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证书金额与发票不一致,是否可以正常享惠?

案例描述: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从台湾母公司进口货物,使用的ECFA优惠原产地证证书金额与发票不一致,企业一直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享受ECFA优惠,因此一直未进行优惠原产地申报。

根据南京海关所属吴江海关了解,该企业台湾母公司出口给新加坡关联公司,新加坡关联公司再卖给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中间收取2-5%左右的费用,货物由中国台湾直接运输至境内,因此存在发票金额与ECFA证书金额不一致问题。

处理结果:经审核相关情况和资料后,现场海关研究判定此种情形不影响企业享惠。

企业收益:以该企业申报进口1台定子用铜线成型截断机为例,商品编码为84798190.00,货值为36.77万美元,最惠国税率为9%,而ECFA项下优惠税率为0%,仅该票报关单即可为企业节税24.4万元,预估全年可助力企业享惠超100万元。

在本案例中,现场海关主要参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先,来看《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六条

第三条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台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协议》协定税率:

(一)在台湾完全获得的;

(二)在台湾仅由大陆或者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台湾非完全获得,但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

该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协议》项下进口货物从台湾直接运输至大陆,途中未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其他第三方。

原产于台湾的货物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一个或者多个第三方,不论是否在第三方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货物在该第三方未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三)除装卸、重新包装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的处理外,货物在该第三方未经其他处理;

(四)该货物在第三方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第三方海关监管之下。

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下,货物进入第三方停留时间自运抵该方之日起不得超过60日。

依据以上条款,本案例中的企业从台湾母公司进口货物是由中国台湾直接运输至境内,符合“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条件,且ECFA证书上的原产地确认为中国台湾,符合“原产地为台湾”条件,因此可确认情况符合“直接运输”条件且原产地为台湾。

其次,再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台湾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原产地证书未按照附件1规定的格式正确填制、署名和盖章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海关未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台湾有关部门答复结果,或者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申报单证不符的;

(七)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名称、8位级税则号列、数量、重量、包装唛头、编号、包装件数或者种类等内容与进口货物不符的;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依据以上条款,本案例中虽存在发票金额与ECFA证书金额不一致问题,但该情形并不属于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的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现场海关认定企业可享受ECFA优惠。

供稿单位:吴江海关

审核单位:关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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