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经营风险防范与合规:出海投融资之监管合规要求(赴美国赴欧洲赴东南亚赴中东赴非洲和南美投资!
8.1 赴美投融资的合规要求
8.1.1 美国对外国投融资监管立法
以下是美国对外国投资和融资活动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与中国相关的特定立法和案例:第一, 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FIRRMA 加强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权限,该委员会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包括国防部、国务院、商务部以及国土安全部等来自美国多个部门和机构的代表。主要负责审查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交易,包括收购、合并和某些非控股投资。虽然FIRRMA 没有专门针对中国,但在实践中,中国企业的投资往往成为重点审查对象。CFIUS 在评估交易时会从多个方面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与国防生产需求、国内产业的控制、对军用物品的影响、技术领导地位、重要基础设施、外国政府的控制等因素。2017 年,CFIUS 阻止了中国投资公司 Canyon Bridge 收购美国芯片制造商 Lattice Semiconductor,理由是担心技术流向中国。2018 年,CFIUS 出于国家安全考虑,阻止了总部在新加坡的 Broadcom 收购美国芯片制造商高通的计划。这项收购被认为可能威胁到美国在 5G 技术领域的领导地位。2024 因国家安全担忧字节跳动旗下的 TikTok,被迫出售其美国业务给美国公司。
第二,国家安全和基础设施保护法 (NSIPA)。NSIPA 旨在加强对涉及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的外国投资的审查,以确保这些投资不会威胁国家安全。如有中国企业在关键基础设施和技术领域的投资,NSIPA 对这些投资的审查也特别严格。与 FIRRMA 一样,NSIPA 也通过 CFIUS 进行执法。2016 年 CFIUS 要求 GlobalWafers 剥离其对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的持股,确保国家安全。
第三,《国防授权法》 (NDAA)。该法案包含一些条款, 加强了CFIUS 的审查权限,特别是对涉及敏感技术、基础设施和数据的外国投资的审查。CFIUS 的加强审查意味着中国公司在这些领域的投资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更高的否决风险。通过 NDAA,CFIUS 被授权审查更多类型的交易,包括一些以前不在其审查范围内的非控股投资和合资企 业。NDAA 还规定了一些措施以保护国防供应链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这些措施可能限制中国公司进入美国国防相关市场,影响其投资和业务拓展。
NDAA 还明确指出,对那些实施军民融合战略的国家(如中国)的企业进行额外审查,以防止这些企业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获取美国的先进技术和军事能力。
第四,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要求。近年来,SEC 和PCAOB(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加强了对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查力度,尤其是在审计和财务透明度方面。2021 年,SEC 加强了对中概股的监管,要求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更多信息,包括 VIE(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风险披露及基是否直接或间接受到外国政府的控制。2022 年,SEC 进一步要求中概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其审计和合规情况,以确保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并披露其与本国政府的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国家安全风险。2023 年,SEC 发布了新的合规指南,要求中概股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如企业架构变化、重大诉讼等)需及时向SEC 报告。而且 SEC 进一步收紧了对中概股公司通过 SPAC(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的审查,要求更多的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
第五,《2020 年外国公司问责法》 (HFCAA) 。该法要求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遵守美国的审计标准,特别针对那些不允许美国监管机构检查其审计工作的公司。由于中国法律不允许向外国监管机构提供某些类型的数据,很多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受到了影响。
第六,限制中企在美国融资的总统令。2020 年 11 月,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自 2021 年 1 月 11 日起,禁止美国实体投资“中国涉军企业” 清单上的企业公开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金融产品,并要求美国投资者在2021 年 11 月 11 日前完全抛售所涉企业的金融产品。2021 年 1 月,箩筐技术、小米等另外九家中国企业被加入到该清单目录中。拜登政府继续更新和扩展了涉军企业清单,增加了更多企业,并加强了对这些企业的制裁和投资限制。截至 2024 年最新“中国涉军企业”清单中共列有46 家中国企业及其子公司。
8.1.2 赴美投融资的主要风险点
首先,投资合规。中企赴美投资会面临以下几个主要阶段的审查 和风险:第一,初步投资阶段审查。在投资初期,尤其是涉及到关键技 术或基础设施等敏感领域的投资时,可能会引发美国政府对投资是否涉 及国家安全风险的关注。这可能导致需要提交申请进行风险审查,以决 定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或限制。
