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产地证书的CIF、FOB与外贸合同的CIF、FOB不是一回事!
本文并非探讨CIF贸易术语的概念、运输责任、报价方式和合同费用。本文仅仅探讨自贸协定中,判定原产地规则,决定是否赋予拟出口货物原产地资格中的术语应用。简单来说,就是贸易术语在”判定能否申请到原产地证书“业务中的应用。
一、材料、产品和制造加工
原产地领域里面三个基础概念,无论什么自贸协定,基本上都是在这三个基础概念上展开谈判。也就是说无论什么自贸协定,在谈论后续优惠条款时候都是建立在这个“共识“之上的。
材料,是指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且以物理形式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任何物体或物质。
二、材料的价格
进口材料的价格是判定原产资格的重要因素。这是因为,多数自贸协定都保留了“区域价值成分”的原产地资格判定规则。
只有区域价值成分(RVC)超过40%或规定数值的,才被认定为具备原产地资格。那么区域价值成分的公式是什么呢?
区域价值成分(RVC)的公式:
RVC =(V – VNM/V)× 100%
其中V,是以FOB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值。意思是不论实际出口合同是EXW,还是CIF,CFR等,要判定原产地资格时候,必须用核算到FOB数值。
VNM就是按照CIF来调整的原材料价值,就是说进口原材料的价值要附加上运费和保险费,才能作为判断原产地资格的依据,简单来说,运费和保险因为不是在境内的劳动所产生的价值,所以应当看作外来的价值。
所以,判定原产地资格所用的CIF术语也好、FOB术语也好,本质上就是一种核算方式,并不表明你的外贸合同也要参照这两个术语。
总之,CIF=成本+保险费+运费,是指成本、以及包括运至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时候的运费和保险费。它是货物进口前所有”境外生产、境外服务”价值的总和。
而FOB就是货物离境前所有”境内生产、境内服务”价值的总和。
三、什么时候使用这个术语?
生产企业在原产地产品预审时,要用到这个术语。
所谓产品预审,就是要把拟出口货物的原材料的单价、数量、原材料的来源国、成品价值等要素提前准备好,让官方进行提前判断是否符合某一个自贸协定,大白话就是预先判断是否可以申请哪一种原产地证书。
下面是生产企业产品预审时填写进口原料、进口国、进口原料的CIF单价、进口原料的CIF总价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