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信用证培训 :开证行能否向受益人收取开证费?
背景
受益人收到一份SWIFT MT700格式的信用证,其中71D栏(费用)为空。该信用证未保兑、限在开证行付款兑用,适用UCP600。
此外,信用证中没有任何关于费用承担的其他条件。
在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后,他们扣除了约54,000美元。通知行询问了扣款原因,开证行回复如下:
“AS PER YOUR CONTRACT BETWEEN APPLICANT AND BENEFICIARY, LC OPENING CHARGES HAS BEEN DEDUCTED. HERE LC OPENING CHARGES USD 53974.72, AM[M]ENDMENT CHARGES USD 75. DEDUCTION HAS BEEN MADE ACCORDING TO CONTRACT AND AS PER PREVAILING CIRCULAR OF OUR BANK.”
基础合同显示,开证行所在国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开证行所在国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问题
1. 受益人是否必须接受开证行的扣款,还是开证行有义务支付扣除的金额?
2. 基础合同中的声明是否相关?
3.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关于费用分担的条款,UCP600的哪些条款适用?
分析
信用证的71D栏未明确费用由哪一方承担。信用证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开证行要求支付其开证费用的指示。
在付款时,开证行扣除了约54,000美元,涵盖其开证和修改费用。
开证行解释扣款的理由是:“根据合同及我行现行通知”。然而,根据受益人的说法,基础合同显示开证行所在国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而开证行所在国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根据UCP600第37条(a)款的规定,申请人作为信用证的开立请求方,应承担开证行的费用,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因此,如果信用证未明确开证费用由哪一方支付,开证行应默认向申请人收取费用。这是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符合“谁请求服务,谁付费”的一般原则。
开证行收取费用的问题已在之前的国际商会意见R380 (TA92)、R656 (TA659)和R741 (TA700rev)中讨论过。后者包括以下措辞:“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提及费用,开证行希望从款项中扣除费用时,信用证应明确说明扣除的费用金额或百分比。这样,受益人和指定银行将清楚可能从款项中扣除的费用水平。”
无论如何,基础合同或开证行的现行通知与信用证无关,不应被考虑。还应注意的是,SWIFT MT700的71D栏(费用)使用规则规定,如果该栏为空,则除议付和转让费用外的所有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
关于基础合同的引用,UCP600第4条(a)款规定:“信用证在性质上是独立于其可能基于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交易。”
开证行对基础合同或任何内部通知的引用超出了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还应注意的是,基础合同是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事宜,与处理信用证的银行无关。
结论
1. 开证行的扣款不可接受,开证行有义务向申请人收取这些费用并退还扣除的金额。
2. 不相关。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
3. UCP600第37条(a)款适用于此问题,并应参考上述国际商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