第二,关键技术领域的投资。特别 是涉及到先进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半导体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投 资,由于其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可能会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第三,涉及敏感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投资。如果投资涉及到处理大量个人数据或其他敏感数据(如医疗记录、金融数据等),根据数据安全和隐 私保护的考量,可能会面临审查和限制。
第四,基础设施和关键资源的 投资。投资涉及到基础设施如能源、电信、交通运输等领域,或者涉及 到关键资源如水资源、稀土等,也可能会引发国家安全风险审查的关注。
第五,并购和控股交易。如果是涉及到并购或控股交易,特别是涉及到 对美国本土公司的控制权变更的情况,更可能会引发审查和调查。在这 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需要向美国政府提交申请,例如提交 CFIUS(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申请,以获得投资的批准。如果投资被认为涉及国家 安全风险,可能会面临被阻止或限制的风险。
其次,融资合规。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融资面临严格的监管审查和高昂的合规成本。2020 年,瑞幸咖啡因财务造假被 SEC 调查,并最终被纳斯达克摘牌。2021 年,SEC 要求阿里巴巴和其他在美上市的中概股披露更多关于 VIE 结构和与中国政府关系的信息。由于中国法律不允许向外国监管机构提供某些类型的数据,SEC 列出了一些中国公司,要求它们在三年内满足审计要求,否则将面临退市。至于解决方案,到目前为 止,情况仍在发展中,但一些公司已经开始积极采取措施,以满足 SEC 的审计要求,例如选择接受美国境内审计或增加与美国审计机构的合作。有报道称一些中国公司可能会考虑将审计材料存放在香港,以便符合SEC 的审计要求,同时避免直接将敏感数据传输到美国。香港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其法律体系和监管环境相对开放,而且与中国内 地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使得在香港存储数据相对更容易获得政府批准和 合规性。
此外,赴美国投融主要风险点还应考虑: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可能对投资带来的影响,特别是涉及到中美关系紧张或变动的时候,这可能导致政策变化或新的市场准入限制;在涉及到技术转让或知识产权保护的投资中,必须特别注意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保护机制,以避免侵权和技术流失的风险;除了高昂的合规成本外,还需要考虑法律诉讼风险和合规管理的实施成本,尤其是在财务披露、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方面的要求;美国的监管环境非常严格,对透明度和报告要求也较高。投资者需要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满足所有相关的报告和披露要求,以避免处罚和市场反应风险;投资者在美国市场面临的不仅是法律和政策风险, 还有市场风险和公众舆论的影响。特别是在公共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方面,可能会受到广泛关注和评价。
8.2 赴欧投融资的合规要求
8.2.1 欧洲对外国投资监管立法
8.2.1.1 欧盟一般监管要求
以下是欧盟层面对外国投资和融资活动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与中国相关的特定立法和案例:
第一,《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EU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Screening Regulation, Regulation (EU) 2019/452)。条例建立一个框架,允许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审查来自非欧盟国家的直接投资,特别是涉及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供应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投资。华为在多个欧盟国家的 5G 网络建设计划因国家安全问题被审查和限制。2020 年,英国决定逐步移除华为设备,其他欧洲国家如德国和法国也在加强对华为设备的审查。
第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 EU Screening Regulation, Regulation (EU) 2020/1298)。此条例加强了对非欧盟国家在欧盟境内投资的审查,特别关注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欧盟成员国间的协调合作。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第三年度报告,欧盟在 FDI 审查中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2022 年,共有 17 个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 423 项通知,而在 2021 年仅有 13 个成员国参与。这些通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
第三,《欧盟外商补贴条例》(EU 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 FSR, Regulation (EU) 2022/2560)。此条例旨在防止外国政府补贴导致市场扭曲,规定任何受到外国政府重大补贴的公司在欧盟的并购和重大采购中需进行申报和审查。
第四,《竞争法》(Competition Law)。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在欧盟市场的扩张计划因被认为可能形成垄断而受到欧盟竞争委员会的调查。类似地,中国的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欧盟的并购和扩张活动也可能因违反《竞争法》而受到限制。
第五,《出口管制条例》(Regulation (EU) 2021/821)。管控敏感技术和产品的出口,以防止这些技术被用于军事或其他不利于欧盟安全的用途。如果一家美国公司试图收购一家拥有敏感技术的欧盟公司,需确保符合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否则交易可能因敏感技术的出口限制而受阻。类似地,中国企业在并购涉及敏感技术的欧盟公司时,可能会面临类似的障碍。
