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贸人员必了解信用证进口押汇,信用证支付的利与弊分析
本文以浅显的语言介绍进口押汇的基本概念,并解答企业办理进口押汇最关心的3个问题,我可以办吗?可以贷多少?什么时候还?帮助企业迅速建立起进口押汇的概念并能初步自主判断自身需求。
概念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在教科书中的概念是指:在信用证业务中,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商在收到开证行到单付款通知后,应及时付款赎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口商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出现资金缺口导致一时难以付款(例如价格波动导致的临时性囤货,加工周期较长导致的销售款无法及时回笼应收应付账期不匹配等),进口商即将进口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抵押给银行,或提供第三人担保,由银行代进口商垫付进口货款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
通俗来讲就是:卖家发货以后把信用证和贸易单据通过开证行传递过来,要求买家付款,但现在买家付不出钱。于是找到一家银行把钱先垫付了,等把货物拿到手以后卖了,再还钱给银行。
我可以办理吗?(客户准入)
一般而言,企业办理进口押汇,银行会要求客户具备如下资质:
1、具备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相关业务涉及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应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3、企业进口的商品应有正常合理的销售渠道和可靠的资金回笼来源,能够按期偿还银行的垫款资金。
4、客户资信良好,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外汇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无重大违规记录。
5、基础交易背景真实,客户、交易对手及业务相关人员、收付款银行及中转银行、交易背景等符合业务合规审查要求。
一般而言,银行会对企业的资质进行评估,贸易背景不同对于企业资质的要求也不同,例如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货到付款与预收货款。
可以借多少?(融资比例)
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和进口货物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付款金额的60%-90%,最高不超过付款金额的100%。
最高的借款金额就是应付的金额。
什么时候还?(融资期限)
一般融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180天)。资质特别优良的可以放宽到一年。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通过以上叙述,再来梳理一下该业务所需要的业务材料:
1.业务申请书(表明申请办理该业务)
2.押汇协议(记载经双方同意的融资比例、期限等资金条件)
3.信托收据(这里所说的信托收据是指进口押汇业务中,在进口商未付款之前向银行出具的领取货权的凭证。表明该贸易项下货物的权益归属银行)
4.贸易单据(贸易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据、货物运输单据等其他)
5.其他要求的材料。
业务办理流程
进口商B委托当地花旗银行向出口商A开立信用证。
6.开证行收到出口商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通过出口商银行递交的单据。
7.开证行对单据进行独立审核,审单完毕后提示进口商付款/承兑赎单。
8.进口商向开证行提出书面申请(即《进口押汇申请书》),开证行进行严格审查,根据进口商资信、是否单证相符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开证行决定接受申请后双方签订进口押汇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1)押汇金额、期限及利率条款。进口押汇的金额、期限与利率由双方协商约定,押汇金额为信用证项下来单金额减去进口商自筹款项,押汇期限与进口货物转卖的期限相匹配,一般不超过180天。
(2)进口商的付款义务及保证条款。进口商从押汇行得到的进口押汇款仅限于履行该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进口商应保证在押汇到期日前归还押汇行押汇款本息,否则押汇行有权处置押汇项下货物。
(3)货权及其转移条款。发放押汇款前,进口商应签发信托收据(T/R)交付给押汇行,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押汇行,在进口商未还清押汇款本息前,信托收据项下货权属于押汇行,进口商处于代押汇行保管和销售货物的地位。
(4)进口商的违约条款。如进口商违约,押汇行有权停止进口商在本银行办理一切融资业务,并对其提起诉讼或执行其他措施。
9.押汇行根据押汇协议发放押汇款,代进口商向出口商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10.进口商凭信托收据项下的物权单据向承运人提货,向国内买方进行销售。
11.进口商收到国内买方支付的货款,实现资金回笼。
12.进口商到期或提前向押汇行归还押汇款本金及利息。
从进口信用证押汇业务的内容可以看出,它大体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开证行根据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对外付款;
(2)进口商凭信托收据领取货运单据;
(3)进口商销货后,将货款归还银行,换回信托收据。
因此,进口押汇协议和信托收据是进口信用证押汇中的两个主要文件。进口信用证押汇业务中开证行收到来单并代进口商对外付款之后,其实意味着已取得了货权,在此基础上银行将单据交给进口商提货并进行加工或销售等处理动作,实际上是一种信托性质的活动。尽管货物是由进口商购买的,但由于签订了信托收据,进口商的提货、加工、销售等行为仅仅是以银行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实际上通过信托收据明确了进口商所提取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及由进口商代为保管和销售货物的地位。在理论上和法律关系上进口商并不享有货权,只有待其按规定支付了货款(归还银行押汇款)之后,货权才由押汇行转移给进口商。
