通道,实行分类通行;
(2)“无感卡口”模式下,车辆抵达卡口后车牌与备案数据智能比对,符合条件的即到即过;
(3)企业应提前向海关备案车辆信息,确保卡口系统能够自动识别;
(4)对于非报关货物,简化填报要素,实现快速进区。
(十九)优化账册管理模式
原文要点:
优化综保区企业电子账册管理模式。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账册管理优化减轻了企业申报负担。
操作要点:
(1)企业电子账册与海关系统联网,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
(2)对于设备监管年限届满的,系统自动解除监管、自动办理设备账册调整手续,企业免予申报;
(3)企业应确保账册数据与实际库存一致,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二十)优化检验检疫作业模式
原文要点:
优化综保区检验检疫作业模式和作业流程。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检验检疫优化体现为“只检一次”。
操作要点:
(1)检疫工作原则上在“一线”(进出境环节)实施,检验根据货物来源流向灵活实施,同批货物最多检验一次;
(2)符合条件的待检验进口货物,可依企业申请在进境口岸、综保区内或货物最终使用目的地实施检验;
(3)对于“两头在外”货物(入境后复出境),免予实施检验;
(4)从国内市场进入综保区保税仓储后再次流入国内市场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二十一)简化生产用设备解除监管手续
原文要点:
简化综保区内企业生产用设备解除监管手续。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设备解除监管简化后,企业操作更便捷。
操作要点:
(1)对于有出区使用需求的设备,企业可选择在入境时或出区时提交许可证件,入境时已提交的,出区时不再验核;
(2)设备监管年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监管,企业免予申报
(3)企业应在设备进口时明确后续用途,以便选择最优的许可证件提交时机。
(二十二)优化布控查验比例
原文要点:
优化综保区布控查验比例,减少货物卡口拦截。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查验比例的优化基于风险管理和企业信用等级。
操作要点:
(1)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货物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查验比例;
(2)AEO企业享受更低的布控查验比例;
(3)企业应配合海关风险分析工作,如实申报货物信息,降低自身风险等级。
(二十三)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
原文要点:强化海关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跨部门协同监管需要企业主动配合。
操作要点:
(1)企业应配合综保区管委会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2)涉及特殊监管要求的货物(如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主动向综保区管理机构申报相关信息,强化安全生产联防联控;
(3)企业应配合税务、海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四)完善综合保税区管理体制
原文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综保区建设发展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差异化发展。海关总署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
业务解读与操作指引:
这一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责任,企业应主动对接政策资源。
操作要点:
(1)企业应密切关注所在综保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选择符合自身业务方向的发展策略;
(3)企业可通过综保区管委会了解地方配套支持政策,包括资金扶持、用地保障等;
(3)企业遇到政策落地问题时,可向综保区管委会和主管海关反映,推动问题解决。
总体操作建议:以上24条措施覆盖了综保区业务的多个维度,企业在具体操作中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优先关注与本企业直接相关的措施,逐项研究落实路径。建议企业指定专人跟踪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公告,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同时,企业应主动与主管海关和综保区管理机构保持沟通,积极参与政策试点和制度创新,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