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品贸易业务-案例简析:FOB卖家拒绝交货,买家除了差价损失,能否索赔空舱费?兼谈对国际商事仲裁性质的认识
一位地中海某国的买家,按FOB条件,从尼日利亚采购了两个合同各1000吨棕榈油(共2000吨)。
原约定付款条件是CAD 98%+Final 2%,但,签约后,尼日利亚卖家要求改为LC付款,理由是,他感觉在以前的几个合同中,买家付款不太痛快,这令卖家不爽,所以,想起来要改为LC付款。
买家不好通融,他不同意改LC付款,同时,买家发出了Documentary instructions,同时,买家做了Vessel nomination,船舶按期到港,发出了NOR,但,卖家就是不装船。
一共2000吨货,买家也不想原船回空,那就设法补货止损吧,于是,买家另行在装港补进1000吨,另外1000吨没着落,然后,这船驶往地中海卸港。
这事肯定是要仲裁一下了。
卖家也讲理,他承认合同存在,也承认自己没装船,但,他认为他不交货情有可原,他不理解,为什么他提出将付款方式从CAD改为LC,而买家居然不同意呢?
仲裁员们笑了,这卖家太可爱了,看来,他一直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合同已经签了,就得按合同办事,如果要改合同,那得双方同意。他提出修改合同,买家有权不同意,换言之,买家为什么必须同意呢?
买家在Submission中提了一句,他说这卖家啥道理都懂,他就是装傻,真正的原因是,合同签订后,行情暴涨,然后卖家就不想(或者没法)交货了。
一共2000吨,已经补进的1000吨按补进价格计算差价,没补进的1000吨稍微复杂点,按目的港CIF报价,减5.5%进口关税,减从尼日利亚到目的港海运费,减原约定单价,计算得出。
从尼日利亚返回的货船,空了1000吨仓位,产生Deadfreight,这能赔么?反正买方是提出了这个仲裁请求。
按常规,大宗粮农商品的违约索赔,限于行情差价或补进差价,这个不管是代表性的GAFTA或者FOSFA合同,都是这么规定的,长期以来也形成了行业惯例。针对差价索赔以外的仲裁请求,如何看待呢?
在GAFTA/FOSFA的格式合同中,考虑到了这一点,毕竟,贸易实践所产生的情况(比如各种违约损失)和表现千差万别,索赔原则上仅限于差价索赔,但,不应局限于差价索赔,至于具体个案情况,仲裁庭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To exercise discretion),总之,要做到公平合理。
空舱1000公吨,每吨运费51.30美元,买家索赔Deadfreight共计51300美元。这买家也挺厚道,他在这个基础上又减去了6250美元,这是他从另行补进的1000吨中所赚取的利润,既然他有这个态度,仲裁庭自然乐于支持鼓励。商业仲裁么,最好就是这样,双方互谅互让,一团和气,有问题解决问题,以后还要正常做国际贸易,实现共同富裕。
顺便提及,有经验的商事仲裁员(Commercial arbitrators)在仲裁实践中,无不重视营造和谐氛围,协助双方共同趋利避害。国际商事仲裁员最好本身就是商事领域的老手(An old hand),他既能看得懂律师先生们准备的诉状和证据,同时,也能深切理解争议双方的心理活动,而且,还有一颗善意、公正和热情的心。
笔者以为,某种意义上,商事仲裁首先是一种商业活动,而且是一项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高级商业活动,意在从行业层面促进商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商业仲裁活动,一方面解决了日常的企业间经营矛盾,另一方面,利于从无数的企业个案总结行业发展的实践经验,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并普及行业发展的实践规律,以此推动国内外贸易的繁荣与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