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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流转业务不再按转关手续办理

为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和效率提升、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监管,2018年9月14日起,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流转业务不再按转关手续办理。
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公告〔2017〕48 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公告〔2018〕52号)
那9月14日以后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怎么流转?
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设立保税底账后,通过特殊区域管理系统和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间、以及保税监管场所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业务。
企业可以自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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