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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俄罗斯肉类的具体流程指南

进口俄罗斯肉类的具体流程指南

进口俄罗斯肉类,需遵循一系列严谨且复杂的流程,每一步都关乎着产品的质量安全与贸易合规性。以下将为您详细梳理进口俄罗斯肉类的全流程。

一、企业资质筹备

(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俄罗斯的肉类生产企业,涵盖屠宰、分割、加工及储存等环节的企业,均需通过中方注册。这些企业必须位于中方与俄方共同认可的特定区域,如口蹄疫无疫区,以及俄方批准的非洲猪瘟无疫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您可通过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 ),查询已完成注册的俄罗斯肉类生产企业名单。只有位列该名单的企业,其生产的肉类产品才有资格进入中国市场。

(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需要借助海关总署的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customs.gov.cn)完成信息备案。备案时,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便于海关对进口肉类的源头进行有效追溯与监管。

(三)境内进口商备案

境内肉类进口商同样要依托海关总署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 完成备案手续。在备案过程中,进口商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文件,以此证明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进口肉类业务的能力与资格。完成备案后,方可正式开展肉类产品的进口业务。

二、检疫审批环节

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前,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必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操作是登录 “互联网+海关” 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的 “动植物检疫” 模块,向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时,需详细填写进口肉类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企业等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产品的卫生标准等。海关将依据相关法规与标准,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许可证。

此外,部分肉类制品可能还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例如税号为 0202200090 的冷冻带骨牛肉等,其对应监管证件代码含有 “7”。进口商需提前了解相关要求,确保准备齐全所需证件。

三、单证准备事宜

(一)兽医卫生证书

每一集装箱的俄罗斯肉类产品,都至少应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该证书需用中文或英文书写或打印,用于证明产品符合中俄双方相关的卫生、检疫规定。俄方需提前将官方检验检疫 / 控制印章和标识等资料提交给中方备案,并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查验时进行核对。

(二)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由俄罗斯依据原产地规则及相关要求签发,用以明确货物原产于俄罗斯。在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肉类产品,进口商可提供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凭借这些文件,进口商有可能享受协定税率,从而降低进口成本。

(三)其他单证

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关于货物交易的关键约定,需明确产品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期等核心条款;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由船公司出具;装箱单详细记录每箱货物的具体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等;发票则用于表明货物的价值和交易金额。此外,若海关总署有相关要求,可能还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标准。

四、包装、运输及标识要求

(一)包装要求

输华肉类产品应采用符合俄罗斯和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接触材料进行包装。以输华猪肉为例,需配备单独内包装,且内外包装均需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内包装需用中文和俄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以中文和俄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产品规格、产地(具体到联邦 / 区 / 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 / 月 / 日)、保质期、贮存温度等内容,并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若为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运输要求

运输工具在运输前需使用官方批准的有效消毒剂进行彻底消毒,以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冷冻肉类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 -15℃,冰鲜肉类产品的中心温度应低于 4℃,以此确保肉类的品质不受影响。货物装入集装箱后,需在俄罗斯官方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必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严禁拆开及更换包装,且同一集装箱内不得装载不同收、发货人的货物及其他货物,防止出现交叉污染。

五、入境检验检疫流程

(一)口岸申报

肉类进口商或其代理在完成进口报关后,现场海关将对单证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产品准入情况,确认所进口肉类是否在允许进口的产品目录内;企业资质,核查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及境内进口商的备案和注册信息是否合规;许可证件,查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如需要)等是否齐全且有效;以及单证完整性,确保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内容准确、完整。

(二)现场查验

进口肉类需在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进口,并在经公布的指定监管场地接受现场查验。海关关员将对运输工具、集装箱、封识进行检查,确认其完整性与合规性;检查运输温度是否符合要求,避免因温度问题导致肉类品质下降;查看铺垫材料是否清洁卫生;检查内外包装及其标签,确保标识信息准确无误;对食品感官性状进行检查,观察肉类的色泽、气味、质地等是否正常;核实产品规格是否与申报一致;并抽取样品对动物疫病、污染物、农兽药残留等进行实验室检测,全方位保障进口肉类的质量安全。

(三)放行或检疫处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将予以放行,并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商此时可将肉类产品提离监管场地,开展后续销售等经营活动。若检验检疫不合格,海关将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根据不合格情况,对进口肉制品作整批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防止不合格肉类产品流入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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