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货物风险担保
海关保证金资金是海关依法对海关管理相对人收取的担保资金。那么,在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业务中哪些情形需要征收风险类保证金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三、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责令企业退运。企业申请不退运的,可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四、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予以办理。
五、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一)企业信用等级下调;
(二)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的;
(三)海关核查、核销时拒不提供相关账册、单证、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
(五)未按照海关要求设立账册、账册管理混乱或者账目不清的。
小贴士
这里有利好中西部地区的限制类
担保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于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除失信企业外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此项政策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后来,为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等10部门发布《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明确提出:“暂停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采取担保管理措施至2025年。”
温馨提示
近年来,海关出台了系列加工贸易免“担保”优惠措施,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可加强相关文件学习,及时办理保证金征收、退还手续。
具体可参考以下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第262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3.《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
4.《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