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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贸易案例导师评析:DDP交易中的交单

有一家亚洲公司,对欧洲出口大宗商品。买卖双方进行了合同谈判。
双方原本谈的是CIF,后来买方发现在欧洲港口清关有问题,而卖方说他可以搞定清关,于是,双方将交易条件改为DDP xx European Port.(顺便提及,这是一笔DDP纯海运业务,虽然根据国际商会Incoterms 2010/2020,DDP主要用于多式联运的场合,比如当前对欧美出口的电商小包交易,但DDP在买方不便清关的纯海运业务中,也同样适用,如本案例。)
双方谈妥了主要交易条件,约定适用伦敦FOSFA某格式合同,并约定适用英国法。有关DDP的定义,约定适用国际商会Incoterms 2010(笔者注:Incoterms最新版本是2020,但只要双方同意,用2010版本也没问题,如本案例)。
双方还特别约定: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大宗商品交易,CISG被排除适用倒也常见,一方面,国际大宗现货交易有其惯例和传统,变更不易,另一方面,CISG存在一些先天局限,应付国际贸易普通交易还马马虎虎,应付复杂交易和久已形成传统的交易领域,就经常力不从心。CISG是联合国贸法会的成果,是几十年前试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产物,联合国办事的特点之一是回避矛盾和稀泥,CISG的出台大致也体现了这一特点,总之是先天不足,将就堪用。
双方将CIF改为DDP,这好办,把Price条款改改就行了。但有个问题,也许是双方都没注意或都缺乏经验,毕竟,合同中的不同条款是一个整体,经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你把A条款给改了,说不定B条款C条款D条款也得跟着改,如果业务不熟,对合同一知半解,就容易顾此失彼,造成隐患。
究竟是什么问题呢?原来,本来约定是CIF,买方负责进口清关,因此,在Documents条款中,规定了一个普惠制产地证FORM A,这很好理解。但现在,CIF改成了DDP,这进口清关成了卖方的合同义务,那还需要向买方提交FORM A吗?反正是,双方都没注意,也就没改。
约定的付款条件是CAD提单日后20天,通过银行交单。船快到港了,卖方也交单了,别的单据都没问题,就是这个FORM A,卖方没办,因此也没交。卖方没办FORM A,那进口清关交税不就吃亏了吗?卖方倒也不至于如此糊涂,具体背景不提了。
虽然没交普惠制产地证FORM A,但卖方弄了个普通产地证,交给买方。然后让买方付款。买方拒付,理由是,卖方交单不符,缺了FORM A。恰逢行情下跌,买方也不太想要货,这算是找到个理由。
卖方觉得买方不通情理,FORM A是进口通关要用,DDP业务,根据Incoterms,进口通关的责任和风险都在卖方身上,缺了份FORM A,这对买方没有影响,买方为何纠缠?莫非是行情下跌,想借故抽身?或有意敲竹杠?不地道!也怪当初改交易条件时疏忽,忘了在单据条款中删掉FORM A了。
合同就是合同,既然约定卖方要交FORM A,买方就咬住不放。与此同时,船到目的港好几天了,每天不少费用。买方不付钱,那这货卸不卸?卖方也纠结。于是,卖方赶紧补办了一份FORM A,派人专送买方公司。
上门送单的是个小伙子,对方接待的是个小姑娘。小伙子让小姑娘转交FORM A,小姑娘看了看FORM A,说看不懂,不认识这是啥文件,今天主管不在,也没交代,因此这文件不能收,你拿回去吧。小伙子跟小姑娘吵了一架,铩羽而归,隔天再送,再败。
卖方感觉不对,赶紧让船离港,并及时转售货物,还好,这批货物按CIF条件转卖成功,每吨赔了200美元。
卖方如何咽的下这口气?于是启动FOSFA仲裁。双方各执一词。买方就一句话,你卖方交单不符约定,约定要普惠制产地证FORM A,你交了吗?没有吧!既如此,我买方拒付对不对?
仲裁员裁定:买方败。
理由呢?仲裁员认为:从实际情况看,卖方第一次通过银行交单,确实是少了份FORM A,属于交单不合格,买方拒付有理。但后来卖方补办FORM A,两次派人上门交单,可买方借故拒收,过程说起来也有点离奇。严格定性,这属于买方Refuse to take up and pay for the documents,因此,违约的是买方。卖方合理转售,下跌行情每吨赔200,这损失买方得负责。
故事讲完了。相关的经验教训,也都在上面的文字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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