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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中:视同收汇情况详解

出口收汇是外贸出口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结算方式,指企业收到国外客户付款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构规定,将收到的外汇转入其账户,以外汇形式收取款项的过程。
🌟收汇期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截止之日前收汇。
然而,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不能实际收汇,那么就有这么一个概念,即“视同收汇”:
视同收汇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出口货物未实际收到外汇,税务机关仍视同企业已收汇,允许其办理出口退税。
🌟也就是企业虽然没有收汇,但未收汇的原因是符合文件规定,视同企业已经收汇,正常给企业办理退税。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2️⃣在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页面点击【视同收汇原因】,再选择【视同收汇举证材料种类】,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
视同收汇几大原因及相关的证明资料清单如下:
1、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原因,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出口商品质量的原因,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原因,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原因,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原因,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原因,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溢短装的原因,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原因,提供出口合同。
9、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原因,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
🌟注意事项: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于未收齐外汇但是符合9号公告附件1所列的10种视同收汇情形的仍可享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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