8.2.1.2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
欧盟出台的《外国政府补贴条例》(Regulation (EU) 2022/2560, 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 FSR)已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生效,《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规定了欧盟委员会可在公共采购、并购交易中评估外国财务支持的影响。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对“财务支持”的定义极为宽泛。任何第三 国(包括国家、州及地方级别,以及行为可归因于第三国的实体)向在欧 盟活动的企业(包括该等企业控制下的成员企业)提供的具有经济价值的 任何支持,都属于财务支持。财务支持所赋予的利益并不需要与该公司 在欧盟的运营直接相关。举例而言,财务支持包括:(1)任何国家拨款 或债务减免;(2)减免到期应缴的公共收入;(3)与第三国存在购销关系。如果被认定为有竞争扭曲的补贴,欧盟委员会可以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排除企业参与某项公共采购、禁止达成某项交易、要求返 还外国补贴、要求共享研发成果或产能。
根据《欧盟外国补贴条例》,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必须通知欧盟委员会:当外国补贴涉及的企业合并或收购交易金额超过 5 亿欧元时,企业必须通知欧盟委员会。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财务支持信息,包括支持的性质、金额及其可能的市场影响;当投标者参与价值超过 2.5 亿欧元的公共采购项目时,必须通知欧盟委员会。投标者需要披露所有来自第三国的财务支持,以评估其对竞争的影响。欧盟委员会有权在收到通知后展开调查,并在必要时要求补充信息。初步审查通常在 25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需要进一步审查,可能会延长 90 个工作日。此外,企业在进行并购或参与公共采购时,可根据条例自行声明是否接受外国补贴。自我声明标准包括:透明性:企业必须详细披露所有可能构成外国补贴的财务支持;合规性:声明需证明其行为符合欧盟法规,并未引发市场扭曲。欧盟委员会还可在交易完成后最多 10 年内启动事后审查,事后审核程序适用于未提前申报的交易或项目。事后审核内容包括交易或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尤其是那些涉及关键技术或战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 补贴金额;补贴是否显著扭曲市场竞争。可被的豁免外国补贴包括:单一补贴金额低于 50 万欧元的,一般视为不会对市场产生显著影响;用于人道主义和发展的援助可能豁免;在任何三年内总计不超过 200 万欧元的补贴可能豁免。
8.2.1.3 成员国监管要求
虽然欧盟法律对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有指导和约束作用,但在涉及国家安全、技术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等敏感领域时,成员国对外国投资仍保留一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在这些情况下,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内法律的要求,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和限制,以确保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威胁。以下是一些主要成员国的外国投资和融资活动监管法规及其具体例子。
第一,德国。德国《对外经济条例》
(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AWV)规定了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审查程序,特别是涉及国防和安全的领域。德国经济部可以审查和禁止外国在德国的投资。2018 年,德国政府阻止了中国福建宏芯基金(Fujian Grand Chip Investment Fund)收购德国半导体设备制造商爱思强(Aixtron)的交易,理由是国家安全。德国《对外贸易法》(Außenwirtschaftsgesetz, AWG)规定了德国在对外贸易和支付交易方面的监管,包括对外国投资的审查。2016 年,德国政府暂停了中国家电巨头美的集团收购德国机器人制造商库卡(KUKA)的交易,以进行详细审查,最终在一定条件下批准了交易。
第二,法国。《外国投资审查条例》(Décret n° 2014-479)规定了法国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国防、能源、水资源、交通、电子通信和公共卫生等关键行业的投资。2018 年,法国政府对中国海航集团(HNA Group)收购法国机场运营商 ADP 集团股份的交易进行审查,最终批准了交易,但附加了严格的条件。《蒙特堡法》(Loi Florange)规定了法国政府对外国在法国企业中持有股份的限制,特别是涉及关键行业的投资。2014 年,法国政府阻止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收购法国能源巨头阿尔斯通(Alstom)的电力业务,除非 GE 同意保护法国的工作岗位和技术。
第三,意大利。《黄金权力法》(Golden Power Law, Law Decree No. 21/2012)规定意大利政府有权审查和阻止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特别是在能源、交通和通信等战略性行业。2020 年,意大利政府阻止了中国企业收购意大利半导体公司 LPE 的计划,理由是国家安全。《意大利公司法》(Codice civile)包括对外国投资的审查程序,尤其是在涉及公司治理和企业控制方面。意大利政府对中国企业在意大利金融和工业领域的投资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第 四 , 西 班 牙 。《 外 商 投 资 法 》(Ley de Inversiones Extranjeras, Law 19/2003)规定了外国在西班牙的投资需要申报和审查,特别是涉及国防、能源、通信和金融等关键行业。西班牙政府对中国企业收购西班牙电信运营商 Telefonica 的股份进行审查,以确保国家安全。《反垄断法》(Ley de Defensa de la Competencia, Law 15/2007)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外国在西班牙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西班牙竞争委员会对外国企业在西班牙的并购和扩张活动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第五,荷兰。