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中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十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 实施机构 | 各海关业务现场综合业务部门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申请(办理)条件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或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 | ||
| 申请材料 | 有以下情形之一,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后附)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提交电子版材料):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原件1份,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原件1份;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原件1份;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原件1份(后附)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原件1份; (二)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docx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填表样张).doc | ||
| 办理流程 | 当事人在“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上传相关材料电子数据;HP2015系统接收后自动生成处理单;海关完成处置后回执反馈至“单一窗口”系统。 |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次 |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 ||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 预约办理 | 否 | ||
| 网上支付 | 否 | ||
| 物流快递 | 否 | ||
| 办理地点 | 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 ||
| 办理时间 | 企业网上申请:24小时;海关审核:法定工作日8:30-17:00 | ||
| 咨询电话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 监督电话 | 廉政举报电话:021-63231452;咨询投诉热线:12360 |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