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培训专家从船头甲板上的货柜发生爆炸事件,再分析下海运知识之“共同海损”
2024年8月20日,阳明海运官网发布公告,8月9日,于宁波港三期码头之阳明动明轮 (YM Mobility)船头甲板上的货柜发生爆炸。相关消防救援行动已由当地港口进行,目前火势已被扑灭并进行相关后续调查。
为了维护船舶及其上所有财产的共同利益,阳明海运根据相关规定,宣布此次事件为共同海损。
阳明指定 Richards Hogg Lindley 收取货物相关方所应提供的担保。
通知中表示,为了让客户的货物顺利放行,避免不必要的延误,请联系理算人并提供必要的保及相应文件。请将此通知视为紧急事件,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货物将无法提领直到提交担保为止。
同时,在确保船舶安全与现场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经港埠主管机关批准,阳明海运已着手规划船上货物的卸载与转运工作。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当装载货物的船舶为一人或多人所有时,在为维护全体安危而必须牺牲船货的情况下,所损失的利益由货物拥有人共同来分担,以调整损失程度。
8月12日,针对“动明”轮宁波港爆炸事故,阳明海运就表示,相关单位正在调查事故原因与责任,损失金额取决于后续事故处理作业,初步预计150万-950万美元之间。
阳明海运宣布此次事故构成共同海损,这意味着,所有在“动明”轮上装载货物的货主需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与责任。具体而言,货主在提取货物前,需按照要求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以确保其货物能够顺利提取。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GA)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 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 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 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01
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1、船舶分摊价值。
某船在目的港的实际净值为140万元,运输途中该船舶遭受了25万元的海损,其中5万元属于单独海损。此时船舶的分摊价值该如何计算?
按第一种计算方法该船舶分摊价值为:140万+20万=160万(元)
按第二种计算方法该船舶分摊价值为:140万+25万-5万=160万(元)02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2、货物分摊价值
某船装载10000吨矿石,途中遭遇强海浪的侵袭,海水浸入货仓,致使1000吨矿石受损,为共同安全又抛弃了500吨矿石以减轻船载,卸货时每吨矿石价值5000元,其中包括保险费50元和运费100元,此时应如何计算货物的分摊价值?
按上面介绍的规则该货物分摊价值为:
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5000*10000=50000000,
扣减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1000*5000=5000000,
再减去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100*500=5000003
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3、运费分摊价值
某船运载货物1000件,航程终止时承运人有权收取每件100元的运费,途中为了共同安全抛弃了200件货物,共同海损发生后,为取得该项运费承运人支付的营运费为每件10元,则运费分摊价值该如何计算?
按上面介绍的规则该运费分摊价值为:
承运人在航程结束时有权收取的运费:800*100=80000
减去共损发生后支付的非共损营运费:800*10=8000
最后运费分摊价值为:80000-8000+18000=90000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01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02
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03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如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
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以上规定。
关于共同海损的总结
1、承担比例由第三方机构评定,比例不同的CASE金额比例不同;
2、未购买保险的,由货主承担;
3、已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担保;
4、一旦成立共同海损,根据海商法规定,没有支付共同海损分摊之前,承运人可滞留相关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