《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法》(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Screening Act, 2020)规定荷兰政府可以审查和干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外国投资。荷兰政府对中国企业在荷兰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不影响国家安全。《荷兰竞争法》(Dutch Competition Act, 1998)旨在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外国在荷兰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荷兰竞争局对外国企业在荷兰市场的并购和扩张活动进行审查,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第六,匈牙利。匈牙利近年来积极吸引中国投资,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匈牙利政府在外国投资监管方面较为宽松,但仍有一些基本的审查机制。《外国投资审查法》(Act LVII of 1996 on the Prohibition of Unfair Trading Practices and the Restriction of Competition)规定了匈牙利政府会对外国投资进行基本审查,特别是在涉及国防、能源和通信等关键领域。尽管匈牙利对中国投资相对友 好,但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投资进行基本审查。2017 年,中国投资者收购匈牙利电力公司 MVM Group 的部分股份,该交易经过了政府的审查,但最终获得了批准。《匈牙利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Act CXXVI of 2018)鼓励外国直接投资,提供各种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特别是对于创造就业机会和引进先进技术的投资。2018 年, 匈牙利政府积极吸引中国的比亚迪(BYD)在匈牙利设立电动大巴生产工厂,提供了税收优惠和其他激励措施,促进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七,土耳其。土耳其近年来也成为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热门地点,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领域。土耳其政府对外国投资采取开放政策,但在关键领域仍有一些审查机制。《外国直接投资法》(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Law, Law No. 4875)规定了土耳其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的基本审查和监管,确保投资不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土耳其政府鼓励外国投资,提供多种激励措施。2015 年, 中国招商局国际(CMHI)收购了土耳其第三大集装箱港口 Kumport 的65%股份。土耳其政府对该交易进行了审查,最终批准了交易,因其对土耳其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土耳其竞争法》(Turkish Competition Law, Law No. 4054)旨在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外国在土耳其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2016 年,中国企业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CMEC)与土耳其企业合作,在土耳其建立了一座大型火力发电厂。土耳其竞争委员会对该合作进行了审查,确保不会形成市场垄断,最终批准了项目。
第八,波兰。波兰也是中国在中东欧地区的重要投资目的地,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和制造业领域。《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Act, 2019)规定了波兰政府对外国投资进行基本审查,特别是在涉及国防、能源和通信等关键领域。政府鼓励创造就业机会和引进先进技术的投资,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2019 年,中国企业华为在波兰设立研发中心,波兰政府对该投资进行了审查,但最终批准了项目,并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波兰竞争法》(Polish Competition Law, 2007) 旨在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外国在波兰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2020 年,中国公司三峡集团(CTG)收购波兰一家可再生能源公司,波兰竞争委员会对该交易进行了审查,确保不会形成市场垄断,最终批准了项目。
第九,希腊。希腊对中国投资也较为友好,特别是在港口和物流领域。《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 2009)规定了希腊政府对外国投资进行基本审查,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领 域。希腊政府鼓励外资,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2016 年,中国远洋海运集团(COSCO)收购了比雷埃夫斯港口的多数股份,希腊政府对该交易进行了详细审查,确保投资符合国家利益,最终批准了交易。
《希腊竞争法》(Greek Competition Law, 2011)旨在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外国在希腊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2018 年,中国企业中国建材集团(CNBM)在希腊投资建设水泥厂,希腊竞争委员会对该交易进行了审查,确保不会形成市场垄断,最终批准了项目。
8.2.1.4 英国监管要求
