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培训师归类专家对充电/供电类产品归类探讨
近期遇到一个车用充电桩的归类,经进一步了解,充电/供电类产品因为原理/适用产品类型等等原因分布在税则中的不同章节,以下我结合海关的归类预裁定来一一列举。
01、电动汽车充电系统
按目前主流的一般分为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时需要经过车载充电机,充电速率较慢,也叫慢充;直流充电不经过车载充电机,直接与电池对接,充电速率快,也叫快充。
01:交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并没有对电网的交流电进行电能转换,接到车辆内的还是交流电,车辆内部需要有车载充电机(OBC)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再给动力电池充电。交流充电桩只是起到了监控和计费的作用,并没有进行电能转换。交流充电桩虽名为充电,但实际功能为电力控制装置,故应考虑85371090,参考预裁定R-2-3100-2023-005。
02:直流充电桩
直流充电桩可实现整流功能将电网的交流电转换为动力电池可接受的直流电,通过快充口给动力电池充电,其功能符合《品目注释》85.04项下关于“整流器”的商品描述,因此,直流充电桩应归入税号8504.4099,参考预裁定R-2-3100-2023-0058。
03:车载充电机
车载充电机(OBC)作为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再给动力电池充电,具备电脑转换功能,也应考虑归入税号8504.4099,参考预裁定R-2-3300-2023-0005。
02、电子产品充/供电装置
01:笔记本电脑用电源适配器
笔记本电脑用电源适配器,用于给笔记本电脑供电,本身带有稳压回路,可以自动调节并实现稳定的电压输出。该物品符合子目注释“稳压电源”的描述,并专用于8471所列产品,考虑归入税号8504.4013。
02:电源适配器
电源适配器,该物品为电源适配器,输出功率为30W,精度为5%,由变压器、整流电路(含整流桥)、滤波电路、稳压电路(含PWM控制器)等构成,用于将交流电转化为直流电,给手机、笔记本计算机、平板计算机等产品提供稳定电压用。使用时,一端连接220V的电源插座,另一端通过电源线(另购)连接产品,给产品供电。通过变压器改变输入电压大小,通过稳压电路稳定交流电压,交流电通过整流电路转换成直流电压,再通过滤波电路过滤掉整流电压中的交流成份后输出平滑的直流电压。在整个过程中,将交流电转变为稳定的直流电,给手机等产品提供稳定电压。该商品通用于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符合税则税目85.04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504.4014,参考预裁定R-2-4600-2023-0018。
注:对于支持USB Type-C充电的笔记本电脑,需要适配器支持PD协议才能实现充电功能,而目前大部分的充电器并不支持这个协议,所以常规充电器是无法给笔记本充电的。属于非专用于8471所列产品用的电源适配器,若是稳压电源,不可归入8504.4013。
03:充电器
充电器,结构: 由两脚输入插头、塑胶外壳、空白电路板、桥式整流器、电感、电解电容、开关控制芯片、变压器、协议芯片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工作原理:较宽范围的交流电压经输入插头输入后,通过桥式整流器整流,再经过电感、电解电容滤波形成高压DC,通过开关芯片去调节变压器的转换,将高压电调整成充电设备所需的安全低压DC电;功能:将较宽范围的交流电压转换为稳定的直流电压输出,主要用于手机充电。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8504.4099,预裁定R-2-4700-2022-0025。
注:同样是充电,但8504.401需满足子目注释8504.4014关于“稳压电源”的描述,指通过检测输出端电压值,将检测的电压值反馈到控制电路,控制电路通过调节输入端的电压值,来改变输出端的电压值,以实现输出电压稳定。其属于一种恒压充电模式,工作时输出的电压是固定的,负载电流取决于负载。这种充电方式对蓄电池寿命造成很大影响,且容易使蓄电池极板弯曲,造成电池报废。故此类产品一般不直接用于充电,且能在电池被取下时给电子设备进行供电,若确实需要对电池进行充电,一般会在电子设备内部加装电源管理IC,起到过压/过流等功能,从而实现给电子设备自带电池充电的目的,例如笔记本电脑用电源适配器。
而另一种是通过恒流充电,工作时以恒定的电流给负载充电,同样可以达到稳定的充电效果,但非通过稳压。此类产品,依然属于变流器的一种,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考虑归入8504.409。
若一款充电器既可恒压充电,又可恒流充电,且两种充电方式不分主次,那么依据归类总规则三(三),依然会考虑归入8504.409。
04:无线充电发射板
无线充电发射板,该商品由PCB板,电磁线圈,电子组件,LED,接头等组成,通电后电磁线圈(初级线圈)能产生电磁场。其与手机贴片配套使用,手机贴片中的接收线圈(次级线圈)接收无线充电发射板产生的电磁场,并将磁能转化为电能。该商品的功能是通电产生电磁场,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按未列名的独立功能电气设备归入8543.7099,归类决定D-1-0000-2016-0003。
05:耳机充电盒
耳机充电盒,该”耳机充电盒”主要由锂离子蓄电池、集成电路、连接器、晶体管等电子元件和塑胶外壳等构成,功率2.5W,内置可充电的锂离子电池,通过连接触点可给耳机充电,不充电时可放置耳机。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8507.6000,预裁定R-2-5700-2021-0021。
注:以上图片皆非归类决定/预裁定的官方图片,来源网络仅供学习参考。
不同原理/不同产品所用,虽都可能叫充电器,但其税号将会有所不同,有可能归入品目8537/8504/8543/8507等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上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欢迎一起讨论。
审核:李元博
编辑:吴小明
参考资料:
1.202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2.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3.海关发布的相关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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