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类化工危险品出口海运报关操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烧或者爆炸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说明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后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3类危险品作为特殊货物在拖车运输,港口装卸,船舶订舱,海事申报,办理港监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在危险品报关方面也需具有特定的要求,很多都需要提供报检底账数据,这也是容易忽视的。危险品海运订舱递交的文件资料也是非常严谨的,MSDS和危包证等都必须匹配,切勿瞒报。
TIPS: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等信息,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出港口。危险货物通常来说,分为5种,分别是包装危险货物、B组固体散装货物、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散装液化气体。
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有污染危害性等,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货物。
判断危险货物小提醒:
除了列明的危险货物,《国际危规》中还有大量的未另列明或通用的危险货物条目,一种货物在《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查询不到,不能武断的认为其不属于危险货物,因其可能会被划至未另列明的条目或通用条目,比如:“指甲油”,虽然没有在《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但是大部分“指甲油”货物都会被划归为UN1993,正式运输名称为易燃液体,未另列明的。
所以仅凭货物品名不能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货物,托运人在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时,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国际危规中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所需信息的规定:
1、对危险货物的说明
.1联合国编号,前面冠以英文字母UN;
.2正确运输名称,包括括号内适用的技术名称;
.3货物主要危险类别或划入的小类,包括第1类的配装类字母。“类别或“小类”字样可以放在主或副危险性类别或分类号前;
.4副危险类别或分类号应与适用的副危险性标志一致,并放在主危险性类别或分类后面的括号内。“类别”或“小类”字样可以放在副危险性类别或分类号前;
.5如对危险货物包装类别有划定时可在前面冠以英文母“PG”(如:“PGⅡ”)。
2、对危险货物的说明顺序
除本规则规定外,对危险货物的说明须按照以上要求的顺序排列不得混置。除非本规则允许或要求,否则,附加信息应附加在危险货物说明之后。
3、危险货物描述中对正确运输名称补充说明的信息
.1对“未另列明的”和其它类属条目技术名称的描述:危险货物一览表第6栏标注特殊规定274或318的正确运输名称,需用技术和化学组份名称来作补充说明:
.2未清洁空包装、散装容器和罐柜:对含有危险货物(除第7类外)残余物的空盛装工具(包括包装、中型散装容器、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公路罐车和铁路罐车),须将“EMPTY UNCLEANED”或”RESIDUE
LAST CONTAINED”字样,置于上述指定的危险货物描述之前或之后:
.3废弃物:如果是运输待处理或待加工处理的废弃危险货物除放射性废弃物外),则在正确运输名称前须写明“WASTE”字样,除非已包括在正确运输名称内;
.4加温物质:如果以液态在温度等于或高于100C情况下或以固态在温度等于或高于240℃下运输或交付运输物质的正确运输名称不能表达加温条件(例如:使用MOLTEN或’ELEVATED TEMPERATURE”
作为运输名称的一部分),须紧接正确运输名称之前加上“热”(HOT)一词;
.5海洋污染物:如果运输的货物是海洋污染物,该货物须标明“海洋污染物,并且对于通用条目或“未另列明的”条目(N.O.S),正确运输名称须用认可的海洋污染物化学名称予以补充。“海洋污染物”术语可用“环境有害”进行补充;
.6闪点:如果要运输的液体危险货物的主要或次要危险性类别为3类,且闪点为60℃或以下(以℃闭杯(c.c.)为单位),则须标明其最低闪点。由于杂质的存在,闪点可能低于或高于“危险货物清单”中列出的该物质的参照温度。
.7损坏/有缺陷的锂电池或电池组以及供处置或回收的锂电池或电池组:当根据特殊规定376或特殊规定377提供运输锂电池或电池组时,须酌情注明“损坏/有缺陷的”(DAMAGED/DEFECTIVE)、“供处置的锂电池组”(LITHIUM BATTERIES FOR DISPOSAL)或“供回收的锂电池组”(LITHIUM BATTERIES FOR RECYC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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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危险品的概念
3类危险品属于易燃液体,在国际海运中3类危险品运输最重要的三个指标就是闪点、沸点以及爆炸极限。
1.闪点:即在规定条件下,可燃性液体加热到它的蒸气和空气组成的混合气体与火焰接触时,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闪点是表示易燃液体燃爆危险性的一个重要指标,闪点越低,燃爆危险性越大。按照闪点大小可分为三类:
1).低闪点液体 指闭杯试验闪点<-18℃的液体
2).中闪点液体 指-18℃≤闭杯试验闪点<23℃的液体
3).高闪点液体 指23℃≤闭杯试验闪点≤61℃的液体
2.沸点
3.爆炸极限:当可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这个能够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做爆炸极限。
4.包装形式:一般有塑料桶,钢桶,IBC桶,纸箱,TANK罐等包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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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危险品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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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UN1263,3类,闭口钢桶包装,危包证申报形式
异丁酸,UN2529,3类+8类,IBC桶包装,船级社申报形式
洗手液,UN1170,3类,纸箱包装,限量申报形式
大蒜油,UN1993,3类,塑料桶包装,危包证或者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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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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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公司申请表格(即: DG FROM);
