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实务案例分析:大宗动产融资中的验收风险
2020年6月,金凰珠宝假黄金案震撼动产融资市场。金凰珠宝使用表面镀金、内部为铜合金的假黄金,共获取了金融机构约200亿元融资,未到期融资额约160亿元,对应质押黄金超过80吨。被卷入的机构包括民生信托、东莞信托、安信信托、长安信托等多个机构。2024年5月28日,武汉中院一审对金凰珠宝实控人贾志宏等18名被告公开宣判,贾志宏被判无期。
业务模式中,金凰珠宝提供其合法持有的不低于上金所AU9995标准的实物黄金质押,保险公司出具以融资人为受益人的保单,约定黄金质量重量不符合约定,即视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情况有争议,部分公开信息显示保险条款有其他约定)。质押黄金直接保存于武汉本地商业银行保管箱中,保管箱封存,质押期间内,不进行查库,保管箱不开封,做到静态质押。
案件再度引发业界关于大宗动产融资法律风险的讨论。动产融资中,货物真实、货权真实、货权清洁、物理及法律上双重控货是核心风控点,所有业务制度、操作流程,人防技防手段,都围绕核心风控要点设计,争取将风险降至最低。
几个风控核心中,货物真实是前提,只有货物真实,担保权人才会接受担保进而办理融资。货物真实,是指货物确与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质量、数量相对应。单一或少量动产融资中,货物真实,本是一个肉眼可辨的简单事项。但是在大宗动产融资以及特殊动产融资中,货物真实成为一大难题。大宗动产融资中,现货质押融资时,成千上万吨货物已经堆放完成,担保权人只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货物抽检,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要求。验收抽检的方式、广度、深度、颗粒度、均匀度,都影响检验结果。非现货质押融资中,货物陆续入库,验收人需在每次入库时抽检,对验收人的工作量、工作强度提出更高要求。过往的风险案例中,约定煤炭质押,煤炭下是黄土或煤矸石;约定粮食质押,粮食下覆盖鹅卵石的案例,都有出现。
本案中,标的大、押品种类特殊,引人注意,但本质上还是一个货物验收以确保真实性的问题。该类业务中,最典型的是验收责任在担保权人与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划分,本案中又另行加入了保险公司和保管机构。验收责任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01
担保权人能否把验收责任全部委托给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
实际业务中,担保权人有冲动将验收责任全部转嫁给监管机构。有观点认为,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情,法律不禁止情况下,监管人承接验收业务,承担验收责任,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一旦出现验收风险,监管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检索司法案例,在担保权人为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情况项下,司法实务并不如此认为。在(2019)沪74民终1007号案中,法院认为“交行宝山支行作为质权人,具有审查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应当对债务人交付的质押财产进行严格审查后委托给中外运公司监管。债权人、出质人对质权不能设立存在过错且过错在先。”在 (2017)最高法民再148号案中,法院认为“在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或担保人以不宜实际转移占有的大宗货物出质,商业银行委托专业监管机构核实并监管质物,仍然不能免除商业银行的注意义务。”我们理解,司法实务中如此认定,可能出于以下考虑:一是监管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有审慎经营要求,监管机构一般不允许金融机构将自己主要风控责任全部外委,司法机关与监管机关价值取向保持一致;二是该类业务中,金融机构一般处于优势地位,监管机构谈判空间较小,该类约定未必是在完全自由公平的环境下达成;三是与可能承担的责任相比,监管机构的收费是不成比例的,出险后由监管机构承担全责,权责不对等、利益与风险不对等。因此,金融机构担保权人,即使将监管责任委托给监管人,机构本身仍不能放松验收责任。
02
验收出险后,各方责任形式如何承担
验收出险,如果出现品类、数量造价,往往意味着合同诈骗、贷款诈骗刑事责任,担保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抵质押合同无效,民商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免除,在相关实操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金融机构仍可主张担保合同有效,要求抵质押人承担民商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机构责任形式与责任比例。不少担保权人要求监管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但司法实务并不认可。责任形式上,法院一般以连带责任须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由,对连带责任要求不予支持,认为第一责任人是债务人,第二顺位是担保人,之后才是监管机构的违约责任,形式上一般认定为对债务人、担保人不能担责部分的补充责任,责任比例上,会依据监管人过错程度的认定,确定监管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比例,我们看到过5%、20%,也有承担70%以上的。酌定成分比较大,各地也有较大差异。因此,金融机构如果认为出险后,监管机构能够兜底,承担全责,愿望恐怕要落空。
03
监管机构接受验收责任后,是否有免责空间的抗辩
实务中,监管机构承担验收责任,金融机构希望验收环节出险后,监管机构承担严格责任,即不论什么原因出现货物造假、短缺,监管机构都承担责任。对监管机构来讲,则认为大宗验收中,其只要按照“科学”“合理”方案验收后,应当“尽职免责”。“尽职免责”在大宗、特殊物品质押中尤其重要,因为概率上,确实存在监管机构按照约定方案验收,仍不能识别造假风险。目前见到的风险案例中,较少见到监管机构通过“尽职免责”抗辩成功的。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监管业务起步较晚,监管行业制度、操作流程、实际操作不规范,具体纠纷中难谓无懈可击,二是监管机构谈判地位不高,难以与金融机构达成“尽职免责”条款,具体纠纷中,也就难以以此为由主张抗辩。但是无论如何,“尽职免责”都是监管机构在承担验收义务后,免除责任的重要抗辩路径。提示监管机构,首先应当科学合理设计验收方案,保证验收方式、验收广度、验收深度、颗粒度、均匀度经得起科学性、合理性检验;二是验收方案,应当与担保权人充分沟通,获取担保权人的认可,达成一致最好;三是实操不走样,确保严格按照商定的验收方案执行。
04
保管机构的验收责任
保管机构是否有验收责任,要看其在整个业务中的角色。部分业务中,保管机构只是出租保管场地,保管场地由金融机构或其委托的监管方控制,保管机构只确保管场地安全适租,对保管对象是什么,并不承担核查义务。该类业务中,保管机构不承担验收责任。另一部分业务中,保管机构控制保管场地,为委托人提供保管服务,保管机构的验收,系为确保存取一致,验收出险,承办保管合同项下不能返还货物的违约责任。更多业务中,保管机构与监管机构重合,按照监管机构承担验收责任的方式担责。
05
保险机构的验收责任
本案中,保单情况如确如公开信息中所述,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为担保权人提供了额外的担保,则视为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其验收出险,与担保权人、监管人、保管人无关,责任独立。
综上,本案是过往钢贸、粮贸等大宗动产融资风险事件后的又一重磅案例,新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科技环境下,重新为贷款人、监管机构、保管机构乃至保险机构敲响了警钟,值得充分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