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技术出口管制新规
根据商务部2025年第62号公告,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稀土相关技术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举旨在通过依法管控关键技术与服务,规范稀土产业链相关出口行为,防止其被用于损害我国国家安全的境外活动。
明确管制范围:涵盖全产业链关键技术
本次出口管制的物项范围覆盖稀土上游开采至下游应用的全产业链环节。具体而言,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的物项包括两大类:一是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二是与上述领域相关的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这好比不仅限制了一台精密仪器的核心设计图纸出口,也同时管控了其组装方法和后期保养手册的流出。
细化技术载体与关键概念
公告对技术载体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技术相关资料。这些载体是技术的具体表现形式,其出口将受到严格管控。同时,公告明确了“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稀土二次资源”等概念的含义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磁材制造”技术被具体指向钐钴、钕铁硼、铈磁体制造技术。这些概念的明确为企业和从业人员划定了清晰的政策边界。
出口经营者须履行申请义务
对于出口非管制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如果出口经营者明知其将用于或实质性有助于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必须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这相当于为出口企业设置了一道“安检门”,即使出口物项本身不在管制清单内,但如果其最终用途与境外稀土产业相关,仍需经过许可程序。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相关物项,这一规定强化了出口经营者的审查责任。
豁免情形与限制延伸
公告也明确了一些豁免情形。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者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技术不受本公告管辖。这为正常的科研活动和知识产权申请保留了空间。然而,自公告生效之日起,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本公告管制的未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此外,管制要求不仅限于实物出口,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许可不得为境外稀土相关活动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和支持。这意味着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非实物形式的支持也同样受到限制。
法律责任与合规建议
违反本公告要求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稀土行业企业、外贸从业者及相关技术企业而言,当务之急是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机制,对拟出口的物项及服务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及时申请出口许可。政策研究人员应密切关注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以全面把握政策走向。相关企业需重新评估现有国际合作项目,确保符合新的管制要求,避免因违规行为带来法律风险。
总体而言,商务部此次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是我国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的重要步骤,体现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政策导向。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主动适应新的监管环境,将合规要求融入日常经营决策,共同维护我国稀土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与国家核心利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同步更新,我国在关键战略资源领域的管控措施将更加精准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