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术语的分类
(一)依货物运输的风险与费用承担标准分类
| 货物运输的风险与费用 | 贸易术语 |
| 均由买方承担(Goods moving at buyer’s risk and cost) | EXW、FCA、FAS、FOB |
| 货物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费用由卖方承担(Goods moving at buyer’s risk and seller’s cost) | CFR、CIF、CPT、CIP |
| 均由卖方承担(Goods moving at seller’s risk and cost) | DAP、DPU、DDP |
(二)依交货地点区分
| 交货地点 | 贸易术语 |
| 出口地交货 | EXW、FCA、FAS、FOB、CFR、CIF、CPT、CIP |
| 进口地交货 | DAP、DPU、DDP |
(三)依买卖双方负责办理进出口区分
| 负责办理进出口者 | 贸易术语 |
| 进口商负责办理出口 | EXW |
| 出口商负责办理出口 | FCA、FAS、FOB、CFR、CIF、CPT、CIP、DAP、DPU |
| 出口商负责办理进口 | DDP |
(四)依运输中货物风险由谁承担
装运地合同(place of shipment contract;shipment contract)是指卖方必须将货物在装运地交付承运人运往指定地点,但卖方并不保证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的买卖合同。换言之,有关货物在运输中可能遭受的迟延、灭失或损毁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占有时,即转由买方承担。FCA、FAS、FOB、CFR、CIF、CPT、CIP术语为装运地合同。
目的地合同(place of destination contract;destination contract;arrival contract)是指卖方必须将货物运至特定地点交给买方处置,并承担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以前一切运输中可能遭受的迟延、灭失或损毁风险的买卖合同。因此,货物的风险于卖方在特定地点适时适法交给买方处置后,不论买方是否立即提货,即转由买方承担。在目的地合同下,如货物于卖方应承担的风险之下发生灭失或损毁的事故,则卖方因不完全交付,须对买方负赔偿责任,除非卖方另行交付无瑕疵的货物以代替受损或已灭失的货物。相反,如货物的灭失或损毁系于买方应承担的风险之下所发生,则买方不得以货物已灭失或损毁为由而拒绝支付货款。DAP、DPU、DDP术语为目的地合同。
| 合同类型 | 贸易术语 |
| 装运地合同 | FCA、FAS、FOB、CFR、CIF、CPT、CIP |
| 目的地合同 | DAP、DPU、DDP |
(五)依卖方交货方式划分
实际交付,指卖方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代理人或履行辅助人,使货物的占有支配得以直接而实际地转移给买方的交货方法。
象征性交付,又称单据交付,指卖方以表征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付买方或其代理人,以代替货物实际交付的交货方法。
| 卖方交货方式 | 贸易术语 |
| 实际交付 | 1.在出口国实际交付:EXW、FAS、传统的FOB2.在进口国实际交付:DAP、DPU、DDP |
| 象征性交付 | 1.典型的象征性交付:Additional service FOB、CFR、CIF2.配合集装箱运输而产生:FCA、CPT、CIP |
(六)依货物交付方式区分
| 货物交付方式 | 贸易术语 |
| 卖方直接交付买方 | EXW、DAP、DPU、DDP |
| 卖方经由承运人转交买方 | FCA、FAS、FOB、CFR、CIF、CPT、CIP |
二、贸易术语的理论基础
贸易术语是一份简式的买卖合同(A short form of sales contract),而卖方交付货物与买方支付货款是双方最主要的义务,因此贸易术语也以买卖合同主要的要素为基础,规范买卖双方各自的十项义务。其中以交货为重要的理论基础,延伸出风险转移和费用承担的连结关系,因此若无例外,交货后风险转移,而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一) 交货,在各种贸易术语中,交货(Delivery)是一项重要问题,因为交货地点不同,买卖双方的费用和风险承担以及货物价格的计算也不同,因此从交货说起。
(二)交货的说明,A2所规定的交货是贸易术语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因为接踵而来的A3风险的转移及A9费用划分都是以交货的时点作为转移和划分的基准。
1.交货与风险和费用的关系:A2所定义的交货地也是费用与风险的分界点,因此:当卖方在A2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如果货物符合买卖合同约定(A1),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因此而后买方就不能向卖方要求货物损毁灭失的损害赔偿。交货也是费用划分的重点,原则上在交货地以前的费用归卖方承担,之后归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与贸易术语的关系:
EXW的交货地点靠近卖方场所,卖方把货放置在该场所交由买方处置时起就算是交货,而后买方是否把货物安全运抵其所希望的目的地则在所不问,所以EXW的风险转移开始于买方把货运走之前;
D组的交货地点靠近买方场所,DAP/DPU/DDP,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到达的运输工具上,DAP/DDP并不负责卸货,而DPU则须负责卸货方算交货,至于风险转移必须等到货物抵达目的地了,也就是在运输启动之后,货物实实在在运到了交货地之后,方才转移。
F组C组交货地处在买卖双方中间,FCA/FAS/FOB,CPT/CIP/CFR/CIF,也是靠近卖方这一侧,称之为装运地买卖交货,至于何时交货分为:(1)FCA是把货物装载到由买方指定的运输货物的卡车上或把货物运到买方指定承运人的场所,在未卸货情况下交给承运人处置即属交货。(2)CPT/CIP是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就完成了交货。(3)FOB/CFR/CIF是把货物装上指定装运港的船上就完成交货。
3.交货地与目的地:(1)D组原则上交货地就是目的地;(2)C组,CIF/CIP Bangkok其贸易术语后面所加的地方曼谷,是指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合同,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曼谷,这个附加在后面的地址,绝不可能变更为交货地点,当货物已经在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或交到船上,风险就已转移,因为C组的目的地绝不可能是交货地。
(三)交货与所有权转移,由于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差异较大,因此CISG和Incoterms都未加以规定,由买卖双方依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加以解决。
(四) 卖方交货 买方接受货物
1.交货应该具有两层意义,第一层是卖方应该依A2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把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属交货,第二层是当卖方已如此交货,买方即应接受货物(the buyer must take delivery)。
2.当货物已经处于让买方处置的状态(to place the goods “at the disposition of the buyer ”)买方必须接受货物。
3.卖方提供货物(tendering goods),然后买方接受货物(taking delivery),对于接受货物的英文名字,为了和法律上的受领(accept、acceptance)意义产生混淆,因此Incoterms自2000年起,才将使用的 Accept delivery改为Take delivery,例如1990年版本FOB之B4是这样规定的“Accept delivery of the goods when they have delivered in accordance A4…”。以区分法律上的“交付”与“受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