英国虽然已经脱离欧盟,但仍然是重要的欧洲国家,中企在英国的投资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能源、基础设施、房地产、科技和金融等。中国国家核电公司(China General Nuclear Power Group,CGN)参与了英国的核电项目,如位于英格兰东部的海芬利角核电站项目。CGN 与法国电力公司(EDF)合作建设海芬利角 C 核电站,这是英国第一座由中国企业参与建设的核电站。中国海洋运输公司(China Ocean Shipping Company,COSCO)拥有和管理着英国多个重要港口的股份, 如伦敦泰晤士河口的泰晤士航运集团(Port of London Authority)。
中国的保利地产(Poly Real Estate Group)等公司在伦敦和其他主要城市拥有房地产项目,涵盖住宅和商业地产。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在伦敦设有办事处,为跨境贸易和投资提供金融支持。2012 年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HKEX)收购伦敦金属交易所(LME)股份。此外,中国的技术公司如华为在英国的 5G 网络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尽管最近一些政策上的限制。
英国对外国投资也会进行审查和限制,以确保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威胁。《国家安全和投资法》(National Security and Investment Act 2021)规定英国政府可以审查和干预任何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威胁的外国投资,特别是在能源、通信、运输和国防等关键行业。2021 年,英国政府对中国投资公司收购英国半导体公司 Newport Wafer Fab 的交易进行审查,最终决定阻止该交易。英国《企业法》(Companies Act 2006)包括对公司治理、企业并购和外国投资的审查程序。英国政府会对中国企业在英国金融和科技领域的投资进行审查, 以确保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8.2.2 欧洲主要证券市场外国融资监管要求
近年来,由于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许多中国公司转向欧洲资本市场进行上市和融资。欧洲的几个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瑞士证券交易所(SIX)、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成为了中概公司寻求上市和资本扩展的重要平台。第一,瑞士已经成为许多中国公司进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发行的首选。自 2022 年启动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互联互通”计划以来,已有 9 家中国公司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筹集了超过 31.5 亿美元。例如,江苏东盛盛宏化工公司在 2022 年通过该交易所的 IPO 筹集了 7.18 亿美元。第二,中资企业也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若干重要的 GDR 发行。华泰证券是首家在伦敦发行 GDR 的中国公司,自 2019 年以来,已有四家中国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完成 GDR 发行。名阳智能能源和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近期通过伦敦证券交易所进行 GDR 发行的代表性公司。第三,德国市场也吸引了一些中国公司。青岛海尔在 2018 年通过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约 33 亿美元的募资。此外,德意志证券交易所正在与中国市场合作,期待更多的中国公司通过中欧互联互通计划在法兰克福上市。
这些欧洲市场对中国公司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其相对宽松的审计和监管要求。与美国市场相比,瑞士和德国的监管机构在审计文件的透明度上要求较低,这使得中国公司更容易满足上市条件。例如,瑞士与中国在会计规则和监管框架上达成了互认协议,这减少了中国公司在瑞士上市的监管压力。但仍应注意到,欧洲多个国家和证券交易所对利用欧洲证券市场融资作出了限制和要求。欧洲证券市场要求公司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合同、高管变动等 。企业必须遵守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并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以确保透明度和可靠性 。尤其,德国对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要求严格的财务透明度和审计合规。欧洲投资者还关注企业的 ESG 表现,企业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方面展示承诺和实践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要求在欧盟上市或发债的中国企业、在欧盟产生超过 1.5 亿欧元净营业额的中国企业以及在欧盟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中国企业等,必须发布一份 ESG 影响力报告来披露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影响 。上市企业还必须遵守相关的税务法规,确保税务申报和缴纳的合规性 。此外,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程序,以防止非法资金流动 。特别地,如果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技术或国家安全的交易,瑞士当局可能会进行更深入的审查。欧盟《市场滥用条例》(Market Abuse Regulation, MAR, Regulation (EU) No 596/2014)。该条例旨在防止市场滥用行为,包括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虚假信息披露,以确保欧盟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瑞士信贷银行因涉嫌市场操纵而被欧盟调查,并面临巨额罚款。类似的,中国金融机构在欧盟市场进行融资活动时,需确保遵守市场滥用条例,否则可能因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而受到调查和处罚。
8.2.3 赴欧盟投融资的主要风险点
