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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专家分享进口涉知识产权类典型案例

在进出口报关时,对所申报的品牌等信息需要确认是否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裁量基准三的出台,也对知识产权类案例作出裁量标准,本篇尝试从案例视角,选取知识产权类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避坑。
案例一:进口品牌涉及知识产权备案
2022年7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 口一批商品,报关单号为XX。经查验,发现实 际货物中有半导体模块8个使用了 “VERTIV”标识,货值约人民 币2711元。权利人维谛集团公司认为侵犯了其“VERTIV”商标专用权,并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你(单位)进口的半导体模块8个上使用 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VERTIV” 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 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进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当事人上述侵权的半导体模块8个,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
案例二:适用裁量基准三,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2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土耳其接触器等商品一批,报关单号:XX。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HYUNDAI” 商标的接触器5个,标有“HYUNDAI” 商标的断路器5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579元。权利人HYUNDAI HEAVY INDUSTRIES CO.,LTD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HYUNDAI”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接触器5个、断路器5个上使用的 “HYUNDAI”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HYUNDA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书面承认上述出口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上述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产品含有HDMI标识,涉及知识产权备案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日本保险丝等,出口报关单号XX。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HDMI”商标的连接线,共计300套,货值人民币36814元。对于上述货物,“HDMI”商标权利人HDMI许可管理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300套连接线上使用的“HDMI”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HDM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HDMI”商标的连接线300套,并处罚款人民币3681元。
案例四:产品含有CSA标识,涉及知识产权备案
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委托中山市骏通报关有限公司,持XX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电热开水瓶等货物一批。经查验,带有“”标识的电热开水瓶随附电源线共计1799条,货值人民币4857.3元。权利人加拿大标准协会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CSA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标识:;备案号:T2016-52827),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电热开水瓶随附电源线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CSA及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84元。
案例五:进口产品含有RU标识,涉及知识产权备案
2023年5月6日,当事人委托持XX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液晶模组等货物一批。经查验,报关单第13项商品液晶模组带有RU标识,共计16个,货值人民币854.28元,权利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RU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识:;备案号:T2018-66180),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当事人进口的液晶模组所使用RU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RU图形”商标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行为已构成进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16个带有RU标识的液晶模组并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2元。
案例六:出口旧自卸车含有CNHTC标识,涉及知识产权备案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宝龙牌自卸车至刚果共和国,报关单号:XX。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中有1辆旧自卸车使用“CNHTC及图”商标,价值人民币32307.75元。“CNHTC及图”商标权利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并向天津新港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旧自卸车上使用的“CNHTC及图”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CNHTC及图”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申请、当事人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700元。
案例七:区内进料加工货物方式出口商品,含有UL标识,涉及知识产权备案
2023年5月3日当事人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方式(5015)在海关出口带有“UL及图形”
商标标识的彩色液晶电视机800台,目的地:中国香港。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中带有“UL违法及图形”商标标识的彩色液晶电视机800台,上事实述货物价值人民币433005.3元。权利人美国UL和理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UL及图形”商标权,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你(单位)出口的带有“UL及图形”商标标识的彩色液晶电视机800台上标有的“UL及图形” 商标标识与权利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备案的“UL及图形”商标构成相同商标,出口的彩色液晶电视机也与权制于在例册商标所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一致,且你(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的规定,你司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64950元。
以上为选取的知识产权类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在进出口申报时,对于一些认证类需要特别注意,比如:UL,RU,HDMI,SD,BLUETOOTH,CSA,UKCA等。同时运用技术方面,也可以通过整理备案品牌知识库,对所申报品牌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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