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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定累积规则应用实例分析

常州某胶鞋生产企业生产一批橡胶防护鞋(HS:640110)出口至日本,企业前来咨询我会该批产品是否可以申领RCEP优惠原产地证书。

案例分析

1、查询产品的关税减让情况
我们首先应查询橡胶防护鞋的税号(HS:640110)是否落入日本关税减让表中。可以利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通过查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的日本关税承诺表,获悉该产品的基准税率为6.7%,享受逐年减让关税优惠政策,直至第20年降为零关税,目前的税率为5.7%。

2、是否符合RCEP原产地规则
橡胶防护鞋的产品明细单如下图所示:
从清单中了解到大部分原材料来自泰国、越南和德国,由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国产原材料,则必须符合其在RCEP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判定标准“CTH or RVC40”,即品目改变或者区域价值成分40%。
应目的国客户要求,该批产品需选用RVC40标准,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使用累积规则,橡胶、人造革和海绵均属于非原产材料,计算得出RVC为32%,不符合原产地规则;而根据RCEP累积规则,除了德国的海绵外,原产于缔约方泰国的原材料“橡胶”和越南的原材料“人造革”均可视为原产材料,最终RVC超过了40%,具备RCEP原产资格。
3、结论
综上所述,使用RCEP累积规则,出口产品橡胶防护鞋(HS:640110)满足RCEP原产资格,且享受关税减让优惠政策,企业可以申领RCEP优惠原产地证书。

在我国已生效的双边自贸协定中,累积规则的适用仅限于协定双方。但在缔约方更多的RCEP中,区域内15个成员国的生产原料均可累积,实现了累积范围更广、效应更明显的作用。企业可以借助RCEP累积规则,在RCEP缔约方内拓展产品原料和零部件的采购渠道,优先选择缔约方的原料和零部件,提升采购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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