第一, 投资中的“国家安全”审查风险越来越不容忽视。2016 年德国政府阻止了中国福建宏芯基金(Fujian Grand Chip Investment Fund)收购德国半导体设备制造商爱思强(Aixtron)的交易。2018 年德国经济部阻止了中国公司宇通(Yantai Taihai Corporation)收购德国精密金属部件制造商 Leifeld Metal Spinning。2018 年意大利政府对中国企业华为在意大利电信公司(TIM)股份收购案进行审查。担忧国家安全和通信基础设施安全。2019 年中国石化与荷兰皇家壳牌公司在能源项目上的合作。荷兰政府对合作中的技术转让和项目管理提出了严格的合规要求,确保技术不被滥用。2020 年中国广核集团(CGN)与法国电力公司合作开发英国 Hinkley Point C 核电站项目。法国政府对CGN 在项目中的角色和技术转让提出严格要求,因担心技术外泄和国家安全问题。2020 年意大利政府因国家安全问题,特别是涉及敏感技术的潜在风险阻止了中国企业收购意大利半导体公司 LPE 的计划。2020 年西班牙政府因担忧国家安全对中国企业收购西班牙电信公司 Telefonica 股份进行审查。2022 年,德国政府阻止了一家中国企业收购德国半导体公司 Elmos 的计划,理由是担心关键技术外流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022 年,法国政府阻止了美国 Teledyne Technologies 公司对法国航天公司 Photonis 的收购。法国政府认为该收购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特别是影响法国的防御和安全利益。
第二,来自欧盟层面的投资阻力增加。2023 年,欧盟委员会首次在《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阻止一项中资公司对意大利港口基础设施的投资,认为该投资可能对欧盟的交通和物流安全构成威胁。欧盟委员会称判断一项外国直接投资是否可能影响安全或公共秩序,具体会考虑如下因素:(1)关键基础设施,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包括能源、运输、水、健康、通信、媒体、数据处理或储存、航空航天、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和敏感设施,以及对使用这些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土地和不动产;(2) 第 428/2009 号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428/2009)第 2 条第 1 款定义的关键技术和军民两用物项,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能源储存、量子、核技术、纳米技术及生物技术;(3)关键物资的供应,包括能源、原材料以及食品安全;(4)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敏感信息获取,或控制此类 信息的能力;(5)媒体的自由和多元性。除以上因素外,以下行为也会 受到关注,包括:(1)外国投资者是否由第三国政府(包括国家机构或武 装部队)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通过股权结构控制或通过大量资金控制;(2)该外国投资者是否参与了影响某成员国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活动;(3)是否存在外国投资者参与非法或犯罪活动的严重风险。
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开始运用《外国补贴条例》对一些重要收购案件进行审查和干预。2023 年,欧盟委员会对一家中国公司计划收购法国一家高科技公司的交易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发现,该中国公司从中国政府获得了大量补贴,这些补贴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扭曲。最终,欧盟委员会阻止了该交易的完成。2024 年 4 月 9 日欧委会依职权针对中国风力涡轮机制造企业及其在西班牙、希腊、法国等地的风力发电厂的应用发起调查(进行中);2024 年 4 月 23 日欧委会依职权对一家中国安全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在荷兰和波兰的办公室进行了“突袭检查”(进行中)。第三, 就中概公司上市与再融资,欧洲各层级政府与证券市场存在一些特殊考量。如对国有企业或受政府支持的企业,欧洲监管机构可 能会对其进行更加严格和深入的审查,这包括对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关 联交易和政府干预的审查;对中国公司可能要求提供更详细和透明的财 务报告、业务运营情况披露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信息,以增强投资者的 信任度和市场透明度;欧洲各国通常要求上市公司的审计由独立、具有 国际认可的审计公司进行,这一要求对中国公司尤为重要;对于涉及到 关键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国防和安全领域的中国公司或中概公司上市, 欧洲可能会加强对其审查和限制,以确保国家的技术安全和国家安全不 受到威胁。
8.3 赴其他热点国别投资立法
除了美国和欧洲,中国企业出海投融资的热点国家和地区还包括东南亚、非洲、中东和拉丁美洲等地。以下是一些具体国家对外国,尤其我国,投融资的监管要求。
第一,新加坡。新加坡与中国有良好的经济和贸易关系,是中国企业进入东南亚市场的门户。新加坡对外国投资持开放态度,有透明和稳定的法律框架。外国企业需要遵守《公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阿里巴巴通过蚂蚁集团投资新加坡的电子支付平台 Nium,并设立区域总部。华为在此设立区域创新中心,推动 5G 技术和智慧城市发展。但瑞幸咖啡则因中国财务造假丑闻,遭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审查和罚款。
第二,印尼。印尼与中国有密切的经济合作,尤其在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中国企业投资较为活跃。印尼对外国投资有一定限制,尤其是在资源和基础设施等关键领域,需要通过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的审批。滴滴出行收购印尼网约车平台 Grab 的股权快速扩展业务。中国中铁参与雅加达-万隆高铁项目建设。但某中国采矿企业因未遵守环保法规,遭印尼政府处罚和业务限制。
