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在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场情况下查验是否合理?发生损坏怎么办?
货物查验是大家很关注的事,那么海关是如何查验的呢?人工查验和机验有什么区别?海关在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查验是否合理?企业发现进出口货物有损坏该如何维权?
海关查验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
机检查验: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的实际状况进行验核。集装箱过机后经海关关员审核机检图像正常的,集装箱不再需要开柜卸货——查验效率大大提升,也降低了因人工开箱对货物造成损坏的可能性。
不过,并不是每个现场都有机检设备,而对于需查看货物外形、标志等,则要通过人工查验进行。机检查验:主要包括对货物及盛装货物的集装箱等容器的外形查验、开箱查验,以及对运输工具的外观检查、登临检查等。
企业不在场海关是否可以进行查验?
问:我公司有一批进口货物,海关在我司工作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箱查验,请问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至于何为“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应注意,即使海关径行开验,也是需要有相关见证人员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的。在此提醒: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通知查验后,应按时到场配合海关开展查验工作。
企业发现货物查验后损坏后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对海关在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如何依法申请赔偿有详细的规定。但是,请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者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3.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 ;
4.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
6.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
因此,再次提醒:发现进出口货物受损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先核实货物是在哪个环节、谁的责任造成了损坏或丢失,再依照责任归属依法追讨损失。如果依法应由海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相关赔偿程序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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