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经营风险防范与合规:出海投融资之ESG(环境社会治理)达标
国际层面,2004 年联合国在《在乎者即赢家》(Who Cares Wins)的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 ESG 概念,即以环境与劳动者权益为核心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2006 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GC)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可持续金融倡议(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Finance Initiative,即 UNEPFI)中共同提出 ESG 应作为重要的投资决策系统考量因素。随着 ESG 概念在投资相对领先的欧美各国得到实际应用,现阶段 ESG 概念的三个方面形成了全面、系统的信息披露标准和绩效评估方法,成为一套完整的 ESG 理念体系。此后,国际组织、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机构逐步通过国际公约及法律法规将 ESG 作为受法律约束的企业评价标准。
9.1.1 中国
2020 年 9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增加了第十六条“履行社会责任披露情况”,对“是否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是否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履行情况,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是否主动披露公司积极参与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方针等事项的信息”三个方面进行重点关注。2020 年 9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明确要求科创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所在行业、业务特点、治理结构等,披露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方面等信息。2021 年 2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明确将“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作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之一。
2021 年 3 月 1 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规定投资特定项目时开展绿色投资评估是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内的金融服务企业的强制性义务,评估的范围包括投资项目主体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项目主体风险管控能力、项目环境效益,且金融机构亦应当将绿色投资评估内容纳入投资后管理。
2022 年 5 月 27 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印发了《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要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探索建立健全 ESG 体系,包括“立足国有企业实际,积极参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 ESG 信息披露规则、ESG 绩效评级和 ESG 投资指引”,“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 ESG 专项报告,力争到 2023 年实现相关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2022 年 11 月 26 日,《企业 ESG 报告编制指南》正式发布,该标准与《ESG 信息披露指南》《企业 ESG 评价体系》共同构成支撑中国企业ESG 发展的系列团体标准。2023 年 3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发布了《上市公司 ESG 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该指引要求所有在中国上市的公司披露其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相关的信息,包 括碳排放数据、环保措施、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结构等。2023 年 6 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发布了《银行和保险机构 ESG 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将 ESG 因素纳入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中,以促进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2024 年 1 月 1 日,新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和部分特定行业的企业必须披露环境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数据、环保 设施运行情况等。2024 年 5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进一步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强化对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和治理实践 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在董事会多样性、反腐败政策和股东权益保护方面。
整体而言,我国目前对于 ESG 体系并未制定体系性的立法,而是主要集中于对公众公司的要求。但在可持续发展标准的要求之下,今后企业对于 ESG 体系的建设势在必行。
9.1.2 欧盟
2014 年 10 月,欧盟颁布了《非财务报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简称“指令”),首次系统地将 ESG 三要素列入法规条例的法律文件。该指令规定大型企业(员工人数超过 500 人)对外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要覆盖 ESG 议题,但对 ESG 三项议题的强制程度有所不同:指令对环境议题明确了需强制披露的内容,而对社会和公司治理议题仅提供了参考性披露范围。
