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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物流业务:多式联运提单有货权吗

多式联运提单是否具备货权功能在法律和实践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规定,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及各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主要集中在海运提单的货权功能上,对于多式联运提单的具体货权功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多式联运提单的使用场景通常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如海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这种多样性导致了多式联运提单的货权功能可能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而异,且在国际商贸实践中,多式联运提单的货权功能尚未形成普遍的商业惯例和司法判例。

总的来说,虽然多式联运提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具备一定的货权功能,但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需要在具体的贸易合同中详细约定并可能需要通过特殊的法律安排来确保货权的安全。在涉及货权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法律责任和货权的安全性。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提单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这有助于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并为后续的货物交接提供了重要依据。

运输合同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产生争议的依据;在包租船运输的条件下,提单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物权凭证:提单具有货权凭证的功能,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或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转让性:提单可以经过背书的形式转让给受让人,这在国际贸易中极为普遍。提单的转让相当于货物的买卖,是贸易繁荣的现象。

法律责任: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海运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三种。每种类型的提单都有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和使用场景,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是货物运输的“通行证”,更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凭证有哪些?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提单(Bill of Lading, B/L)

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已装船和运输合同的文件。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即为货物的合法所有人,可以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特定收货人。
仓单(Warehouse Receipt)

仓单是仓库签发的证明某人存储在仓库内货物所有权的文件。持有仓单的人可以凭此文件提取货物或将其转让给他人。
空运提单(Air Waybill, AWB)

空运提单是空运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已接受运输的文件,通常不具有提单的所有权转移功能,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货权凭证使用。
运单(Delivery Order)

运单是由货主或代理人签发的,指示承运人或仓库将货物交付给特定收货人的文件。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信用证是银行发放的保证付款的文件,在信用证交易中,货权凭证是银行放款的重要依据。
发票(Invoice)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付款书面证明。它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文件,不仅是买卖双方核对交易的依据,也是海关、税务部门进行监管和税收的依据。
出口许可证(Export Permit or Export License)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海关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管理、监督,允许其可以合法出口的一种法律文件。它是衡量出口商品符合出口标准的唯一依据和标准,保证了出口商的产品符合出口国的法规和标准。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产地证明书是由公证机构、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出口商品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产地证明书对出口商、进口商以及买卖双方国家层面的利益都有着非常强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这些凭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确保了交易各方的权益和责任清晰明确。它们不仅提供了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还在跨境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支付和法律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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