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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粮贸仲裁裁决(作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乌克兰的承认与执行

乌克兰是我国进口粮油类农产品的重要来源地,从相关的国际贸易仲裁情况看,包括乌克兰在内的黑海地区的违约情况,较为常见,相关仲裁机构的业务统计证实了这一点。

黑海地区之所以常见违约,原因较多,国际贸易经常存在对背交易链,如果交易链较长,则链上的任何一节如果发生问题,都可能导致其下游的违约。此外,行情的跌宕,商人的信用,都可能导致违约。

国际商业合同的违约经常会通过仲裁解决,乌克兰农产品贸易的争议仲裁,因其适用的格式合同的关系,较多体现为伦敦行业仲裁。多年来,相关仲裁机构发展了一套仲裁裁决的主动执行机制(A regime of voluntary performance),但在很多情况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然重要。特别是,如果乌克兰当事人(这种情况下通常是作为Respondents),自始至终不参与仲裁程序(Fails to take part in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或者,想方设法干扰或拖延(Disrupt or delay)仲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那么,仲裁裁决的承认(Recognition)大概是难以避免的问题。

乌克兰是纽约公约签字国,纽约公约的基本原则得到该国民诉法的承认与贯彻。

使用”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概念来作为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在各国也许是常见的,但乌克兰法院通常并不倾向采用这一理由。

乌克兰法院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是:

(1)仲裁程序不当(procedural irregularities within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可能主要涉及仲裁程序中的通知及其确认(Notification and proper confirmation)等问题;

(2)仲裁协议本身,比如,是否存在一份传统的经双方签字的仲裁协议等(A classical written form signed by both parties.)。近年来,经过磨合,该问题似乎不明显,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贸易的伦敦裁决方面。

获得有利裁决的外国Claimants应注意什么?

(1)尽可能查明乌克兰Respondents的相关信息,如公司注册信息等,以便能通过Registered post,或International courier service等适当方式,将相关通知送达乌克兰Respondents的所有已知的收件地址;

(2)如果乌克兰Respondents在乌克兰启动平行司法程序(parallel proceedings),应在其开始阶段,即提出管辖权异议(Jurisdiction obj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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