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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融资之难(含资金监管)

国央企,银行全力全力支持,授信额度用不完,还有余额做代开证业务。民企,资金需求量一样大但获得银行授信额度难度大,四处找钱融资。

一、巨大的利诱与融资之刚需

“钱”永远是稀缺资源。

所谓“无融资,不贸易”,大宗贸易需要撬动大量资金才能完成。

马克思曾说这样一句话:“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倍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倍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倍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倍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一般而言,如果资金周转顺利的话,大宗进口业务每年收益30%以上不是奢谈。如果进口诸如白糖、原油、铝锭、电解铜等产品,利润相当丰厚。

试想,当下环境之下,还有几个行业能有如此的高的利润?所以大宗进口是包括国企和民企在内的企业是必须进入的。据说,一些国企城投公司,也准备或正在下场做大宗进口业务,完成业绩考核。

如前所述,国企较容易拿到银行授信,而民企则较难获得国内银行融资,可是,大宗贸易资金需求量巨大,一般企业难以承受,显然,融资是必然、刚需。

有需求,就要得到满足,国内满足不了,就到国外去满足。

于是,境外代开证业务蓬勃发展。

二、不能善用国际融资工具及其规则

首先,送给所有做大宗进出口业务的朋友一句话,“陌生,就意味着风险”。也即,玩认知之外的东西,犹如在黑暗篮球场上练习投篮球,方向总是对的,大概率无法命中。

第三方融资介入大宗贸易后,买卖双方的关系就变成了三方关系,复杂度几何级提升,非普通国际贸易可比。

第三方融资必然涉及国际金融工具的使用,如,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见索即付保函等,这些是很多大宗贸易人耳熟能详的术语,也是操作大宗贸易必备技能。

国际金融工具及其规则是很多人的知识盲区,大部分人仅能站在这些国际规则之外谈规则的适用,根本谈不上善用这些规则,无法深入其中。

勿用多谈使用这些金融工具必然成本,比使用成本更重要的是对国际金融工具规则的正确理解与善用。

例如,国际金融工具规则往往要求以具体的单据作为兑用条件,因此,单据是控制风险的核心关键,但现实情况是,大宗进出口群体中,能有游刃有余地定制化单据及其内容来控制交易风险的玩家非常鲜见。

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常见到的DLC\SBLC\BP等国际金融工具仅是一个载体,内容看似简单明了,实则不然,支撑这个载体的是一套完善的国际惯例体系,而这些惯例本身灵活多变,是完全不同于我们熟悉的国内法的一套规则。

举个简单例子,实务中,很多大宗进口商被代开信用证的真实性所折磨,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很少有人真正见过真实有效的信用证,更妄谈通过报文、国际商会、开证行、银行官等方式识别信用证真假。

滑稽的是,有些人拿着在各种微信群或聊天记录中流转的信用证草稿,到处拓客或找融资。

令人遗憾的是,有些人竟然信了,付了钱,结果受了骗!

三、资金监管之博弈

3. 1交易结构

常见的大宗进口业务模式,无外乎托盘和自采两种或这两种的“变相”结构,前者托盘方介入交易,自筹资金,先从境外供应商买断货物,然后转卖给下游采购商,这种模式中含有两层买卖关系;后者自采,国内采购商自筹资金直接向境外供应商采购货物。

大宗高级别玩家比较热衷于托盘模式,因为他们有真实货源、资金雄厚、整合资源能力强,货物转手快,资金周转率高,赚的盆满钵满。

大宗低级别玩家主要采用自采模式,面临着货源不稳甚至不真实的考验,资金是另一大考验,所以需要找第三方融资,将该第三方资金方嵌入交易中,作为联合采购方或类似的安排。事实上,二者要么作为共同买方分配利润,要么形成融资合作关系。

实务中,无论高级别玩家还是低级别玩家,风险几乎是相同的,只是风险种类不同且风险的体感是不同,因为资源渠道、资金体量不同,对交易心态产生较大影响。

3.2 极强的互不信任

第三方融资,必然涉及融资费用,融资费用支付不是问题,问题是融资费用要安全地支付,何为安全地支付?支付融资费用应以资金提供方(如:开证方)完成一定条件,如:提供RWA、发出TM199\MT799\MT760\MT700报文等,否则,先支付的融资费用犹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相反,资金提供方也担心完成了约定条件,融资方不支付融资费用,那就是“白嫖”了,传到江湖上,丢不起人!

这种情况下,融资方与资金提供方,相互不信任感极强。双方就融资费用支付安排展开进攻与防守大战,多番博弈,类似于信用证或支付宝的产品或服务就产生了,它就是第三方监管资金。

有一位哲人说过:需求是一种瘾, 有需求,必然要满足!

3.3 资金监管机构及其利弊分析

大宗实务界,流传的资金监管机构,主要有三类:银行、律所、公证处。

首先抛出一个问题,不管用哪种监管方式,如果开证成功,释放监管资金面临着汇率损耗或跨境支付合法性待验证问题。另外,这种跨境支付应该落入外汇监管中经常项目大类中的服务类,问题是外管局允许这类跨境金融服务吗?此处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暂且不谈前面疑问,我们简单解析一下三种资金监管模式的利与弊,具体如下:

1) 银行是出了名的风控高手,做资金监管也一样,不愿意承担一点点风险,存银行可以,但得存入融资方与资金方任一方账户中,解付时,二者都得来签字同意才行。更令人不安的是,万一融资方与资金方任何一方涉及诉讼,账户遭遇了查封或执行,就无保障了,就防不胜防了!

2) 律师事务所,安全又可靠,可是几乎不做这类业务,为何?境内外银行均面临反洗钱审查,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银行更是如此。

另外,还有两点:

a)即便是有律师事务所做该业务,服务费也比较高,要有心理准备;

b)专业角度分析,这类业务对律师专业要求极高,需要负责律师既是国际贸易专家又是国际金融工具实务专家,不然无法判断识别开证相关的风险点,搞不好,这是要遭受行业处分的!实务中,又有几个律师团队有此能力呢?结果就是,律师几乎不做此类业务。

补充一点,据说香港又极少的律所做资金监管业务,笔者在实务中遇到有美国律师做此类业务,待验证其它国家和的地区的律所是否承接此类业务。

3)公证处,安全又可靠,但也是几乎不做此类业务。据笔者观察,已经有公证处做此类业务,但遇到的问题是:

a)公证处会比较保守,倾向于解付时获得融资方同意,可是,实务中,融资方的业务足够复杂多变,其它环节出了问题(如:供应商不能供货)导致交易失败,即便资金方开出了真实信用证,融资方也想百般耍赖拒付;

b)像律师遇到问题一样,需要专业技能,公证处也面对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工具知识盲点问题,甚至盲点更严重,所以,慎之又慎!

c)解付条件设置又是一个难点,这点与第b)点有强关系,不懂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工具,更不懂信用证报文等,又怎么去设置监管资金解付条件呢?所以,处处是陌生知识点,处处是风险,收费也有限,这业务不做也罢!

需要释明地是,在公证处此类业务叫“提存”,它是标准的法律概念,不是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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