2021 年 3 月起,《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在欧盟全境生效, 在提高金融市场产品的可持续发展披露透明度的同时,打击“洗绿”行 为(即企业采取虚假、夸大或误导等方式,披露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所 尽义务或贡献)。2022 年 11 月 28 日,欧洲理事会通过并签署了《企业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就 ESG 信息披露的适用主体、披露标准、实践评价等相关事项确定详细规则。2023 年 6 月 29 日,欧盟零毁林法 案(简称 EUDR)生效,并已转换成为欧盟 27 个成员国的法规。过渡期为 18 个月,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正式实施。实施日起销往欧盟境内的相关林产品和农产品需提供一系列证据来证明无毁林。虽然法律责任主体是欧盟境内的运营商,但中国企业作为欧盟运营商的供应商,也需要配合提供这部分无毁林的证据。2024 年 4 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气候相关财务披 露指引 》(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 Guidelines),要求所有在欧盟运营的公司按照《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 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披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
2024 年 5 月 24 日,欧盟理事会批准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 查 指 令 》 (The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该指令将要求欧盟公司和在欧盟运营的公司实施更严格的尽职调查。该指令要求企业及其上下游合作伙伴(包括供应、生产、分销、运输、存储等)预防、终止或减轻对人权和环境的负面影响,将尽职调查程序纳入企业制度,对尽职调查过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跟踪和公开披露。该指令与此前生效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紧密结合,核心要素是“识别、结束、预防、减轻和说明公司自身运营、子公司和价值链中的负面人权和环境影响”,该指令将广泛涵盖:将尽职调查纳入政策和管理系统、识别风险并进行风险管理、申诉机制、监督尽职调查措施的有效性、尽职调查工作和目标的年度报告。该指令将逐步适用于欧盟企业,以及在欧盟境内达到相同营业额门槛的非欧盟企业:从 2027 年起,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 5000 人、全球营业额超过 15 亿欧元的企业;从 2028 年起,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 3000 人、全球营业额超过 9 亿欧元的企业;从 2029 年起,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 1000 人、全球营业额超过 4.5 亿欧元的企业。非欧盟公司、母公司和在欧盟有特许经营或许可协议的公司,在欧盟达到相同的营业额门槛,也将包括在内。
(注:员工人数不适用,营业额适用)。
9.1.3 美国
2015 年 10 月,美国劳工部出台《解释公告 IB2015-01》,对 ESG 作为投资考量因素公开表示支持,鼓励投资决策中考虑 ESG 整合。同月,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参议院通过《第 185 号参议院法案》,要求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和加州教师退休基金停止对煤炭的投资,向清洁能源过渡, 以支持加州经济脱碳。2016 年,奥巴马签署行政命令,要求 100 名员工以上的公司向联邦政府披露所有员工的工资,并按性别、种族和民族分列工资,目标是通过增加透明度来鼓励雇主实行同工同酬。
2016 年 4 月,美国正式签署《巴黎协定》,这一协定是对 2020 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作出统一安排。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17 年6 月宣布美国将退出巴黎协定,并在 2020 年 11 月正式退出。2021 年 1 月 20 日,拜登就任总统首日签署行政令,宣布美国将重新加入应对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2021 年 2 月 19 日,美国正式重新加入《巴黎协定》。
在 2021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建议,要求对 ESG 关键领域进行强制披露,包括气候变化、人力资本管理、董事会多样性和网络安全 风险治理等。纳斯达克交易所率先在“董事会多元化”方面制定了披露 规则。2022 年 3 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气候披露规则》, 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气候风险管理和气候目标进展情况。这一提案旨在提高投资者对公司气候相关风险的透明度。2022 年 8 月, 美国国会通过《通胀削减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 IRA),其 中包含了大规模的清洁能源投资和气候变化应对措施。该法案为可再生 能源项目提供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并鼓励企业减少碳排放。2023 年 7 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气候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 司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气候风险管理和气候目标进展情况。2022 年10 月,加利福尼亚州实施了《加州气候问责法案》( California Climate Accountability Act),要求年收入超过 10 亿美元的公司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气候行动计划。2022 年 12 月,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发布了《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对新建和现有电厂的碳排放设定了更严格的限制,并推动能源行业向低碳化转型。2023 年 9 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新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南》,鼓励企业和地方政府发行绿色债券,并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 年 1 月,加利福尼亚州实施了《企业气候问责法案》,要求年收入超过 10 亿美元的公司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气候行动计划。2024 年 3 月,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发布了《工业部门气候行动计划》,为钢铁、化工、水泥等高碳排放行业设定了明确的减排目标和时间表。
10.1 合规要求
