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不同口岸,同一性质违规事件,主动披露建议
因为全国通关一体化政策的实施,注册在同地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关区的进出口报关业务。在进出口中,对于相同的产品或者相同业务性质的产品,出于合规定的考量,企业的数据及申报方式会保持一致。
但是进出口报关工作,涉及的信息较多,有一些信息的申报具有一定难度,比方HS code,或者在申报过程中由于疏忽漏报某些非常隐蔽的费用等等。
从合规角度出发,企业在发现这些问题之后,可能会采取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的动作。那么,若企业存在多口岸申报,同触发同一性质的违规事件时,如何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呢?
目前实操中,对于漏税事件,主动披露一般可以选择:
1,向口岸海关申请主动披露,进行改单或补税处理
2,向属地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再进行改单或补税处理
不但,在实操中,有可能向属地海关申请主动披露时,涉及改单的话,此工作还需在申报地海关进行。
那么,有人会觉得,改单都要在申报地进行,干嘛还要在属地进行主动披露,不是多此一举吗!?
我想说,这样说也没有错,若违规行为只涉及一个申报地海关,那么直接在申报地海关主披是最方便的。
但是,若违规行为发生在多个申报地海关,那么,个人会建议在属地海关进行主动披露,为何?
请见下面的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从规定得知,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业,一年内只可以向海关主动披露一次,否则从第二次披露时,不再享有2023年127号公告给予的便利。
所以,若出现多口岸申报错误的行为,知道应该如何进行主动披露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