第三,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对外国投资持开放态度,并提供一系列 的税收优惠和激励政策以吸引外资。于中国企业来说,马来西亚是一个相对友好的投资环境,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两国的合 作前景广阔。马来西亚的外国投资由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监管。外国投资者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投资促进法》和《工业协调法》。在某些战略行业和特定领域(如电信、银行和保险等),对外国投 资者的持股比例有一定的限制。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CSCEC)在马来 西亚承建了多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桥梁和商业建筑。
阿里巴巴在马来西亚设立了东南亚区域物流枢纽。中国交通建设公司(CCCC)参与了马来西亚的东海岸铁路项目(ECRL),这是连接马来西 亚东海岸与西海岸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但 CCCC 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能遵守当地的劳工法和安全标准,遭到马来西亚劳工部门的调查和处 罚。公司被要求改善工作条件,并支付相应的罚款。另外,某中国矿业 企业在马来西亚的采矿项目因环境污染问题遭到马来西亚环境保护部门 的处罚。企业被要求停止污染行为,进行环境修复,并支付相应的罚款。
第四,南非。南非与中国有密切的经济关系,是中国在非洲的主要投资目的地之一。南非对外国投资较为开放,但在矿产资源等战略领域有一定限制。外国企业需要遵守《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华为在此建立研发和培训中心,推动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海信在此建立家电制造工厂,成为主要家电供应商。但某中国纺织企业在此因违反劳动法和工人权益保护法,遭调查和处罚。
第五,尼日利亚是中国在非洲的重要经济合作伙伴,双方在基础设施和能源等领域有大量合作。尼日利亚对外国投资持开放态度,但需要遵守《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和《公司和关联事务法》等相关规定。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CMEC)在此参与多个发电站和输变电项目建设。中兴通讯在此推出 4G 网络项目,提升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但某中国工程企业因未遵守合同条款和施工标准,遭处罚和项目暂停。
第六,阿联酋。阿联酋与中国关系友好,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合作伙伴,双方在贸易和投资领域有广泛合作。阿联酋对外国投资非常开放,尤其在自由区内有优惠政策。外国企业需遵守《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等法律。中国国家石油公司(CNPC)在此投资多个油气田项目,与 ADNOC 合作。海航集团在此设立物流和航空服务中心,扩展全球业务网络。
第七,沙特阿拉伯。沙特与中国关系密切,特别在能源和基础设施领域有大量合作项目。沙特阿拉伯对外国投资有一定限制,但近年来在推动经济多样化和吸引外国投资方面采取了更多开放措施。外国企业需遵守《外国投资法》和《公司法》等法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参与麦加轻轨项目和商业综合体建设。中国铁建参与沙特铁路项目建设。但某中国技术企业因未遵守数据保护法规,遭通信和信息技术委员会处罚。第七,巴西。巴西是中国在拉美的主要贸易和投资伙伴,双方在能源、农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有广泛合作。巴西对外国投资较为开放,但在农业、矿产和能源等关键领域有一定限制。外国企业需遵守《外国投资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国家电网公司(SGCC)在此收购多个电力传输项目,提升电力供应稳定性。华为在此设立拉美地区总部,参与 5G 网络建设。
第八,智利。智利与中国有紧密的经济关系,是中国在拉美的主要投资目的地之一。智利对外国投资非常开放,法律框架透明且稳定。外国企业需遵守《外国投资促进法》和《公司法》等法律。中国三峡集团在此投资多个水电项目,提升清洁能源供应。中信集团在此铜矿项目投资成功,成为矿业领域重要参与者。
通过以上国别分类,可以看到中国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有 成功案例,但也面临着执法挑战。成功的关键在于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了解文化差异以及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而面对可能的监管限制和执法 行动,中国企业需要做好充分的法律和合规准备。
8.4 合规建议
第一,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法律法规。在开始任何涉及外国投资或 融资的计划之前,务必选择专业的合作机构深入了解外国的法律、监管 要求和政策变化。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法律、税务法规、劳工法、环保法和行业特定的规定。特别是类似《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在内的外国投资审查机制(如 CFIUS);对于涉及敏感数据或个人信息处理的业务,注意符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规。与熟悉当地法律体系的律师事务所合作,以确保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定期检查公司的运营是否符合当地的法律要求确保及时响应任何监管要求和变化。
第二,在投资前对目标公司或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法律风险和市场前景;了解目标市场的政治稳定性、经济状况和投资环境,特别是外汇政策和贸易保护主义;关注投资是否涉及到关键技术、敏感数据或基础设施等领域。这将有助于预先识别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并做好应对准备。
第三,改进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 独立性;制定并实施透明的公司政策,包括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信息 披露等方面;建立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 性;定期披露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增加信息透明度;涉及到复杂的审 计要求(如 SEC 要求的审计和披露)或与敏感数据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时,与专业机构合作确保合规性并规避风险;定期进行内外部审计,发 现并纠正潜在问题。
