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出口货物查验中享有的权利
(一)具有查验地点申请权(监管区内、外)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查验。经收货人申请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也可以在经海关批准的货物存放地查验。展览品可以在展出地查验。
1、海关监管区内查验将产生开箱费、掏箱费、查验设备费、二次包装费、吊机费、叉车费,人工费等。
2、区外查验可以利用本单位的人工和相关机械协助海关查验,同时也不会产生二次包装的问题。当然,海关对于一般货物是不会同意到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但是对于超大、笨重、危险品、精密仪器仪表、先进设备、大型艺术品、大型玻璃制品、大型石膏制品等,收货人完全有理由向海关提出异地验货的要求。
(二)具有拒签《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权
查验货物后,如果就货物情况、违规甚至走私行为手法认定与海关关员发生争议时,进出口企业具有拒签《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的权利。该《查验记录单》在海关关员注明情况后,由见证人签字确认,否则将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