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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货物进行稽查有期限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五条,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关对减免税货物进行稽查的期限为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届满后的三年内,但在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后企业可以自由出售减免税货物。并不受海关稽查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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