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具体审的内容!
(1)信用证的类型(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看信用证有无“Irrevocable”(不可撤销)的字样。若没有明示是否可撤销,根据《UCP600》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若信用证出现“Revocable”(可撤销)字样,则必须修改。因为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没有付款保证,无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受益人只能接受不可撤销信用证。
(2)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的名称、地址是否正确、完整,是否与合同相符。
信用证一般涉及四个当事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受益人(出口商)、开证行、通知行。每个当事人规定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受益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货款能否按时收回。因此信用证在此方面的错误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3)信用证有效期( (Expiry date)
根据《UCP600》的规定,若信用证没注明有效期,视为无效信用证。如果来证规定的有效期最后一天适逢法定假日,该期限可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4) 最迟装运期与交单日期(Latest date of shipment and presentation period)
信用证规定了一个最晚装期,特别强调Latest date of shipment 不是loading date 也不是提单的issue date ,而是开船日期on board date ,出口商应考虑备货情,以及订舱时候有可能发生的不可控因素,如订舱的时候海运费高涨,恶劣天气-如海啸等,或者船公司的船期因故延迟或者柜子被甩柜。为保险起见,建议预留最迟装船期是货物准备好的时间额外加3周到4周时间为Latest date of shipment,若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期前发货,则应要求适当将最迟装运期和效期往后延展。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限(“Presentation period”),根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应不晚于装运日后21个日历日交单,且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三期之间一般遵循公式: 信用证有效期=最晚装运期+交单期(21天)
(5)信用证的到期地点(Expiry place)
一般不接受在国外到期的信用证,来证到期地点应为出口国国内。若信用证将议付地点表达为“in our country”(在我国)或“at our counter”(在我行柜台),则应要求进口商改成出口国或出口国某一地点。(注意:到期地点也应与41A处的银行保持一致)
(6) 信用证金额和币种
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合同一致,允许的浮动范围是否有规定
(7)汇票条款(Tenor of draft)
看信用证中汇票期限是否与合同一致。若合同规定汇票期限为“at sight”(见票即付),而信用证为“at 6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60天付款),对出口商不利,应要求改证。
(8)分批装运与转运(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
审核信用证中分批与转运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若信用证未作说明,则根据《UCP600》的规定,默认允许分批与转运。
(9)装运港与目的港(Port of loading and port of destination)
比较信用证中的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否与合同一致。一般原则:起运港尽量显示宽泛,建议ANY PORT IN CHINA(INCLUDING HONGKONG PORT) 目的港: 尽量明晰
(10)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审核信用证中品名、货号、规格、包装、合同号等是否与合同一致。对于散装货物,像粮食谷物、玉米、焦炭、矿石、金属等,在生产和收购过程中,很难将数量控制得非常准确,信用证如果有数量金额的溢短装条款,实际装运过程中可以多装一些,不超过溢短装条款的范围即可。H.S.CODE核实:信用证规定的HS是否与报关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影响产地证的出具。
(11)单据要求(Documents required)
提单上关于运费的条款是否与贸易术语相矛盾。例如:采用FOB术语,提单上应注明“Freightcollect”,采用 CFR或 CIF,提单上应注明“Freight prepaid”,否则需要改证。审核保险单中险别、保险加成是否与合同一致。如合同规定”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against F.P.A.”(卖方投保平安险),来证规定“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信用证条款严于合同条款,使卖方利益受损,应该要求买方改证。若采用FOB或 CFR贸易术语,应由买方投保,卖方议付时不必提交保单,应将信用证中保单条款删除。
(12) 47A额外条款
看有无做不到的条款,还需要看信用证单据条款中有无特殊要求,比如要求出具领事发票,商业发票必须由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等,卖方要考虑实际情况,看是否会增加额外费用,是否能办到,卖方可以不接受这种要求。
如何快速看懂信用证
信用证虽然复杂,但也不是毫无规律可循,因为信用证都是通过SWIFT电报在国际银行间传递的,所以有固定格式:编码+条款属性+内容,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信用证中关键的条款编码,快速教大家看懂信用证。
信用证的形式
条款: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实物贸易下的跟单信用证大多数为IRREVOCABLE ,即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这里显示的是REVOCABLE ,则代表可撤销信用证,两者区别在于,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可不必征求受益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同意就进行撤销或修改 ,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较高。
四关键期限
信用证开证日期
条款:31C DATE OF ISSUE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的日期
最晚装船日:
条款: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最晚装船日即货物最晚装船的日期
信用证有效期 :
条款: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交单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交单期:
条款: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单不能晚于装船日后的天数
受益人
条款:59 BENEFICIARY
受益人可以简单理解为交单完成后收款账户的所有人,这里会明确标明名称、地址及其他身份信息。
货物描述
条款: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会详细的记录货品的信息,包括品名、金额、贸易术语等,需要逐字逐句核对,避免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出具文件要求
条款:46A DOCUMENTS REQUIRED
会详细列出兑付信用证所需提供的文件,常见的包括装箱单、商业发票、海运提单、重量单、保险单、原产地证等。
附加条款
条款: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主要作为46A中规定的文件补充,例如设置一些固定限制,付款要求等。
发货港和卸货港
条款:44E 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ARTUR
发货港
条款:44F PORT OF DISCHARG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卸货港
银行费用
条款:71D CHARGES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费用的支付方是谁,具体是哪个账户。
01
双方签定合同
买卖双方在签定合同之前,应当商定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细节,并明确信用证的开立机构、开证金额、开证期限、装运港口、目的港口等内容。
注意事项:
1.申请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核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信用证的规定符合国际贸易的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后期出现纠纷。
2.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方的信誉度和资信状况,以免遭受欺诈或者信用证被拒等情况。
3.有必要签订书面合同,以备后续的维权和索赔。
02
进口方向开证行提出申请信用证
买卖双方在达成合同后,进口方需要向开证行申请信用证,提供若干押金或其他担保,包括合同、发票、提单等相关文件,同时支付开证费用。
信用证的内容应该与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品质、单价、装运期限、目的港等内容一致。
开证行审核申请文件后,决定是否开立信用证。
03
开证行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
开证行将信用证寄给出口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银行可以选择接受信用证或拒绝接受。
04
通知行将信用证转递给出口方
绝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都是通过通知行转递给出口商,这样做对出口商是有利的。最大的好处就是规避了风险,提高了安全度。
如今,信用证都是以电文的方式在银行间传递,效率非常的高。
05
出口方装货,备妥单据以提交银行
出口方审查信用证认可后,即可按规定装运时间和交货地点发货。并在装船后及时准备并提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一致的的所有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当地银行议付,以证明货物已经装运并满足信用证要求。
注意事项:
出口方需要密切关注货物的运输和保险,确保货物能够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
06
出口方银行审核单据,转交进口方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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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方银行收到单据后,需要对单据进行审核,以确认单据的真实性和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要求。
确认汇票和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后,按汇票所开金额,扣除若干利息和手续费,先垫付给出口方。
如发现问题,需要及时向出口方通报并要求更正。确认单证无误后,银行会将单证发送给进口方的银行。
07
通知进口方付款和提货
进口方的银行(开证行)经审单无误,并货物到港后,通知进口方付款。
进口方收到通知后,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以提货。进口方银行再将款项转给出口方的银行。
出口方银行收到货款后,将通知出口商提取提单并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