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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收汇的注意事项!

出口收汇:

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结算方式,是指出口商收到国外客户付款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构规定,将收到的外汇转入其账户,以外汇形式收取款项的过程。

收汇管理范围:

适用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的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但不包括:

(一)视同出口货物,但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除外。

(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一、出口退税收汇时间要求:

1、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9号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需要纳税人报送收汇材料的情况:

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注: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3、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税务机关不可以办理退(免)税: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9号文的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9号文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如果纳税人发生了上述情形但已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相关政策学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五条第一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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