ESG 是环境 (Environmental) 、社会 (Social) 和公司治理 (Governance)的英文缩写,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而非 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部分受法律约束的企业评价标准。基于 ESG 评价, 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析企业披露的 ESG 绩效考核情况,评估该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及其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做的努 力。
10.1.1 ESG 体系的评价维度
目前,国际上的 ESG 理念及评价体系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方面是各国际组织和交易所制定关于 ESG 信息的披露和报告的原则及指引;第二方面是评级机构对企业 ESG 的评级;第三方面是国际主要投资机构发布的 ESG 投资指引。其中,第一方面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因此 ESG 信息的披露是企业合规的前提条件,ESG 评估提供了对企业的评价和比较方法,而 ESG 投资是基于两者的实践。
从目前主要评级公司公开的 ESG 评级信息来看,一些主要机构将评级的指标分别划入 E、S、G 三个方面,并涉及相应领域。ESG 理念及评价体系的内容包括了企业在经营中需要考虑的多层次多维度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环境方面:碳及温室气体排放、环境政策、废物污染及管理政策、能源使用和消耗,自然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政策、生物多样性、合规性、员工环境意识、绿色采购政策、节能减排措施、环境成本核算、绿色技术等。
社会方面:性别及性别平衡政策、人权政策及违反情况、社团或社区、健康安全、管理培训、劳动规范、产品责任、职业健康安全、产品质量、供应链责任管理、绿色金融、精准扶贫、公益慈善等。
治理方面:公司治理、贪污受贿政策、反不公平竞争、风险管理、税收透明、公平的劳动实践、道德行为准则、合规性、董事会独立性及多样性、组织结构、投资者关系等。
10.1.2 ESG 报告披露义务
目前,企业ESG 报告是最主流的ESG 信息披露方式。企业在制定ESG 报告时,要根据自身所属管辖地的要求,结合企业的行业特性和经营业务,明确报告的范围和方式。
10.1.3 环保合规义务
国内方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将合规重点领域大致划分为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和商业伙伴等几个方面。环境保护作为全面合规的一个专业分支,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合规领域。环保合规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合规体系建立、建设项目环保立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投入及持续有效运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与环境争议解决、环保税、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
国际方面, 2023 年 10 月 CBAM 开始进入试运行阶段。CBAM 将对我国电力、钢铁等具有较高碳排放的能源密集企业造成较大影响。一方面, 该机制将使得出口企业负担更多税费,直接增加相关企业产品出口的成 本;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重塑市场格局。相关企业应尽早加强自身碳排 放管理,持续关注欧盟碳关税政策的调整、细化和实施。
10.2 合规建议
面对境内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规定和义务,中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 ESG 合规。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最佳实践:第一,建立完善的 ESG 组织框架。公司应制定明确的 ESG 政策,明确其对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承诺。确保公司高层领导对 ESG 政策的支持和参与,将其纳入公司战略。组建专职的 ESG 管理团队,负责 ESG 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控。确保 ESG 团队与各业务部门的紧密合作,推动 ESG 目标的实现。
第二,符合国际标准和要求。遵循全球认可的 ESG 标准和框架,如联合国全球契约(UN Global Compact)、全球报告倡议(GRI)和可持 续发展目标(SDGs)。了解并遵守投资目标国的 ESG 法规和要求,确保 合规。获取 ISO 14001(环境管理)、ISO 45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等国际认证,以证明公司在环境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
第三,环境保护体系。定期进行环境审计,识别和管理环境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碳排放、水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逐步转向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投资于环保技术和创新,以提升能源效率和减少环境影响。
第四,社会责任体系。确保公平雇佣和反歧视,提供安全、健康的 工作环境。提供员工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升员工技能和工作满意度。积极参与并支持当地社区发展项目,如教育、医疗和基础设施建设。通 过企业社会责任(CSR)项目,推动社会公益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公司治理体系。确保董事会有足够的独立董事,提升公司治 理的透明度和独立性。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包括反腐败政策、风 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定期发布 ESG 报告,披露公司的 ESG 绩效 和进展。与利益相关者保持透明和开放的沟通,积极回应其关切和期望。
第六,风险管理。定期进行 ESG 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和机遇。建立 ESG 预警机制,及时应对和管理突发事件和风险。制定应急预案, 确保在环境事故、社会冲突等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
第七,持续改进。制定 ESG 关键绩效指标(KPI),定期评估和改进 公司的 ESG 表现。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评估,确保 ESG 管理体系的有效 性和持续改进。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国际论坛,与同行分享经验和最佳 实践。借助第三方专家和咨询机构的专业知识,提升公司 ESG 管理水平。
通过这些措施和最佳实践,中国企业可以在出海过程中有效应对境内外 ESG 规定和义务,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