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对外欠的债,债权人能否要求儿子偿还?
之前有一个当事人咨询我一个问题,他父亲在外欠了很多钱,现在父亲失踪联系不到人,所有的债权人一直在他家里要账,问我怎么办?
实际上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法典合同编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够依法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诉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得向相对人提出请求或者诉讼。
第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和承担,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或者承担合同义务。
第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的承担只能是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能承担合同责任。
综上,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父亲对外欠的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父亲本人偿还,不能要求儿子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是否成立?
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之间发生交易,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怎么证明存在合同关系。
之前就有一个当事人给一家单位供了一批物资,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现在欠付几十万货款未支付,问我怎么办?能不能起诉?
这里面就涉及到民法典合同编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则,即合同履行治愈规则。
合同履行治愈规则,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达成口头合同,但是根据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可以推定合同成立。比如上面这个买卖合同的案子,如果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交付了货物,且买受人接受的,此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但是作为出卖人一定要固定交付货物的证据,来证明货物已经实际交付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实践中碰到霸王条款,该如何处理?
在合同订立阶段,经常会发生处于强势地位的甲方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乙方签订霸王条款的情形,碰到此类情形乙方该如何处理?
之前就办过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案件,消费者乙从开发商甲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是这样约定的:“甲方逾期交房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付款的,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上述违约责任条款未与消费者协商是预先拟定的,现在开发商逾期交房已经三年之久,消费者问我能不能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这个问题实际就涉及到民法典合同编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即格式条款制度。
霸王条款,又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未与对方协商”,是认定格式条款的最本质特征。
比如上面这个案件,开发商在订立违约责任条款时,未与消费者协商,是预先在合同中拟定的,该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格式条款制度的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格式条款无效。而本案中开发商就存在免除己方承担违约责任,且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故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可以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但是实践中,一定要固定格式条款的证据,可以通过微信将该条款发送给对方,如果对方在微信中明确回复该条款不能修改,则就能证明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四、合同中条款中当事人无法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咨询合同纠纷案件时,都不知道对方是谁,那么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民法典合同编中一个法律制度,即合同必备条款。
合同必备条款,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法律规定当事人、标的和数量三个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一份合同欠缺上述三个条款,合同则不成立。那么本案中如果当事人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那么依据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法院无法认定合同成立,相应也无法进行判决。
因此,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首先要明确对方是谁,否则法院无法判决,甚至连案件都无法受理。
五、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在原告住所地起诉?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发生合同纠纷之后,第一个问题就是我这个案子能不能在本地法院起诉?
上面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合同纠纷中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即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管辖问题,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该向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首先如果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则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则在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最后如果既不是专属管辖的合同,当事人也没有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包含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比如买卖合同案件,出卖人作为接受货款一方,如果起诉要求支付货款的,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如果想在本地法院起诉,要么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或者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在起诉要求支付价款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建议当事人在订立管辖条款时,直接约定产生纠纷由当地法院管辖;或者不做约定或者笼统的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作为出卖人就可以直接向本地法院起诉即可。
六、合同订立中关于标的物检验期间条款的注意事项?
在出卖人起诉要求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买受人经常会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不支付价款、减少价款、要求重做、更换、维修等。因此,标的物检验期间条款对出卖人而言非常重要,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加入检验期间条款。
法律规定的标的物检验期间有具体四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种检验期:合同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该期限间进行检验,逾期视为质量合格;
第二种检验期:合理期间,即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逾期通知的视为质量合格;
第三种检验期:2年的出斥期间,民法典第621条规定了最长的瑕疵检验期间为2年,超过2年的视为质量合格;
第四种检验期间:质保期间,标的物有质保期或者保质期的,适用质保期,不适用2年期间的规定,即超过质保期的视为质量合格。
七、合同订立过程中关于履行期限条款的注意事项?
履行期限条款对于出卖人而言非常重要,该条款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不仅涉及到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支付货款的时间点,还涉及到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的时间点。
同样履行期限条款对于买受人而言也非常重要,该条款中的约定的履行期限涉及到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货物的时间点,也涉及到主张逾期交付货物违约金的起算点。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将履行期限写进合同条款中。如果合同条款中关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为收到标的物时支付;如果合同条款中关于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随时交付标的物,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1条第(四)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628条: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八、合同订立过程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注意事项?
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的注意事项:
第一,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可,但是要考虑违约金是否过高,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卖人可以主张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方法为: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为止,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为基数,加计30%--50%计算。
关于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违约金条款的注意事项:
第一,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是要考虑违约金是否过高,如果违约金超过损失30%的,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第二,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较少价款或者报酬。
修理、重做、更换是第一阶层的权利,在瑕疵轻微、能够限期补救的情形下首先适用;
退货、减少价款属于第二阶层的权利,在第一阶层的权利不能弥补瑕疵时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