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针对中国等16个经济体发起结构性产能过剩301调查,附原文链接、深度梳理及分析

2026年3月11日,美国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简称 USTR) 正式宣布,基于《1974年贸易法》第301(b)条款,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经济体发起广泛调查 。本次调查的绝对核心指向特定制造业部门中存在的结构性产能过剩与超量生产问题 。USTR 代表 Jamieson Greer 在官方声明中阐明,此项调查的政策目标是配合特朗普政府重塑关键供应链并为美国工人创造就业机会的重工业化战略。

面对涉及面极广的跨国贸易监管行动,从事国际贸易、能源、半导体、科技以及制造业的企业需要对 后续发展保持关注,本文将对本次301调查的核心内容进行梳理分析。

1、调查范围与结构性产能过剩的法律界定
本次301调查覆盖了16个经济体,分别为:中国、European Union、新加坡、瑞士、挪威、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柬埔寨、泰国、韩国、越南、台湾地区、孟加拉国、墨西哥、日本和印度。
在《1974年贸易法》的框架下,301条款主要用于应对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公平外国做法。根据第302(b)条款,USTR 拥有主动发起调查的职权。此次调查旨在依法审查上述经济体的法案、政策或做法是否具有不合理性或歧视性,并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USTR 指出,所谓不合理,是指一项法案、政策或做法虽然不一定违反美国的国际合法权利,但其在实质上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
在公告中,USTR 对结构性产能过剩进行了系统性的定义。USTR 认为,主要贸易伙伴脱离了国内和全球实际需求的客观规律,发展了过剩的生产能力。这种过剩产能导致了制造业的过度生产、庞大且持续的贸易顺差,以及产能的未充分利用或闲置。USTR 进一步将该现象定性为一种通过政府干预或政策激励来维持或扩大低效闲置产能的非市场状态。
USTR 提出,结构性产能过剩的产生和维持可能源于贸易伙伴旨在增加国内产能和生产同时抑制国内需求的政策干预。公告详细列举了被审查的七类政策干预手段:
* 促进脱离供应、需求和投资等市场驱动因素的生产和出口,包括通过补贴手段。
* 压低国内工资水平。
* 国有或国家控制企业的非商业活动。
* 持续的市场准入壁垒。
* 宽松或不充分的环保、劳工保护或社会安全网。
* 补贴性贷款。
* 金融压抑和货币操作实践。

2、宏观经济数据与行业影响评估
为支撑其调查动机,USTR 引用了多项宏观经济与产业数据。根据 World Bank 的统计,2024年全球制造业经济产出达到16.6万亿美元,较2023年的16.4万亿美元有所上升。然而,美国政府估计全球制造业产能利用率仅维持在75.0%至75.9%之间,明显低于众多行业约80%的健康利用率标准。USTR 将此视为全球制成品潜在供应已超过潜在需求的直接证据。
在 USTR 的论述中,贸易顺差是结构性产能过剩的关键指标。公告指出,巨额制造业顺差必然要求全球经济中其他地方出现抵消性的制造业逆差。贸易顺差通常根源于国内储蓄与投资的不平衡,而这种不平衡是由削弱国内需求、促进生产过剩的政府政策所塑造的。政府鼓励企业利用贸易收益去资助或刺激额外的生产能力,导致国内消费疲软,迫使这些经济体通过出口来消化过剩产能。
USTR 引用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简称 UNIDO) 关于制造业生产与贸易的季度报告指出,中国、除中国外的亚洲和大洋洲地区以及欧洲多年来在所有制成品及高科技制成品领域持续保持贸易顺差。UNIDO 的报告将这些制造业贸易顺差国定性为出口驱动型经济体。相反,北美和拉丁美洲在同期显示出日益增长的此类商品贸易逆差。
为了说明制造业空心化的问题,公告引用了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23年美国制造业增加值仅占全国GDP的10.5%,而德国制造业占比为22.7%,中国为28.1%,日本为21.7%,全球平均水平为17.2%。在过去十五年中,美国的产能利用率在特朗普总统的第一任期内达到79.9%的峰值,但在拜登总统任期结束附近的2024年11月下降至75.2%。USTR 认为这证明了美国工业未能充分发挥竞争潜力,并受到外国闲置产能的直接压制。
公告中提供了一份庞大的受产能过剩影响的行业清单,包括:铝、汽车、电池、水泥、化学品、电子产品、能源产品、玻璃、机床、机械、有色金属、纸张、塑料、加工食品和饮料、机器人、卫星、半导体、船舶、太阳能模块、钢铁和运输设备。USTR 强调,在这些领域,美国已经丧失了大量的国内生产能力,或者落后于外国竞争对手。

