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培训: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系列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恶化,全球性安全挑战加剧,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奠定了我国出口管制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经过近四年的施行实践,2024年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充实和明确了有关管制措施的具体要求,同时借鉴了出口管制领域国际共识与通行做法,为推动构建我国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文将简要对《条例》需要相关企业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梳理和解读,分析其将给现行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并为企业如何开展下一步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建议。
一、出台背景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是我国出口管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按照两用物项不同类别先后制定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规章,对依法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12月1日,中国《出口管制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在法律位阶层面确立了统一的出口管制专项法律制度。然而,前述行政法规缺乏统一规范,且由于历史问题并不能完全与《出口管制法》统领的出口管制制度体系相适应,亟需制定一部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更好总结实践经验,整合现行分散的制度规定,积极回应我国出口管制管理的客观需要。
二、总体要求
关于《条例》的总体思路,根据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答记者问,《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三、重点解读
(一)管理体制
条例第5条至第7条明确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主管机构、专家咨询机制等管理体制,具体内容请见下图:
(二)管辖范围
1. 管辖物项
根据《条例》第2条及第47条,《条例》适用于对两用物项、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其中,对于两用物项的定义完全沿袭了《出口管制法》,即“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两用物项和其他类管制物项的范围应以两用物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采取临时管制和禁止出口措施的物项为准,具体请见下图:
值得提示的是,以下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需要适用的法规应引起特别关注:(1)两用物项中监控化学品的出口管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未规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条例》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所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2. 管辖行为
《条例》沿用《出口管制法》所规定的管制行为,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并新增示例说明“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亦属于管制行为。
此外,根据《条例》第48条的规定,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均属于出口管制范围,该条还进一步明确了无需出口许可的例外,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条例》第49条立足国情健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的出口管制制度,确立了适度的域外管辖权。对于该条的相关分析请见下图:
(三)管制措施
1.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制度
根据《出口管制法》的相关规定,《条例》第14条明确指出,对于出口具有双重用途的物品,必须获得相应的批准。具体而言,涉及出口管制清单上的双重用途物品、临时性管制的双重用途物品,以及符合《出口管制法》第12条第3项中提到的3种“全面控制”情况的物品,均需向商务部提交申请以获取出口许可。有关判定物项是否落入《条例》管制的物项范围,《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具体而言,《条例》规定了单项许可、通用许可,并新增了出口凭证这一许可便利措施,使出口监管手段更加多样、灵活。下图简要分析了单项许可、通用许可分析及出口凭证三种许可制度的申请及适用情形:
值得特别提示的是,出口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1)单位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2)五年内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管控名单内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4)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5)已经获得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的,如出现前款规定情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已经获得的出口许可证件。
此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并报告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使用等情况。如果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化则应变更或重新申请许可证。下图简要概括了不同变化情况下出口许可证的重新申请、变更、撤销等要求:
最后,《条例》中还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海关需要查验出口许可,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海关不予放行。具体如下图所示: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
《条例》第23条明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以出口经营者在该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例(具体请见下图),可见《条例》在《出口管制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有效提高了管制效能:
其次,《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控名单”的管理。例如,《条例》第28条细化了管控名单的列入条件:(1)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方面建议或者举报而将其列入管控名单;(2)进口商、最终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也可以决定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3)依照本条例第26条规定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同时移出关注名单。再如,《条例》针对移除申请中被列管控名单的企业的配合行为也进行了细化,第30条规定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配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按要求作出并履行承诺。
此外,《条例》新设“关注名单”制度,规定对不配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的当事人,可以列入关注名单,出口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享受各种许可便利措施。具体而言,《条例》第26条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关注名单”。进口商、最终用户配合核查,经核实不存在擅自改变最终用途、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等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移出关注名单。
关于关注名单与管控名单的不同点的初步归纳请见下图:
(四)两用物项出口便利化措施
《条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两用物项的出口便利化措施作了规定:一是经营资格方面;二是在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方面;三是在许可便利化措施方面;四是在政务服务方面,具体内容请见下图:
(五)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章规定了违反《出口管制法》及《条例》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具体内容请见下图):
四、合规建议
总的来说,《条例》在总结先前经验和借鉴国外最佳做法基础上,作出了多方面的强监管和强执法规定以满足防扩散复杂形势的需要,推动了出口管制体系的不断完善。
对相关企业来说,《条例》为其遵守法律与维护权益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应抓住《条例》颁布实施这一契机,按《条例》要求做好内部制度建设,加强人力配备,搞好风险评估,依法规范经营,有效规避和减少贸易风险。具体而言,以下合规要点供相关企业参考借鉴:
五、结语
《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更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它标志着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日渐成熟,展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在《条例》的指导下,我们期待企业能深刻认识到合规不仅仅意味着遵守规则,更代表着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基石。通过加强出口管制的内部合规管理,企业不仅能够有效降低相关法律风险,还能在激烈竞争里赢得市场的信任和尊重,帮助企业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