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开展,可减轻企业迎查成本,对企业特别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是一大利好。同时,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让企业在海关已开始实施监管的情况下仍能享受主动披露的红利。
但是,需要注意,该模式只适用于“核查”,并不适用海关稽查。
其中,高级认证企业适用于所有45项管理类和风险类核查事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仅适用于24项管理类核查事项。
如果你公司符合上述情形,则可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开展,可减轻企业迎查成本,对企业特别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是一大利好。同时,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让企业在海关已开始实施监管的情况下仍能享受主动披露的红利。
但是,需要注意,该模式只适用于“核查”,并不适用海关稽查。
其中,高级认证企业适用于所有45项管理类和风险类核查事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仅适用于24项管理类核查事项。
如果你公司符合上述情形,则可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