(一)信用证支付的优点
1. 对进口商的作用
(1)进口商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交货的时间、品种、数量、装运条件等,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地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
(2)议付行、保兑行(如果有)、付款行、开证行等层层把关,保证进口商按时收到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特别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3)进口商只要交纳一定量的押金,就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信用承诺,对外履行开证义务。在远期信用证的方式下,进口商可以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或转卖,到期付款,从而获得了开证行的资金融通。
2.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做到了“单单一致”“单内一致”和“单证一致”,也就是UCP600规定的“相符交单”,银行就保证付款,从而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出口商可以得到资金融通的便利。出口商可以在交货前,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为抵押,从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Packing Credit),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商品和打包装运;出口商还可以在货物出运后,向出口地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开出汇票,通过票据贴现或出口押汇取得货款。
(3)对于出口管制和外汇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而言,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商的收汇安全。
3.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申请,开出信用证,用自己的信用为进口商提供贸易和支付的便利,开征申请人需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抵押或担保。这些抵押或担保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了便利。而且,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提供一项服务都要收取相关费用,获得相应的收入以及资金在银行中流动期间的利息。信用证业务通常是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产品和非利息收入来源。
(二)信用证的缺点
虽然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给有关各方都带来了便利与利益,我们也不能忽略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客观存在的某些弊端,归纳如下:
1.对进口商而言
(1)进口商的资金负担过重。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开证行预交押金或抵押品作为担保。押金的数量往往很高,这对一些进口商尤其实力较弱的中小进口商来说必然资金负担较重。
(2)信用证的特殊性容易给进口商造成风险。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内一致和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伪造一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银行骗取货款,进口商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2.对出口商而言
(1)信用证支付方式缺乏灵活性。信用证及修改的信息传递途径和方向是严格单向而固定的,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如果卖方要求修改信用证时,要首先征得买方同意,再经过开证行同意,然后再按照上述途径传递修改通知书,这样至少要花费10-15天时间,如果买方拖延修改,时间就更长,这会给卖方的生产、备货、仓储等都带来很多麻烦以及费用的增加。
(2)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依然存在。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进口商不开证或不按时开证的风险,以及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的风险。
3.对进出口双方而言
(1)信用证交易中除了必需的发货、交单、收款、付款等手续外,还增加了申请开证、通知、议付、审单等中间环节,手续复杂。
(2)在信用证业务中,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买方增加了开证保证金和开证费用、保兑费(如果有的话),卖方增加了信用证的通知费、银行手续费、邮寄费等;而且信用证修改有修改费和修改的通知费,单证不符时要收取单证不符费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费用和成本。
4.对开证行而言
(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来自开证申请人的风险。当议付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审核无误,要求开证行付款后,进口商已失去付款能力,或已破产倒闭,开证行只能依靠其已收取的开证保证金加上它所掌握的物权凭证提单,将货物出售来补偿开证保证金的差额部分。
(3)进出口商联合欺诈的风险。如果进出口商联合起来,虚构买卖合同,并伪造全套货运单据从开证行骗取货款,会给开证行造成惨重的损失。若开证行付款后,进口商已无影无踪,开证行仍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