第四,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标准。确保所有投资项目符 合当地的环保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确保 所有员工的劳动条件和权益符合当地法律,重视员工的职业发展和培训。积极参与当地社区的发展项目,建立良好的社区关系。
第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影响投资的政治、经济、法律和市场风险。记录和分析过去的合规风险事件,建立全面的风险数据库。针对可能的合规风险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包括危机管理和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保险和合同条款等方式,将风险分散到合作伙伴和第三方。为 应对国家安全问题导致的投资失败,在投资合同中加入针对政府行为的 保护条款,如仲裁条款和赔偿条款。选择能够提供定制化保险方案的公 司,以涵盖具体的国家安全问题导致的投资风险。比如一企业在某拉丁 美洲国家投资建设一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在最后阶段,东道国政府因国家安全问题撤销了项目批准。因在项目开始前购买了覆盖广泛政治风险的保险,包括政府审批和许可证撤销。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进行了赔偿, 帮助企业减少了重大财务损失。
第六,利用技术手段提升合规效率。逐步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利用先进的合规管理软件和系统,提升合规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七,通过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公共关系活动和政府关系工作,中国企业可以增强在东道国的声誉和影响力,并有效应对政策变化和监管挑战。
8.5 投后之黎明突袭执法的应对
"黎明突袭"(Dawn Raid)通常指执法机关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以获取与调查相关的证据,这种行动通常在 清晨开始,因此得名“黎明突袭”。这种检查方式在反垄断执法、反倾销和反补贴、出口管制 、税收等调查中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它能够在 企业没有机会销毁或篡改证据的情况下,获取最真实和完整的信息。欧 盟是使用黎明突袭执法手段的典型地区之一。欧盟委员会对涉嫌违反欧 盟竞争政策的公司场所进行检查或“黎明突袭”时通常涉及大量的文件、电子邮件、财务记录等,检查人员会详细查阅企业的账目、通信记录和 其他文件,以寻找可能的违规证据。2024 年 4 月 23 日,欧盟委员会对一家位于波兰、荷兰的中企办公室进行了“突袭检查”,相关信息设备、手机和文件被控制,这是欧盟委员会近 2 个月来根据《外国补贴条例》对中企连续发起的第五次调查及首次现场突袭检查。在香港"黎明突袭" 也可能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廉政公署(ICAC)和竞争 事务委员会等机构执行,以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虚假交易、价 格操纵、欺诈、妨碍司法程序以及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相关部门可能会持搜查令或在无逮捕令的特殊紧急情况下进行"黎 明突袭"。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在海外面对“黎明突袭”时,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无论是反垄断、出口管制还是税收等领域的执法,需要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保持冷静,并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第一,了解当地法律。企业应熟悉当地法律体系和执法程序,包括反垄断法、出口管制法规等, 以便在面对执法时能够更好地理解情况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 。
第二, 积极配合调查,但注意主张自身的合法权利,保护数据安全。企业应积 极配合执法机构的调查,不得无理拒绝提供材料或信息,不得提供虚假 或误导性信息,以免加重处罚 。企业不得拒绝持有搜查证、搜查授权或决定的调查人员进入,调查人员可以检查搜查证、搜查授权或决定范 围内的一切物品,可以查阅、复制文件,根据检查需要可以暂时查封有 关场所,询问员工等。但根据中国政府网发布的《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 指引》,在境外反垄断调查中,企业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但同时也享有 合法权利。当提供信息、向外部索取信息等行为可能违反母国或他国相 关法律,例如数据安全要求时,可以要求取得母国或他国相应主管部门 的同意后提交。还可以要求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聘请律师到场,主张律 师客户特权等。
第三,制定应对计划。企业应事先制定应对现场检查的 方案和配合调查的计划,包括员工出行指南,确保员工在面对海关盘问、搜查等突发情况时能够遵守企业合规政策,同时保护其合法权利 。
第四,建立合规体系。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合规体系,包括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等,这有助于在面临调查时减轻或免除处罚 。
第五, 利用专业法律服务。企业应寻求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帮助,利用他们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来应对执法行动,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服务 。
第六,关注执法协作。在法治政府视野下,执法协作是解决跨领域跨部 门治理事务的有效方式,企业应关注相关执法协作的进展和实践,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的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