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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培训班|无代价抵偿货物方式出口业务,财税如何处理?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进出口企业由于货物质量的原因均会发生退换货的情况,我国海关为此专门设置了相关的监管方式“无代价抵偿货物”,它是指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各类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如果外贸企业发生了无代价抵偿货物业务,与其相关的涉税业务如何办理?会计事项如何处理?本文以经营虫草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为例进行详细解答。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主要经营虫草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2020年11月,因出口日本的一批虫草被客户检验为次品,对方提出要退换产品。后经我公司核实无误,决定对原次品虫草从日本收回并重新发货。但在次品退回报关进口时,海关要求以无代价抵偿货物方式进口,并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方能办理相关进、出口报关手续。我公司初次发生此类事情,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过出口退税。

什么是无代价抵偿货物?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及提供什么资料?

问题解答: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情况,应当是因出口货物质量问题需要退运,并以符合质量要求的同等数量货物替换出口至日本的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在办理原出口虫草退运手续后,以无代价抵偿货物方式将替代货物报关出口到日本,在该出口方式下,不征收出口关税。

什么是无代价抵偿货物?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进出口企业由于货物质量的原因均会发生退换货的情况,我国海关为此专门设置了相关的监管方式“无代价抵偿货物”,其适用代码为“3100”。它是指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各类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主要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即从国外进口的货物因质量等问题退回后,再重新更换进口的货物;另一类是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即出口至国外的货物因质量等问题被退回后,再重新更换出口的货物。

根据问题描述可知,该公司此情况属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但在此基础上,还需注意与无代价抵偿货物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即与无代价抵偿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也就是说,对于原进口货物因质量等问题从国内被退回时,出口所用的监管方式代码;对于原出口货物因质量等问题从国外被退回时,进口所用的监管方式代码。它们与无代价抵偿货物两类情形的监管方式代码正好相对应。

由于该公司未办理过原次品虫草的出口退税,只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交由报关进口原次品的海关,其被更换的原出口次品虫草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如何进行申报,以及提供哪些资料?

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业务为例进行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对此,要注意该笔产品必须属于3年内未逾期的业务,才可以按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同时,应准备以下资料: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的备注栏应备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

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在以上资料中,不需提供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只需要提供其他有关资料向原报关出口海关办理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手续即可。当然如果海关需要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虫草品质问题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也应当及时提供。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如何出具,提供哪些资料?会计事项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原出口货物的退运进口手续。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电子信息);

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如果该公司是委托出口的虫草,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其会计处理应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更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及附表,调减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及“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具体分录如下:

冲减退运收入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冲减业务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本文根据《财务与会计》2021年第10期中的《若干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中的部分内容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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