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务操作实务:海关稽查的要点和规范流程
说起“海关稽查”,相信不少进出口企业都听过,或者有过实际接触的经验,但也肯定有一些事很陌生的,不然最近一段时间的海关处罚不会这么频繁,处罚金额不会夸张。即便是从事很多年进出口的企业,也难免对海关稽查有所误解,以为海关稽查就是企业有了问题,并且对海关稽查的疑惑也比较多,今天就以海关分享相关素材为例,帮助大家解析下海关稽查的重点,让大家对这一块有清晰的认识,拉到最后有PPT素材。
一、海关稽查的认识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海关稽查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条规定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所以,只要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企业、单位,都有可能被稽查到哦。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规定,高级认证企业适用“减少企业稽查、核查频次”的管理措施。
三、海关稽查的实施
稽查的确定
海关工作人员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在开始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稽查的行使
海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开展稽查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3.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稽查的开展
1.海关稽查工作由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稽查组开展,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都会出示海关总署统一制发的海关稽查证。
2.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会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会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3.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https://wxa.wxs.qq.com/tmpl/mg/base_tmpl.html
四、海关稽查的处理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会向所属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会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制发《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海关。
海关将根据不同的稽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1.对于没有发现问题的,作出“未发现问题”的稽查结论;
2.对于存在少征、漏征税款的情形,海关将追征或补征税款后全部上缴国库。
而对于以下涉嫌走私违规行为的,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海关将作出行政处罚;
2.对于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稽查组将根据相应的稽查结果、企业反馈的意见,最终形成《海关稽查结论》,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送达被稽查人签收。
温馨提醒各企业、单位在日常进出口活动中注意守法合规,如遇海关稽查,请积极主动配合,而且一定要有一个认知,不是只有发现有问题的企业才会被海关稽查,看上去没有问题的企业也是在海关稽查的范围,因为你不知道你的同事给你挖了什么坑,作为一名专业的关务,你必须把供应链、信息流牢牢掌控住,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相关要点,案例,素材库均整理出来了,帮助大家在内部给法人、领导、管理层、采购、销售做好宣导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