2、海运托书;
3、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4、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5、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
出口海事申报
危险品海运出口中海事申报环节尤为重要,需要我们提前准备好装柜图片以及申报单证,如实申报,海事放行后,危险品货物才能及时上船离港。如偶遇海事查验,只要单证符合,不用提心,积极配合海事局人员进行查验,即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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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申报流程
当危险品货物完全按照危险品安全运输要求装完后,司机驾驶危险品车辆进行过磅,回报集装箱货物装载数量、过磅后货物毛重、危险品货物装载过程图片给到操作员,操作员就会联系海事申报员,进行危险品海事申报。海事局危险品货申报必须船到港前24小时需进行危险品申报,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向海事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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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申报需要提供文件
1,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即:危包证);
3,产品说明:中英文对照;
4,安全适运申报单;
5,船舶载运危险品货物申报单;
6,出口报关单以及装箱单(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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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海事申报注意事项:
1,是否在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进港或装货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2,《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内容填写完整 、规范。
3,货物为易流态化物质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货物适运水分极限证书和水分含量证明。货物适运水分极限采样和试验应在装货前6个月内进行,水分含量采样和试验应在装货前7天内进行。进行采样、试验并出具证书和证明的机构,应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4,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中列明的固体散装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货物安全适运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如为外贸运输的,还应报前货物通过三方评估的证明。
3类危险品海运出口报关
危险品海运出口报关工作,是需要提前核对相关报关资料的,确认文件原则是单单相符,数量和单位都保持一致,方便海关予以危险品报关放行,如偶遇海关查验,只要单证符合,不用担心,积极配合海关查验通过即可。在危险品货物装柜前,出口单位应将相关报关单证提供给危险品出口代理进行三审环节,业务员、单证操作员、报关员都会认真核对出口单位所提供的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等内容、编码、数据等信息是否一致,并对申报要素进行整理,提前做好报关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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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要提供出口报关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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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
2、发票;
3、装箱单;
4、报关单;
5、报关委托书
6、货物的情况说明书(出货人需书面介绍此货的用途,各种申报要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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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货物出口海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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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2,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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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危险品海运提单核对流程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契约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危险品海运发货人需要在装柜后及时提供准确的提单资料给到船公司,船公司核准后出提单给到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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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海运提单提交前注意事项
1,从2018年6月1日开,由于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舱单信息的调整,在海运提单提交前,危险品货代必须提前与发货人进行核对海运提单上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的基本信息,其中包括公司名称、地址、危险品紧急联系人、电话、营业执照代码等信息,以及危险品货物描述、分类、等级等基本信息。
2,如果危险品货代不提前要求危险品货物发货人与收货人进行这类信息资料的核对,不仅仅在危险品货物出口报关时出现无法报关的情况,在提单上也不能完全录入相关信息,导致船公司拒绝提单补料或拖延了提交海运提单补料时间。
3,出口单位收到危险品出口代理提供的危险品出口海运提单补料后,要认真核对,如果发现提单上收发货人信息与订舱时不同,要及时与订舱出口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一般危险品货物在订舱后,收发货人的基本资料是不允许进行更改的,否则有罚金产生。一般在海运提单补料提交给船公司大概1-2天内,船公司会提供给海运提单COPY件给到危险品货代,最终出口单位确认海运提单内容后,船公司进行确认,是否出正本提单或电放提单,在船公司收到危险品海运费及附加费后,船公司会给到正本提单或电放提单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