3、针对中国的数据审查与具体指控
在被调查的16个经济体中,USTR 对中国的贸易与产能数据进行了最为详尽的穿透式审查。相关数据和行业分析构成了本次301调查的重中之重。
在贸易顺差数据方面,公告指出中国在2025年的全球货物贸易顺差创下历史新高,超过1.2万亿美元,占据了全球货物贸易顺差的近70%。相较于2024年中国9930亿美元的全球货物贸易顺差,呈现出显著的增长轨迹。按交易量计算,在出口价格下降的背景下,中国的净出口量增加到了有记录以来的最高水平。在双边数据上,2024年中国对美国的双边贸易顺差(包含货物和服务)达到3610亿美元,位居美国所有贸易伙伴之首。USTR 甚至提出,由于数据透明度有限以及存在的统计异常,真实的顺差规模可能更高。
在产能利用率方面,公告明确记载中国2025年的整体产能利用率为74.4%,低于2024年的75%。USTR 认为无利可图却无法通过运营满足利息支出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是过剩产能的表现,并声称有证据表明中国和日本存在越来越多此类企业。
USTR 详细罗列了中国主导全球出口的多个核心行业,包括:电子设备、机械、汽车及零部件、塑料、家具、钢铁制品、服装、有机化学品、玩具和体育用品、光学、摄影、技术和医疗设备、钢铁、鞋类、船舶以及铝等。公告进一步针对特定行业提出了具体的指控数据:
* 钢铁行业:引用 GFSEC 的评估,2025年第三季度,中国占全球钢铁产能与需求缺口的比例已从2024年同期的47%显著上升至54%。
* 电池行业:2022年,中国锂离子电池的产量达到了国内实际安装电池量的1.9倍。
* 化工行业: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领域,USTR 称有证据表明中国化工企业在利用购买低成本俄罗斯石油的优势造成PET产能过剩。
* 新能源汽车与企业出海:公告特别关注了中国企业的海外扩张网络。USTR 指出,随着国内电动汽车工业生产耗尽国家需求,有证据表明中国企业 BYD 正在积极扩大海外分销和生产网络,在乌兹别克斯坦、泰国、巴西、匈牙利和土耳其建立了工厂。分析师还预测中国汽车制造商可能会在欧洲建立额外的产能。


4、全球供应链枢纽与第三国的连带调查
本次调查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全球化的穿透视角。除了直接针对中国,USTR 还对众多传统意义上承接中国产能转移或作为全球供应链关键节点的经济体发起了同步调查。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在审查制造业产能通过第三国流向美国的传导机制。
东盟国家(越南、墨西哥、泰国等):公告指出越南在2025年的贸易顺差达到1960亿美元,其双边顺差的显著扩张主要由电子产品和机械主导。USTR 特别定性越南作为一个在出口前进行商品最终组装的枢纽,并指出其在水泥行业存在接近国内需求100%的持续过剩产能。墨西哥作为美国重要的陆路邻国,其2025年对美双边货物贸易顺差达到1970亿美元,高度集中在汽车行业。墨西哥对全球出口轻型和重型车辆金额在2024年达到1048亿美元,其中79.7%出口至美国。此外,马来西亚的钢铁行业被指在2018至2022年间产能增长22%,同期需求却下降了25%。泰国的制造业被指连续两年产能利用率低于60%。
发达经济体(European Union、日本、韩国等):European Union 在2024年与美国保持了1470亿美元的双边贸易顺差,德国的顺差更是达到GDP的5.6%,其化工行业的产能利用率在2026年1月已降至72.7%的低位。日本在2024年向美国出口大量汽车,双边顺差为570亿美元。韩国的顺差在2024年达到520亿美元,集中在电子设备、汽车、机械、钢铁和船舶领域。
印度与台湾地区:印度被指在2025年对美享有580亿美元顺差,且其太阳能模块制造业的当前产能接近国内年度需求的三倍,石化和钢铁行业也存在过剩。台湾地区2024年对美顺差达到创纪录的650亿美元,主要由半导体、电子产品、信息技术产品和机械主导。
这些事实表明,对于布局海外产能的制造业企业而言,仅考察单一法域的贸易政策已不足以规避风险,美国海关与贸易政策的影响力正在沿供应链向上游深度追溯。


5、听证会时间表与法定应对程序
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3(a)条款和第304条款,USTR 必须先与被调查经济体政府寻求磋商,随后在确定相关做法具有可诉性时,决定采取何种具体行动(包括提高关税或设置非关税壁垒)。在此期间,跨部门的301条款委员会已设立了极其严格的公众参与和听证程序。
核心时间节点如下:
* 2026年3月11日:调查正式启动。
* 2026年3月17日:USTR 在线门户网站开放案卷,开始接受书面评论和听证会出席请求。
* 2026年4月15日(东部标准时间晚上11:59):这是确保文件得到审议的绝对截止时间。所有书面评论、出席听证会的请求以及证词摘要必须在此时间前提交。
* 2026年5月5日:301条款委员会将于华盛顿特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听证室(500 E Street SW, Washington, DC 20436)召开公众听证会,自上午10:00开始,视需要持续至5月8日。听证会上的发言时间被严格限制在五分钟以内,以预留时间供委员会提问。
* 听证会后七个日历日内:提交听证会后反驳意见的截止日期。该意见仅限于反驳或补充听证会上提出的证词。
在提交规范方面,所有文件必须使用英文提交。相关方需登录在线门户网站 (https://comments.ustr.gov/s/) 进行操作。对于书面评论,需使用案卷号为 USTR-2026-0067 的案卷。对于提交出庭通知及证词摘要,需使用案卷号为 USTR-2026-0068 的案卷。第三方组织代表提交时,必须提供组织的完整法定名称及主要联系人。
关于商业机密信息(BCI)的保护机制,文件页面顶部必须清晰标记“BUSINESS CONFIDENTIAL”,并通过括号等方式准确划定机密信息范围。提交此类信息的当事方必须同时提交一份公开版本的评论,并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信息通常不向公众发布。如有需要,可联系 USTR 的301条款支持热线 (202) 395-5725,或直接联系301条款委员会主席 Philip Butler 及助理总法律顾问 Nanda Srikantaiah。
USTR 特别指明了欢迎公众发表评论的几个核心议题:每个被调查经济体在特定行业造成或维持结构性产能过剩的具体法案、政策和做法;这些做法是否具有不合理性或歧视性;这些做法是否对美国商业构成负担或限制及其性质和程度(包括经济评估);根据第301(b)条款这些做法是否可诉以及应采取何种行动(包括关税与非关税行动);以及其他与结构性产能过剩相关的评估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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