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情报交换回函证明购货方虚假,属提供虚假单证备案行为
纳税人识别号 91652701MA784CC16C 纳税人名称 博州HL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州税稽 罚 〔2023〕 20 号 案件名称 博州HL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虚假备案单证
你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6月23日,出口发光二级光2812520美元,折合人民币20001590.76元,于2020年9月一并申报退税款2600206.84元。
其中2019年7月31日、8月1日、8月7日出口报关单号940320190039500847XXX、940820190089535956XXX、940820190089537258XXX对应的买方“香港高迎国际有限公司”,涉及出口销售额241920美元。
经国际情报交换回函显示:
(1)高迎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股东兼董事为洪XX,其住址位于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龙西村九一路XXX号。2022年2月25日你公司因撤销注册而解散。
(2)高迎公司的注册地址:香港湾仔道165-171号幸运中心大楼15楼XXXX室为其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世侨商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地址。
(3)高迎公司提交的2020/21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副本显示其在你课税年度尚未开业。
(4)高迎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提交的要求发出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的表格副本中,董事洪XX声明高迎公司从未营业。
(5)没有资料显示高迎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成立日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任何雇员。
根据以上国际情报交换情况说明:
一是你公司2019年6月8日与高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不真实;
二是你公司2019年7月31日-8月7日出口的货物,实际购货方非高迎公司。
你公司出口货物提供的销售合同虚假,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行为。
(二)内销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4月29日向中山市X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五XX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尼XX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雷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通X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雷XX灯饰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涉及金额1578902.66元,税额205257.34元,价税合计1784160元。
经对你公司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洪XX、蔡XX个人银行卡账户进行检查,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博州税稽协〔2022〕2号)、核对安能物流快递单(单号300419718XX3、30041971XX10、3004197180XX、3004197180XX.
处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结果 1.对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2.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